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应有权利与天赐权利,我们就要再一次谈到自然法。
在西方人眼里,自然法是一种矗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之上,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体系,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所谓“道”或“天理”,它既包括道德理论也包括法理学说。然而对于自然法,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开始,学者们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就已经颇多歧义,相互龃龉。——人们或者把它追溯到原始社会,追溯到人的自然本性,或者把它追溯到神。
大家所一致同意的只是:自然法是确定法律主张的先决要素。无论是远古的习惯法,还是现代的制定法,都须与自然法一致。在这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就算不上是什么法律。——自然法以实现人类幸福(现世的安乐,加上来世的救赎)为鹄的,不合理就是不合法。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意定法(即因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它不根据推理演绎而获得)主张“人赋人权”,但寻根究底,意定法的制定离不开自然法,离不开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总是追溯到神。文艺复兴之后,泛神论、自然神论、不可知论、无神论广泛流行,自然法与天法的关系开始变得模糊起来(“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所以此后的学者们更习惯以自然状态,人的原始本能加上理性,即人的本性为边界,来探讨天赋人权理论。
(古代东方流行泛神论,认为神寓于宇宙之内,自然法则就是道,人类遵循自然法则即可。
否认神的位格,以及上帝创世之说,自然神论认为上帝创造了宇宙和它的规则,但是在此之后上帝不再对宇宙进行干预,此后的宇宙由牛顿力学支配。——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托马斯·潘恩等主张天赋人权的重镇都是自然神论者。他们认为,上帝的本质是理性,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创世之初被上帝所赐予的道德律。人仅凭对自然规律和道德律的思考就可以认识上帝。
自然神论者认为传统基督教有不少缺陷,真正的上帝完全合乎理性的认识,是十分正确的。)
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了“自然状态”下的国家起源学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订立契约而形成的。胡果·格劳秀斯甚至直截了当把自然法的起源归结为人性,他声称:自然法连上帝都不能推翻——“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一个行动合乎人性,它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违拗人性,就不被允许。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自我保存,一是对社会的需要。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东西。当这两种需求矛盾时,人们要在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抉择。
——正是这个“假设上帝不存在”,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连结于神学。
格劳秀斯大概忘记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上帝,谁来监督自然法的实施?一种有善不赏,有罪不罚的“法”,是不是还能被称为“法”?
(普芬道夫:上帝是“自然法的复仇者”。)
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干脆变成了独立于神学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主要由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人发展),人们认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他们认为,回溯到原始社会和基本人性。每个人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所以他有生命权;每个人都不愿意被他人干涉、驱使、奴役,所以他有自由权;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气力与他人难分高下,所以他有平等权;吃喝拉撒是人的本能,每个人都可以占有自然资源来维生,所以他有财产权……
洛克在《政府论》中说:“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而是天生自由的,所以在自治方面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这种假设上帝不存在时的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已经享有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执行自然法,人人可以用自以为合适的方式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较之专制社会,人们面对来自暴君及其爪牙们的迫害时的告诉无门还要好得多。
自然法虽然不像制定法那样有具体的条款,但它的准则却铭刻在每一个正常人的心中。推己及人,我要别人怎样待我,我就得怎样待人。
(在今天,一个国家的法律须经本国公民同意而生效,但一个国家的法律机关也可以惩罚一个犯了罪的外国人,根据的就是自然法原理。)
人是脆弱的,不能仅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征服世界,因此他需要人与人之间的联合。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然权利,失去了无所不为的自由,树立一个公共权力来保卫自己,通过社会契约创立政府,制定法律,得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这就是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利的起源。
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宣告。如果政府和法律置人民利益于不顾,人民就有权利废除旧的社会契约,创立新的保护人民天赋权利的政府和法律。
启蒙思想家们把自然权利说成是自然界中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不证自明。并不能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它先于部落或国家,更先于所有的伟大领袖和独裁者。
但如果自然权利真的自然界中生物所普遍固有的,为什么人就可以否定动物的天赋权利?人有自由意志,动物难道就没有自由意志吗?如果以男子与男子之间,身高体能相差无几,不尊重他人,会招致反击报复来论证,岂不等于说人高马大或者人多势众的一方,奴役别人乃是天经地义的事?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若说人权出自“人性”,那么人性的表现有善有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会失去理性和良心,魔性大发时的日本兵,显然就超过了最凶残的野兽;若说人权来自自然法则,来自天之道,伟大的天道又若隐若现,若明若暗,幽渺难测,茫昧难知。如果只有在自然状态才有自然权利,现实社会中的我们,难道就失去了自然权利?只能倚靠祖宗的遗传?
没有确实的根基,只有强烈的直觉,难以说服别人。
十八世纪末的柏克认为人权是人赋的,来自传统。十九世纪初兴起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则以历史事实驳斥天赋人权论。
胡果认为,法的来源是习惯法。
萨维尼认为,在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在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才出现了学术法(我们则说,借助纯粹理性或实践理性都可以创建法的体系,并不一定要依赖传统)。
19世纪以来的思想家,如孔斯坦、奥斯丁、梅因、边沁、密尔、黑格尔等人都否定天赋人权说。马克思认为人权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有阶级性,决非从来就有,商品交换即是平等和自由产生的基础。
某国之所以大批人权是资产阶级的概念,迟迟不敢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才写入宪法),甚至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原因就在这里。
直到二十世纪,许多学者仍然在批驳天赋人权的概念,认为人权出自人类感情,是一种非理性的表现,没有客观标准可以衡量。涂尔干和狄骥就认定天赋人权说只强调了个人的权利,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合作……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脱离了宇宙整体,不知溯流穷源,天赋人权之说的根基并不稳固。
——你可以强调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强调人性、理性等等。
但人的理性从哪里来?人的良知从哪里来?人的身体从哪里来?人的灵魂从哪里来?甚至于说,世界从哪里来?结构怎样?都是我们应该首先予以回答的。
柏拉图说得好:人之世界终究需要神的指引和安守。“神对于无论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关心的”。
要弄懂什么是天赋人权,为什么我们主张天赋人权,我们首先要弄懂什么是“权利”。
“权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每个人的“应得的部分”。法律的目的是确认权利,保护权利。
在英语中,权利(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它原本仅指“人权”。有一句话叫“权利为主观化之法律(指自然法),法律为客观化之权利”,它们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权利既包括权能,也包括利益。“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就是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权利是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这种许可既可以是隐含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
天赋人权论者所说的自然权利,通常指的只是应然权利。
上天给了你吃饭的权利,给你提供了大量的动物和植物资源,还给了你机敏的头脑与强健的四肢,如果你坚决不吃,别人也没办法。
法学家认为权利蕴涵有五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想上天国也是一种利益。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在没有污染的古代,没有人曾要求有呼吸的权利。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要有一定的资格。想继位,须为太子。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和能力。譬如说,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具有道德权威,侵害它,会招致舆论谴责。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就是权利的内容,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着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
——综合起来,权利就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在现代社会,有些权利属于防禁性的自由权,有些权利属于须由国家履行积极给付义务的社会权。社会权不属于传统人权。但这两类权利都需要国家的保护。
把权利看作资格就是说“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我们享有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享福的权利,并不一定同什么义务互相联系。我们无须首先确定谁有义务,就可以确定谁有权利。——幼儿有生命权,并不需要承担某些义务;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也不一定非要去社区参加所谓的“义务劳动”。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不一定在所有场合成立。
“人权”在其静态上既包括道德上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
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
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
法定权利并不能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而道德原理出自人的理性,或者说人天生的分辨是非能力。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了公民权利,它也不可能剥夺人权。——没有公民资格的无国籍的人士虽然不享有公民权利但同样享有人权。法国革命家当初制定《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道理,就在这里。
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主要是道德权利,侵害它,会招致道德谴责,习惯法惩罚,与上天制定的因果规律的惩罚。
道德权利可以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例如,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贞操应该享有不被专横侵犯的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然后才由法律规定,以便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规则、法定权利通过国家意志来表现,但其背后的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道德权利对于实在法权利具有指导和限定作用。法定权利的大厦完全由应有权利的基础支撑着,没有应有权利的权利意识,究其底蕴,法定权利什么都不是。
(侵犯人权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惩罚,也可能获得恶法的包庇,譬如说,希特勒德国和南非政府所制定的种族主义法律,就曾经公开明确地剥夺人权。)
法律的作用只是用文字来固定人的基本权利,因为文字的作用有限,法律也不可能囊括人的所有权利。
启蒙思想家们大多强调权利的伦理因素,如,格劳秀斯把权利看作“道德资格”;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将自由看作是权利的本质,或者认为权利就是自由;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他们将权利看作人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超验根据所应该享有之物,虽然也涉及利益,如拥有某物或可以做某事,但并不以利益本身为基点。
另一类思想家则侧重于从实在法和利益的角度来解释权利。休谟对人的理性和本性提出了怀疑。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功利主义者认为,由社会功利规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并派生出了所有的道德标准。边沁说过:“在我看来,权利乃法律之子……自然权利乃是无父之子”。马克思一派则主张道德是相对的。
德国法西斯,斯大林的苏联以法律、秩序的名义犯下的残暴罪行,已经给这些只看现实政治需要、国家法律规定,而弃道德权利如敝履的偏激者们敲下了当头一棒。
在现代社会,部分道德权利作为基本权利被法律确认了(譬如,避免被杀和被伤害的道德权利变成了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部分自然权利被法律限制甚至剥夺了,例如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夺回权)就被法律限制,私力复仇的权利甚至已经被法律所剥夺。另外法律也确认了一些在自然权利之外的权利。
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化并不可取。古代中国儒家“以礼代法”,中世纪基督教欧洲各国设立宗教裁判所惩罚异端,现代伊斯兰恐怖分子强制推行伊斯兰教法(伊斯兰国甚至迫令400万女性接受割礼),以取代现代法律,都是例证。
人类是具备美德的物种。除了原始本能,他的内心还有对知识与真理的渴求,可以为光辉的理性所指引。反躬自省,就可以知道,人的道德思想并非后天习得,更不是自己临时计算的结果,它是人的头脑中所固有的东西。所以康德才说,它是“绝对命令”。“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除了道德的情感体验,人还具有形成道德概念的潜能。
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派的芝诺等西方哲人早已指出,人类具有“天生的正义感”,能够认识对错、是非、善恶。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已有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许多原始宗教都认为,行善的人将升入天堂,作恶的人将堕入地狱。
圣托马斯认为,人类有「行善避恶」的本能,康德讴歌人类内心的道德律,黑格尔把法律解读为正义观念的展开,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不能制造只能发现,根据也在这里。
卢梭说:“在未使人成为人以前,决没有必要使人成为哲学家。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生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
孟子与宋明理学家等东方哲人亦言:人有正义感就像人拥有四肢一样:“每个人都有怜悯体恤别人的心情……没有同情心,简直不是人;没有羞耻心,简直不是人;没有谦让心,简直不是人;没有是非心,简直不是人”。
原始的同态报复法就是一种应报正义的理论,它认为惩罚应该与人所受到的不正当损害相对应:“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还毒、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家族伦理保证了人类的繁衍与强盛,社会公德心确保了家族血缘之外的人类族群的相互信任,从而共同协作创造了辉煌的地球文明。——这一切的原始依托,都是人类先天的道德意识。
人类之所以具备理性,拥有“天生的正义感”,是因为他/她出自上帝。
避开有神无神之争,对自然法进行世俗化的诠释,是近代“天赋人权”理论招致频繁攻击的根本原因。——因为世俗化的自然法,难以自圆其说。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天赋人权”主张中,自然法有三重意蕴:神意,规律,理性。——就比近代学者高明的多。
我们已经指出:
仁慈—理性的上帝是宇宙的立法者。是祂设计-创造了四大宇宙,以及造化中无所不在的规律(道—逻各斯,“道”有双重含义),分有上帝本质的人类,也必然会分有上帝的自由意志,上帝的创造力,与上帝的理性。
——从人有理性反推,我们也会知道上天富于理性。
即如孟子所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人的灵魂出自上帝的灵系,犹如一个个雷同的水分子出自海洋,至珍至贵,胜于一切。
所有初生的灵魂都会被神灵安置在宇宙的无数“地球”上,以人的样貌呈现,开始他无尽的征程。由于这个缘故,平等是人灵魂深处,不可遏制的渴求。
(地球是灵魂的第一站,是三界与佛界的枢纽。所谓人原来是高层次神佛,堕入凡尘,必须要凭借某种功法才能返回故园的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
诚如《圣经》所说,诸天、地球、人类皆借耶和华的“逻各斯”而造,亦借他口中的气而成。对于创造的细节,我们在以前的网文中,已经予以披露,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卢梭说:“我将要推定人自原始时期以来,他的构造就和我今天所见的一样:都用二足行走,都象我们一样使用双手作事,目光射向整个大自然,并用眼睛观测广大无边的天空”。)
上天用物理律规范自然界的运行,它只能被神迹打破;用理性和道德律规范所有超级、高级、中级生命的活动,给予低级生命的则是本能加上少许的理性。
人可以遵守道德律,也可以不遵守它。——因为“上帝将自己的特征给予祂所创造的人,即有自主的意志活动能力,可以进行选择、相信、怀疑、接受、拒绝”。——人能犯罪也能自我救赎。遵守道德律,给予别人快乐,你最终会得到快乐的奖赏;践踏道德律,把痛苦加诸他人,你最终会受到痛苦的惩罚。
“有权利必有救济”,上天赐予人类权利,必然要配备维护这种权利的机制与方法,使遭到侵害的人能获得来自于自然法的保护。“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如果说,人类依赖习惯法与制定法实施以暴易暴的救济有点像是私力救济,那么上天依照宇宙正义法则所实施的救济,就相当于公力救济。
上天赋予了你生命权,如果有谁胆敢非法剥夺,他必然会受到上天的严惩,他不仅会被打入地狱,来世还得用自己的一命还你一命。非法剥夺你的自由,非法剥夺你的财产,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报应。
——星云大师说:“世间真正的公平,就是‘因果’;无论达官贵人或贩夫走卒,无一能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定律下获得宽贷或殊遇”。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上天赋予了我们人权——天赋人权。
因果报应是佛家人士所发现的宇宙客观规律,他们通过修炼,知道“阿赖耶识”(又称“藏识”)可以收纳讯息并加以储存、处理与转化。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情况下自动运作,做出许多计划与决定。左右生命的出生、成长与死亡,并奖善罚恶,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是这样。
他们不知道,这个机制乃是由上帝亲手设置,是上帝实施自然法,在宇宙中厉行公平正义统治的保障。
除了阿赖耶识自动计算—反馈机制,上帝和一部分超级生命、高级生命,阴司与天庭也在支配着宇宙所有空间,在宏观上掌握着各个行星的历史进程,奖善罚恶。——据笔者所知:
伟大仁慈的上帝宵衣旰食,夙夜在公,日理万机,罄其全力,每天都在为各个行星输送着各种气体与养料,调派着神灵与使者,谋画着人类的幸福。
天赋佛权一清二楚,天赋神(三界内的神灵)权也是一览无余,有目共睹。
天赋人权却是若明若暗,隐隐约约的,如雾里看花,水中觅月,使人不能一目了然,难寻端绪。——它往往以三世因果的方式出现,有的是现世现报,现作善恶,现受乐苦;有的是前生作业今生报,或今生作业来生报。难以逆料,不可捉摸。
其中的缘由我们已经一再明言,那是因为:
地球是个考场,觉悟方得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