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什么是权利

时间: 2025-05-06 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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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有四种存在形态,即:

实有权利、

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

天赐权利。

在高级生命和超级生命那里,这四种权利是统一的。

在地球这个迷雾笼罩的大考场里,人类直至今日,却对此争执不休,莫衷一是。

实有权利是公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拥有的权利,很好理解。譬如说,在某国宪法中,人民是主权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实中,国家的最高权力却已经被一小撮权贵寡头甚至一个独裁者攫取并垄断。公民的实有权利趋近于零。

法定权利是按照一个国家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拥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则是按照人性或人道,作为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应有权利也叫自然权利。一般说来,法定权利就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民主国家国会议员每天所干的,就是这种把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工作。

满脑子臣民意识,以孤陋寡闻,头脑浑浊著称的许多现代中国人认为:只有一种权利,即“法定权利”。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人权是社会演化和人们反复博弈的结果,是被法律所赋予的。——如果政府没有立法,那么,你虽然长了一双腿,却没有行走的权利;你虽然长了一张嘴,却没有吃饭的权利;你虽然长了生殖器,却无权使用之;你虽然活着,却没有生命权与生存权。

只强调权利法定,必然在逻辑上将走向道德相对主义,成为马克思和尼采等人的信徒,成为共产主义者或者法西斯主义者,并否定一切人权、自由和所有普世价值。

这种人如果生活在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里,就会认为自己和所有人被人剥夺,被人奴役,被人宰割都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他们像猪狗一样活着,拜倒在侵犯人权的独裁者脚下,自降于动物行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这些蠢人崇拜法律,认为法律万能,法律至上,忘记了在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还有正义;忘记了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

唯有自然法-天理,才是普世和永恒的存在。

(自然法的戒条,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决不应该局限于法的领域。把权利仅仅局限于法律关系,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

正义高于法律,并赋予人定法以合法性。

正义不仅是法源,更是法的追求与最终归宿。

——法律至上的前提是法律必须符合良知与正义。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是立足于正义,不以天理为准则,以践踏人权或维护暴政为目的,那它就狗屁不通,一钱不值。

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恶法”,都不应该被承认。

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就是“应有权利”,人的生存权不是来源于法律,法律只起到保护它的作用。

如果法律没有保护它,只能说明这个法律不好。

从古到今,理大于法的观念,就扎根每个中国人的基本意识之中。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在西方,陪审员都是由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充任的,他们的判决就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我们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须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也就是说“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张维迎)。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