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的两大人权公约,第二份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它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并于此后多次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国家履约报告。履约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其中港澳部分由两特区政府自行撰写。
此《公约》共31条,分为五大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工作权、休息权、工会权、粮食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等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权利。与其它国际人权公约相比,《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最大特点是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而不强求一步到位,这就给地球上某些无赖国家提供了拒不严格履行该《公约》的诸多借口。
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个国家(美国、南非、古巴、科摩罗、伯利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已签署,但尚未被议会批准。
美国人比较保守,它理解的人权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而非经社文权利。
美国文化强调通过个人奋斗去获取幸福,更强调自由,不希望政府过度干预社会。丰富的自然资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世界上最发达的慈善事业已经足以使美国人的经社文权利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过度的政府保护不仅没有多大必要,反而会缚手缚脚,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所以美国签署了《经济,政治及文化权利公约》,却迄今没有批准。
除了美国、南非、沙特、缅甸,《公约》批准国基本已覆盖全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原文如下: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
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分。
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第五条
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条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参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下面的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是联合国为保障上述权利所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技术细节,不必赘述。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 第一条”谈的是,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处置他们的所有资源,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手段。
人民的自决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谋求他们的经济发展,这项重要的集体人权在世界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但到底哪些人类群体拥有合法的权利实行自决?自决权如何实现?自决的后果是什么?自决与领土完整孰轻孰重?在学术界和国际上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滥用自决原则无疑会造成主权国家内部的冲突、分裂,群体或民族仇恨、仇杀。二战结束后,许多殖民地国家以自决理念为基础进行了全民公决或者武装斗争,从而争得了国家独立,但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分裂国家、大打内战或进行种族清洗的情况亦屡见不鲜。迄于今日,由自决所引发的自治、分裂和独立运动在世界上仍然非常活跃。——如果“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中国的藏族和维族、香港和台湾可不可以独立?
所以,“各地区和各民族的自决”不应被解释为人们有权去解散现有国家、破坏政治统一。
除了特殊情况,把它限定在“给予仍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以自决权”、“给予仍处于专制政体中没有代表权或被压迫的所有人以自决权”,作为人类部分群体受到高度不公正对待时,一种最后的补救方法,足矣!(人权高于主权)
若干年后,最后一波民主大潮荡涤世界,几十年后,世盟席卷全球。跨国合并开始,一个世界性的政府组织建立起来,就可以一劳永逸避免领土的分裂和边界的变更,届时这个存在了几千年的自决议题,自然不复存在。
《公约》“第二部分 第2条至第5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性义务,包括遵守非歧视原则和男女平等权利;尽最大能力逐步实施《公约》规定;对于缔约国业已存在的人权,不得借口《公约》没有规定予以限制或克减等。
“第三部分 第六条”规定了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并保证各国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工作权是自由权: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自由选择工作场所;工作权也是受益权:人民于失业之际,可以请求国家予以适当的就业机会,退一步则可以请求国家救济,以维持其生存。
毛氏不善治国,计划与统制扭曲了价格信号,窒息了经济活力,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然而,他的全民就业政策、铁饭碗,住房、医疗、教育免费,还是凸显了“社会主义”一词的最低保障含义,这也是他迄今被某些弱势群体歌咏怀念的主要原因。中国特色的权贵资本主义塑造成型后,市场经济、私营企业被引入中国,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却非常薄弱,与西方国家相比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大陆劳动者的工作权和生存权统统变成了纸面上的权利。几千万下岗工人几乎一夕之间被踢出国企,爱死爱活无人过问。
大陆中国变成了腐败横行,金钱至上,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基尼系数0.73,贫富差距世界第一。顶端1%的权贵和资本家庭占有了全国大半财产,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没有失业饿死病死之虞的新中国,早已变成了神话故事。
“《公约》第七条”要求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带薪休假,保证自己和家庭拥有过得去的生活。
生存压力、激烈竞争已经使许多中下层中国人饥不择食,有一个职位就谢天谢地了,能不能获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根本不在考虑之列。人所共知,许多私企工人的劳动时间已经延长到了十二小时。双休变成了十天一休,或者十五天一休,带薪休假大概只有公务员可以享受。
按照人均产值,在现有条件之下,某国政府的确能够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使他们拥有过得去的生活,然而某团体和某国政府有这个意愿吗?愿意让普通百姓分食他们的蛋糕吗?
“《公约》第八条”告诉我们,缔约各国已经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有权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
(丁)工人有权罢工。
虽然“中国的人权状况至少要比美国好五倍”,中国人大在批准《经社文权利公约》时,还是对结社、成立工会等权利做了保留。它特意发表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众所周知,大陆工会法所说的工会,仅仅是指官方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条: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摆明了中国将坚持单一工会体制和党对工会的控制。
《维基百科》公正地指出:“中国还不能组建独立的工会、农会,所有的行业组织都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将其看作统战工作”。
“中国颁布了《劳动法》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工资延发克扣、劳动时间超期。特别是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与侵害”。
“目前,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等自由和选举等权利都只停留在文本层面,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实际生活中没有保障。”
全世界的工人都有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中国的《工会法》却釜底抽薪,对以上三项核心权利或未作明确规定,或使之流于形式,或予以完全虚化。——这与当初国民党规定,工会等人民团体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指挥,不得成立县市以上地方总工会;严格限制以至禁止罢工等等如出一辙。
中国至今没有把数亿农民工列入城镇“职工”范畴,工会会员资格中隐含着“户籍”条件。农民工可不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拖欠,许多人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劳动时间之长,劳动条件之恶劣,据本人实地观察,完全可以创造世界纪录。
除了虚有其名的官方工会,目前大陆外企或私企中已经建立工会的,相当多数由雇主或企业一方控制、操纵,有的工会主席甚至就是老板娘或二老板。
法律学者指出,自由结社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讨论要不要自由结社已经过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国有遵守自由结社的劳工标准的义务,所以中国的工会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公约》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2条说的更清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或生活困难时,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转移支付,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合格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心理学上讲,社会保障还可以扩大一国的幸福总量,因为穷人得到的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
中国的社会保障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平均覆盖率在60%以上,发达国家更达70%以上,而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仅仅为30%。它的管理混乱,浪费突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根本谈不上有一个一以贯之法规体系统筹规划,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
问题的关键,是投入太少。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支出是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30% - 50%,占GDP的比重大都在10% - 30%之间。
2011年,中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却仅占财政支出的12%,仅占GDP总量的2.4%,远远低于西方民主国家。如果中国的官员们少一些三公消费,少贪污挥霍一些公款,把财政资金的30%用于社会保障,何来巨额亏空?还要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加以解决?
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严重不足,收不抵支,目前仅仅养老金缺口就有十几万亿。但这种缺口不是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金比率低造成的——中国政府每年都在提高社保费标准,目前“五险”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已经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极大负担,弄得民怨沸腾。据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测算,中国社保缴费率在全球181个国家中已经排名第一,是“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充分展示了政治改革滞后给人民带来的经济恶果。
这个奇葩国家仅仅为一部分城市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尚有20%的劳动者,未能享受社会保障或不能完全享受社会保障。——城镇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基本上没有什么保障;在读和失业的大学生也没有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之内;而在农村则以所谓家庭保障为主,农村居民大多不能享受真正意义上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失地农民则征地补偿不合理,社会保障缺乏,沦落到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悲惨地步。
中国的社保基金供给严重向城市倾斜,而且分配极不合理。它采用双轨制养老金制度,公务员系统由全国纳税人代为缴纳保费,可以获得非常高的退休金(大约为退休前月薪的85% - 95%)。企业从业人员单位缴纳21%,个人缴纳8%,退休金大约为退休前月薪的30 - 60%左右,包括失业人员在内的自费投保者则个人缴纳100%的保费,能不能收回老本只有天知道。
大陆的医保和其它保障制度问题和漏洞同样非常多,譬如说,一方面是中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有医保的,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高端人群服务的。
我们所要创造的,乃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这种世界主义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综合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优点,又彻底超越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在政治上,它是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依托互联网,公民可以一年数次直接决策对内对外大政,统治国家,实现真正的民治)的结合;
在经济上,它既保护私人财富、私有产权,又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设定一个上限。——如果这个上限是五千万,那么拥有上亿企业固定资产的富豪,就应该在固定期限内出售他的部分产权;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拥有同样会有一个上限。
这种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目前在我们宇宙的许多行星上正在运行。
这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巨富和赤贫,高度和谐,高度自由的社会(法无禁令皆自由),我们既不会看到趾高气扬的社会主义高官,也不会看到家财亿万,目中无人的资本主义土豪。
坍塌后刚刚接手的那些人只会照搬西方的理论和制度,注定会被更合格的群体淘汰。
美式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没有能力从根本上消除贫富两极分化(据美国《时代周刊》报道,目前美国老板的平均薪水是一般工人平均薪水的531倍!),没有能力填平阶级鸿沟,衰象已现,注定将被新制度替代。
(萨缪尔森《经济学》在分析贫穷的原因时承认:“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工资和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这种阶级差别也还没有消失”…)
我们用市场经济,竞争性企业争取效率,用一整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来维护公平正义,以建立一种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性循环机制,自然会在立法上促使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国会肯定会考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企业主的利益,不会在法律制度上对员工过度保护,逼得老板走投无路,甚至打消新创业者的积极性。
有了一整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失业也没有断炊之虞,企业自然会改善工人待遇。老板无故延发或克扣工资,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的现象恐怕很难再出现。
有了结社权,工人在大的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成立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乃是必然的。工会的影响力足以左右大选,在政治上必然会得到不少有利于劳工的立法。但在中小企业则未必一定成立工会。今天的美国大多数职工就不曾参加工会。
一个高明的政府应该促使雇主和工人形成伙伴关系和利益同盟,共同决策,实现工人、雇主以及政府的“三赢”。“在欧洲一些国家,这种伙伴关系非常普遍,并且在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一种制度性安排”,这是我们所要学习的。
某些欧洲国家福利超高,政府用种种手段贿赂选民,大肆举债,透支未来的短期行为损害了社会整体的繁荣、进步,已经遭到上天诟病,我们将在将来予以纠正。
由于几年之后,我们就会面临建立一个全覆盖的国家福利体系的艰巨任务,这个主题我们以后将详加探讨。
《公约》“第十条”,谈的是缔约国承诺保护家庭、儿童、母亲,不许雇佣儿童和少年从事对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
中国政府在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并不歧视妇女,是值得赞扬的。为了抑制人口过度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实施方式是过于简单、粗暴了。
(高级生命认为,中国人口在五亿上下,世界人口在二十亿上下较好。否则上天为人类准备的资源——土地、淡水,空气及煤炭、石油、金属等矿产难以支撑。)
中国人一向缺乏人权观念,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立法薄弱,没有授权政府剥夺虐待子女的父母的监护权。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溺婴。但却没有规定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时,政府会怎么办?取消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后由谁负责来监护未成年人?
由于计划生育和户籍制度产生的黑户口、留守儿童,许多正常的权利如上学、医疗等等,都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
中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也远远不够。《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居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买家量刑极轻,近乎鼓励。
中国已婚女性现在享有5个月的产假,基本工资照发,也算是达到了《公约》的基本要求。
《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缔约各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让所有人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为了反对把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看做是基本人权,某国的领导人和对外机构一再宣称:
人权就是生存权,就是吃饱饭的权利,穿暖衣的权利,有房住的权利。与猪需要猪食、稻草、栏舍,基本上相当。
至于大多数地球人已经享有的人格尊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自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等等等——既然不能当饭吃,某国人就没有必要去追求啦。
即便如此,某国政府采取过适当措施,让其人民可以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和足以遮风挡雨的住宅没有?
众所周知,某国政府和官员为了依靠卖地收入及高税收、高收费大发横财,拼命推高房价,让一个普通家庭用20 - 30年的全部收入,几代人的幸福去换取一套只能使用几十年的房子,掏空了人们的积蓄、透支了社会的未来消费能力。所有明眼人都知道,某国的房地产就是一个中央与地方政府掠夺普遍居民财富的暴利行业,负责开发的奸商们只不过是与这个政府相互勾结的同谋犯罢了。
一平方米房子的直接成本,土建、装饰、园林、水电加起来,成本顶多两千元出头,某国的房价却动辄飙升到上万甚至数万元。外国人用三至六倍的家庭年收入买一套中价位的房子(往往都是小别墅),这个国家的居民却要用二三十倍的年收入才能达到同样目的,它的房价率先实现了“超欧赶美”。
对每一个人,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全面生活成本上涨都是一种隐形的“税收”和巧取豪夺。它的地方政府在财政上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费,贪污浪费,挥金如土,即将受到经济规律可怕的惩罚。
某国的高房价,加大了中下阶层的痛苦指数,粉碎了许多年轻人的梦想,使许多国人“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变得遥不可及,或者身居广厦,食不甘味,睡不安寝,变成了一个焦头烂额,忧心忡忡的房奴。
某国的人均收入只有日本人的十分之一,而北上广深的房价却高于东京。一个首都的房地产价值据说已经可以买下整个美国。——可叹泡沫破灭之日,就是建筑岌岌可危之时。如果没有这种专门敲骨吸髓,以搜刮民财为己任的荒唐政府,某国的住房问题,决不会演变成我们不久就会看到的悲剧。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缔约各国保证创造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在欧洲许多国家以及日本,政府的医疗保障系统覆盖到了每一个人。美国差许多,但需要紧急救治的人通常还是能得到救治的(美国有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能够使低收入人口和老年人口享受公共医疗)。但在中国,既得利益集团根本就不把中国老百姓的健康与死活放在心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卫生支出占GDP比例一般为6% - 8%,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是2% - 6%;中国2013年医疗卫生支出仅占GDP的1.35%,低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与实际需求相比远远不够。二十几年来,中国的医疗卫生费用飞涨,成了全球看病个人负担最重的国家之一。
“看病贵”、“看病难”,以及医疗保障覆盖的不公平,已经成了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医疗负担已经成了老百姓的“新三座大山”之一。一个病人就医,如果拿不出足够的钱,缴上押金,就常常只能等死。因病致贫,倾家荡产者,比比皆是。
河北省清苑县农民郑艳良没有钱看病,只好用一把钢锯,将自己患怪病的整条右腿锯下,感动了中国——生活在这种国家,某电视台记者居然会腆着脸问:“你幸福吗?”
大陆的卫生部长吹嘘说,中国的基本医保已覆盖96%的人群,中国已跨入具有全民医保制度国家行列,然而这种所谓的保障不仅深度极薄并且分配非常不合理。众所周知,中国东中西部、城市与乡村的不同居民获得医疗服务的水平差距巨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员工之间、中高级干部与普通群众因为身份不同,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天悬地隔。
中国90%以上的医院是公立医院,只有10%左右的民营医院,但所有医院80% - 90%以上的收入要由自己创收,自负盈亏。医院和医生只好拼命捞钱,见一个宰一个,敲骨吸髓,吃人不吐骨头,名为“白衣天使”,实为黑心杀手。——“以药养医”、乱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雇佣医托、制造假药,张贴虚假的医疗广告……种种乱象,说之不尽。
《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要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逐渐免费;高等教育应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严重偏低。——从1950年到1979年,大陆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一直是1%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徘徊在5 - 7%左右,一直排在世界的末尾。
中国政府在1993年制定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它提出,要在2000年前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可惜这个目标直到2012年才得以实现。
其中:
2002年是3.32%;
2003年下降为3.28%;
2004年继续下降到2.79%;
2005年是2.82%;
2006年是2.27%;
2007年是2.86%。——这还只是中国政府自己提供的数据,世界上其它国家并不一定承认。
2003年9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在考察中国教育状况后批评说,中国政府在公共教育经费方面的支出不足GDP的2%,低于联合国建议的6%,排在全世界的最后几名,人均教育经费之少,甚至比不上乌干达。
中国在义务教育上的投入,远未到达世界平均水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反驳是:托马舍夫斯基不采用中国政府提供的数据,“却使用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数据”。
对比世界平均水平的4.9%,发达国家的5.1%,中等国家的5%左右,欠发达国家的4.1%,这个掺水后的4%仍然不能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目前政府投入大致只占教育总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多一点,余下的百分之四十以上,都要靠学生交费或其他来源加以解决。师资设备较为优越的所谓公立学校,通过收取择校费、供读费等措施,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私立学校”。
教育滥收费现象在大陆十分严重,“四个壮男无法供一个大学生读书”的说法,不胫而走——事实是,中国政府原来的打算就是要把教育当成一种产业来赚钱。
在21世纪的中国,住房、医疗、教育成了国人公认的新三座大山,所谓的义务教育变成了只是家长的义务。
“多少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缀学、失学,近两年还有报道子女考上了大学,家长无力送子女读书而自杀的事情,让人叹息之余,更多的是无奈!”
——有一则顺口溜这样概括:
“房改是要把你腰包掏空,教改是要把二老逼疯,医改是要提前给你送终!”
中国政府在教育上投入严重不足,远远没有实现在许多国家已经达成的免费教育;在配置上更是极不合理。——它重高校,轻基础;重城市,轻农村。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能获得教育经费的23%。上海的小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是590多元,而偏远地区小学生的人均教育经费甚至不足10元,两者相差60倍!不少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学校,只能聘用月工资几百元的代课教师上课。上千万的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城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和高考不是填平而是拉大了贫富学生之间的差距。
大陆中国的教育,以培养良民、顺民,螺丝钉型人才为目标,从不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所谓“五不搞”,“七不讲”就是明证。——联合国要求各签约国“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某签约国政府却悄悄下令,不许国民谈论人权和自由。
(某委员长曾提出:
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高校“七不讲”的潜台词是:
普世价值不要讲,要讲中国特色;
新闻自由不要讲,要讲媒体是某某的喉舌;
公民社会不要讲,要讲社会需要钳制、严管;
公民权利不要讲,要讲服从某团体领导;
党的历史错误不要讲,要讲我党一贯正确;
权贵资产阶级不要讲,要讲中国梦;
司法独立不要讲,要讲按党的政法委指示办案。)
教育平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中国的大学是按照省份、地区来规定入学资格的,好学校对其他省份的学生入学资格要求很高,导致了许多极度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在本省就读一般大学的分数线,换做另一个省份或者城市可能入读重点大学,甚至顶级大学。按照现行高考制度录取比例计算,每一万学生报名北京大学并顺利入学,广东省是1.4人,接近万分之一。而北京的学生入学率是52.2人,相差37倍,由此引发的“高考移民”现象累见不鲜。
中国的教育落后于世界,也落后于时代——国务院参事汤敏先生指出:中国的“高考”和机械化训练乃是工业时代生产流水线的产物,到了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世界教育将发生革命性巨变:“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可以学到任何知识”,“对人才的评价不是高考分数”和学历,而是能力——一种种全球性教育改革的大潮已经在天边悄然涌起。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各国要尊重科研和文化创作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人所共知,在某国,言论自由每一年都会受到无数次的压制与侵犯,要出版文学、影视作品,你必须接受审查。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着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却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在某国,普通公民安装卫星接收器随便接收境外信息是非法的。当局对卫星接收实施等级管理制度,对来自太空的“反动讯息”实施地面频道干扰。在某国,私人不能办报,企业不能办媒体。所有传媒被控制在党与政府手里,成了当局的“喉舌”,报喜不报忧,或者小骂大帮忙。在某国,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防火长城阻遏当局不欢迎的站点和信息进入某国;国内各大网站、论坛、社交应用等更是受到了一天二十四小时的严密监控,一些敏感的政治话题不准予以讨论,许多“过激”言论都会被及时删除。
在某国,政府鼓励自我审查,利用受雇佣的数百万XX引导舆论,严厉惩罚违反他们内部规定的人,直至以言治罪,把持不同意见者关进监狱。在记者无国界组织每年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中,某国总是倒数第几,其政府甚至被世界人权组织公认为是“互联网的敌人”。
某国在袁世凯时代就已经制定并出台过新闻法,在民国时期也出台过新闻法。1949年以前的某党,曾经高举新闻自由的旗帜,同国民党的新闻检查做斗争,仗义执言,深得人心。然而到了1949年以后,“新闻自由”却变成了敏感词,某国的《新闻法》《出版法》至今没有出台。——由于对言论出版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对这类侵权行为无从寻求司法保障。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无法落地。
有人说,这是当局鉴于国民党时期的《出版法》曾经被他们自己利用,以及前苏联1990年制定《苏联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结果第二年就解体的深刻教训。——这叫草木皆兵,还是叫因噎废食,在下请网友们自己判断。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各国要尊重科研和文化创作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在某国,这种自由存在与否,经常的删帖已经给出了准确答案。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各国要尊重科研和文化创作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人所共知,在地球上的某个国家,言论自由每一年都会受到无数次的压制与侵犯。要出版文学、影视作品,你必须接受审查。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着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如上所述,两大国际《公约》列举了许多人权条目,规定了现代世界,各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国家介入的程度为标准,传统宪政理论把这些基本权利分为“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两种。
“消极人权”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的审讯权,无罪推定权,公民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以及参政权等等——这些权利被概括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对这类权利予以规定,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排除国家公权力恣意介入的个人自由生活空间,所以“消极人权”又被称为“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一般称之为“自由权”。
(对于消极人权,国家除了消极地不予侵害之外,还有积极协助其实现的义务,需要使用警察和法庭等等,不能无所作为。)
“积极人权”,如工作权、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权、家庭权、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被概括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们一般称之为“社会权”。——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更积极介入,以提供法律上、组织上以及财政上的保障。
美国学者桑斯坦指出:“消极权利禁止政府,并把它拒之门外;积极权利需要并盛情邀请政府。前者需要公职人员蹒跚而行,而后者需要公职人员雷厉风行。消极权利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积极权利的特点是促进平等。前者辟出了一个私人领域,而后者要再分配税款。前者是剥夺与阻碍,后者是慈善与奉献。”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的清单还会继续拉长,直到本次文明终结。譬如说,互联网的出现,就彻底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冲决了专制政府对话语权的垄断权,大大拓展了我们的个人自由疆域——扩大了人的自由权、平等参与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极大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
没有互联网,就谈不到在网上侵犯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谈不上实施网络诈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互联网的迅速蔓延,也将改变我们的政治制度,使曾经遥不可及的“民治”理想,成为明天的现实——这自然也是人权事业凯歌行进的壮丽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