《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全称是《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只有以下十三条: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把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扫数收归国会,确立了“议会至上”,议会主权,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极大地限制了王权,使国王日渐“统而不治”,达成了事实上的共和政体,被公认为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后最重要的一部法案。
梁启超评议说:“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
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
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
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造成的议会独大,在半个多世纪之后催生出了美国《独立宣言》,在整整一百年后又催生出了另一部《权利法案》,即美国国会在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至关重要的十条宪法修正案。
历史之波诡云谲,神秘莫测,一至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