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据司马迁记载,关中地区一石米的价格曾猛涨到1600钱,而在平时,按照秦简折合,一石米大致为30钱。
案秦简:以劳役抵债的,男子每月食米20斗,即2石。伙食费每天2钱,每月合60钱,则一石米为30钱。
女子犯罪,“系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
一石米一千六百钱,就等于说,当时的米价上涨了53倍挂零——以秦之重视农业,平素粮食之充足富羡,这显然只有遇上了巨大的自然灾害一种解释。
一遇上天灾,就粮价飞涨,私家粮储罗掘一空,让秦始皇帝感觉到了大秦的经济基础还不够牢固,应该是经过了与朝臣反复研讨磋商,秦始皇帝于这一年正式下达了意义十分重大的法令:“使黔首自实田”。
这一法令的颁布,明显进一步激发了全国民众的生产热情。
至秦始皇帝末年,秦帝国的农业生产成果丰硕,秦帝国在全国建立起了完整的战略储备体系,储存了大批粮食。
秦国的粮仓分中央、郡县、乡数级,遍及内地和边区。
中央一级的大粮仓有十个:
关中有咸阳、栎阳、霸上三仓;
中原有敖仓、陈留仓、宛仓;
沿海有琅琊仓、黄仓、腄仓;
西南有成都仓。
沿海三仓为调粮北上,反击匈奴之所用。秦始皇几次过黄腄,驻琅琊,很可能与视察沿海的粮储基地建设有关。
秦帝国的粮食储备规模巨大。譬如《仓律》记载:“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譬如成都仓的粮食吃了许多年;譬如敖仓的争夺成了楚汉战争的焦点,胜负成败的关键。
郦食其为了劝说刘邦坚守敖仓,说出了: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的名言。
秦帝国注重储粮,备荒备战,颁布有专门的《仓律》,制作考究的粮仓模型作为明器陪葬也相当普遍。
梳理中国历代土地制度,我们可以看到: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夏商西周三代是土地国有、王有,实行广义上的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是因革夏制而来。它的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只剩下了使用权,其中间还有各级贵族的占有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土地在“原则上”不得买卖和转让。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大变革是井田制瓦解;
在秦国是变为授田制(名田制);
秦代是授田制,但内核已经发生变化。
汉代开始实行名田制,武帝以后主要为私有……
汉王朝曾多次企图限制土地兼并,但力不从心。
从战国到汉、唐,公有私有交织,虽有多次均田,土地的公有制亦渐次废弃,明、清之后,土地私有制则完全确立。
武王灭商,周公东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与政治权力一起,都被层层分割。
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他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把一部分封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一部分土地分赐子弟、臣属。
在理论上,周王对所授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土地不准买卖,不准私相授受,“田里不鬻”。
但原来的土地上有人啊?开荒也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化解之道是:仅仅剥夺原住民土地所有权——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周初的两次大分封,就是武装殖民。
被分封的诸侯,带着周王赐给他的重器、车服、率领本族的公社农民(壮丁就是士兵)、奴隶,还有因叛乱被流放的殷遗民,浩浩荡荡开往新区。
周王室分配殷民:“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他们虽然被瓜分,仍由自己的父家长率领着,其宗族组织并未被破坏,还允许带上奴隶(“丑”是奴隶)。
被分封的贵族进驻新占领区后,首先是建立军事据点,建“城”,建“国”。
天子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分为六乡(比、闾、族、党、州、乡),天子六军出之,每乡设乡大夫管理政务。郊外为遂,有六隧(邻、里、酂、鄙、县、遂),掌供王之贡赋。围绕都城而居的是“国人”,他们与贵族同族,是西周国家的公民、自由民,拥有自己的土地。遂人是野人或氓人,是原住民、流放的殷顽民或受刑罚之人,郊内称国人,郊外称遂人。
周王室是六乡六遂,其它国家是三乡三遂,二乡二遂,一乡一遂,正卒都出于乡,乡出一军,所以周王室是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
原则上一国只可以有一个大城(国),卿大夫的邑,虽然可以建城但须小于国。否则就是一国二城,就是“耦国”,就是违制。
据专家研究: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种田,战时当兵,出什一之赋,以备武器和行军用的干粮。
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受的主要是军事训练和礼仪教育,专门为他们设有学校。
国人有参加讨论国家政治的权利。在周王朝和许多诸侯国中,国人是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他们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古籍中记载很多。
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自由民从国家那里分得土地:他们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获得国家分配的田地。按照质量:“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为了公平,“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他们要三年一换土易居,所谓“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
土著虽然退居于“野”,但他们也是平民,只是权利受限制而已。当地的公社组织和田制依然存在,只不过换了主人,他们要种田、缴税、供应徭役。
野是土著居住的地方,实行“助法”,即有公田和私田之分,他们有“助耕公田”的义务。
野人没有当兵的权利,但有时要充当军队预备军,“军法六乡为正,六遂为副”。
他们公社中的原有贵族,已经转而效忠于新的主人。与国人一样,野人中的贵族无权对野人随意进行处置和杀戮。这时家族公社(宗族)还很强大,个体家庭往往淹没在家族公社之中,还没有完全独立出来。
周族人口不多,武王伐纣,倾尽全力,也不过兵车三百乘,士卒四万五千人,虎贲三千人。这显然已经是全部男丁数,由此可以估计,他们的全族人口也就二十万左右。
至于全国人口,《帝王世纪》说“及周公相成王,致治刑错,民口千三百七十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人”。——根本就不可信。
当代专家推算,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初期为285万人,我估计顶多三百几十万左右。当时的中国,人口稀少,到处是“麋鹿在牧,蜚鸿遍野”。所以“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时,要“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就像美利坚开国之初,地旷人稀,全国的疆域还无法连成一片。
正如柳宗元所说,西周建国,并不是不想搞中央集权,控制全国,但人口太少、兵力薄弱、力有不逮。武王也只好实行封建制、实行部落殖民。
明确了人口比率,我们就可以知道,周初的居民主要是原住民,他们占人口绝大多数;周初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就是狭义的井田制(当然不会像后世想象的那样整齐划一)——揆诸中外,“公田”、“私田”的划分都是一种普遍现象。
周初的“土地制度”也相当完善合理。
私田收获归己,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而贡献率只有九分之一左右,剥削并不严重,所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
孟子说他们“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诗经》亦赞美农人的先公后私精神:“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汤武革命是为了安民,《逸周书》说“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建立各种制度,使人民乡田同井,坟墓相连,死徙无出乡。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祸灾相恤,同耕同耘,男女有婚,室屋有定,足衣足食,安居乐业——天下万“民乃归之”。
然而时间会毁灭一切,“日久弊生”乃是千载不易的真理。
自西周末年开始,井田制出现了土崩瓦解的迹象。由于嗣王贵族官僚日益腐败,“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有土地被贵族掠夺,夺田兼室成为浪潮,公有土地开始大量缩水——譬如厉王本人就参与土地争夺。《诗·大雅·瞻卬》抱怨说:“人有土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
各国公室企图限制贵族的土地兼并,譬如管仲“夺伯氏骈邑”(即过剩的邑)三百,郑国子驷为田洫,限制占田过制,可惜成效不大。
世道不公,民众离心离德,“公田不治”成了普遍现象。
《诗》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狗尾巴草)长的骄……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长得高。
周宣王的籍田——借百姓之力耕种的王田在千亩。“千亩”是古邑名,在今山西介休南。大概周天子的籍田里也同样长满了狗尾草。宣王只好尝试改革,“不籍千亩”,取消了“籍田制”。他转而料民——清查人口数量,以人口数量为单位开始征税。
公地流失、公田不治,使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日益庞大的贵族阶级,更加奢靡腐朽的贵族生活,日趋激烈的战争更是雪上加霜——进入春秋时代,进行田制赋税改革以增加收入,在所有国家已经成为绝对必要。
“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齐桓公是实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税;鲁国是“初税亩”,按亩收税;秦国是“初租禾”;晋国是“作爰田”……都是改“籍”力法为征收土地税,国野税制趋于统一。
税率都大大增加了,鲁哀公就告诉有若:别说用彻法收十分之一的税,现在我征收十分之二,用度还是十分艰难。
为了应付日益激烈的战争,晋国“作州兵”(征调州人也就是野人当兵),鲁国“作丘甲”(丘属于野的范围),楚国“量入修赋”(赋是军税)……国人和野人一样交税、一样当兵,国野的界限开始消失。
野人的政治地位稍有抬升,国人的政治地位则有所下降。
“爰”是改易、更换,“爰田”是轮流耕种的田。“作爰田”就是公社土地不再重新调整分配,给你一块地,自己轮流换耕算了。这不但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会促使土地私有制的兴起——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都是从长期占有开始的”,土地长期由个体家庭占有,私有制的确立也就是迟早之事。
战国时期,各国改革,大抵都实行授田制度。譬如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实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齐国“均地分力”;滕国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等等——历史文献和出土的简牍资料很多,已经为史学界基本公认。
土地归诸侯国所有(不再是周天子的了),国家按劳动力“一夫”或“一家”授予定量土地,按照质量,一百亩或者几百亩不等。
有的地方良田沃土,不存在休耕,需要休耕的地区,实行爱田制的,土地自然要多些。“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也有因亩积小而多授者——当时全国亩积不一。秦制二百四十步为亩,齐鲁等东部地区大约是百步为亩。
受田者大致在十六岁与六十岁之间,有的国家十四至十六岁、六十岁以上(可能至七十岁)授以半额田,通常是六十归田。
授田同时也定量授予宅地,通常是一家五亩左右,《荀子·大略》曰“家五亩宅”。
官吏则有俸禄田的授收:“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韩非子·喻老》);齐国臣下离“去之日,遂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秦甘罗出使有功,秦王嬴政(还未称帝)“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
国家在授田的同时,大规模兴修水利,如西门豹治邺,引漳水灌溉农田;秦建都江堰、郑国渠等等。
国家还为农民借贷籽种、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设平籴之法,“取有余以补不足”,平抑粮价,以防“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
另一方面,设计有沟洫与道路配套的规整的田界系统,以保证土地的授收,建立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禁止随意迁徙。如《云梦秦简》规定,迁徙者必须得到官府批准,有帮助故秦人出境者,削籍,处以鬼薪、城旦的刑罚。
国家实行奖勤罚懒,对二流子、贱民等等实行打击,有时不给他们分地。《魏户律》规定,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赘给有儿子寡妇的“后父”,都算贱民,不准独立立户、不授予田地房基地。
国家税制有“定额制”和“分成制”两种。基本上是实物剥削,耕作者必须每年按授田之数上缴定量的租税,包括粮食、刍(饲料)和禾秆等等。剥削率大致在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之间。
商鞅是拿着李俚的法经入秦的,变法后的秦法也与魏法相似。
商鞅变法,在秦国也是实行授田制,但同时补充以按照功劳,按照政治地位占有——“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二者合起来,载入简册,建立名籍,构成所谓“名田制”。
历史上的每一次改革都是一次制度创新和权力与义务的重新界定,都是用一种更加公正或者效益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种效益低下的制度。
商鞅的改革类似于中国三十多年前的农村改革,用权力与义务的重新界定大大解放了生产力。
商鞅变法建立的土地制度,上承西周,下启炎汉。
——武王除了分封同姓、功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西周逐级分封的实质就是以公、侯、伯、子、男和卿、大夫、士的爵制体系分享土地;
商鞅则打开了普通庶民获得爵位的道路;
秦始皇基本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刘邦建国,远始皇而承商鞅,“以功劳行田宅”,恢复了名田制,这就像他在政治上杂用郡县和分封制一样。
然而几代之后,名田制还是崩溃了。
……
商鞅变法:“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
商鞅变法,决裂阡陌,铲除了纵横交错的田埂,改百步之亩(小亩)为二百四十步之亩,每亩宽八步、长三十步,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埒”。
秦授田于民,一丁百亩,或者更多,因地制宜。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不再实行“三年一换土易居”的老办法,“令民各有常制”,“以静生民之业”。每个男子一生只“一次受田,一次还田”。同时发布垦荒令,推出了激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鼓励人民认垦荒田,扩大耕地面积。
耕地由定期再分配进至永久性分配,不单是在秦国,山东各国也有类似做法。
专家们认为:“爰田”有周制与秦制两种。商鞅“制辕田”“废除了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周制,改为秦制的“自爰其处”,自己分块,轮流耕种。在自己的土地上轮耕,当然会大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譬如农民会更愿意施肥,开挖沟渠——这与晋国的“作爰田”一样,应该是商鞅从别人那里学来的。
同时实行二十等爵制,以爵“益”田——在原来赐田宅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爵位,就加赐田一顷、宅九亩。同时“除庶子一人”——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每月六日。随着爵位的升高还可以从国家得到一定数量的臣妾奴隶。《商君书·境内》曰:“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
商鞅实行田制改革,意在踢开贵族、踢开封建领主,取消领主们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权,把邑税提升为国税,把私属化的农民还原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土地是国有还是私有?
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认为是私有。
《云梦秦简》和《青川秦牍》则告诉我们,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
专家们各执一词,争的口沫横飞。
在下的判断是:这是授田制下的私有化过程,且在此同时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存。
按理说,国家既授田宅,又收田宅。身死田收,再加上爵位减级继承制,犯罪罚没的土地以及绝户人口的土地,循环应该能够维持。
但事实上,“名田制”却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政府一经把田宅授人,在一般情况下就很难收回了。“自爰其处”的授田制,事实上就是土地私有化的先兆。
老子死了,同样一块地,一般都会授给他的儿子。几代传承下来,这块土地、这些房宅事实上就变成了各家农民的世袭财产。
商鞅招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这些三代免除赋役的农民,显然在搞代际继承。当然不可能归田还宅,否则谁会跑到秦国来?
彻侯和关内侯的军功赏田可以全部传之后代,所以王翦出征,“请关中田宅园池甚众”,说是“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
土地一经长期占有,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的私有制,这是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的结论是:“严格的授田制…只能在建国初期或新开辟的区域才可能被较认真地实施。时间长了,多容易名存实亡,经营权几易其主,兼并之弊丛生,政府只能默认既成事实”。
商鞅的国家授田制,因为内置的自我毁灭机理,与以前的田制一样,最后的结果也是崩溃。
国有土地是有限的,又难以回收,自然是越来越少,而“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人口却越来越多,仅此一事,就预示着授田是短期行为。
两种所有制并行时,私有显然会压倒公有。
考古显示:在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普遍,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屡见不鲜。
田邑可以用来赔偿、交换,由贵族自行处置,表明土地私有化的过程已经启动。
春秋战国时期,农民的房屋和园地在很多国家已成为农民私有财产。
《史记》说赵括上任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都明言土地在某些国家已经可以买卖。
铁器和畜力的使用,使垦荒面积剧增。自行垦辟的耕地,既然不是国家授予,自然从一开始就具有私有的性质——否则谁会去费力开荒?
人们自行获取的田宅,按理来说,当然可以买卖。
商鞅所定田制,土地是不是可以买卖,争论很大,但西汉王朝所继承的商鞅名田制,田宅是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的。只是规定:所受田宅,如果给了别人,或者卖给了别人,就不会有再一次的授受,估计商鞅原来的规定就是这样。
事实上,土地本身就有流转的必要。
譬如《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父亲为国战死,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军功爵田。但这个儿子很可能年纪尚幼,这块地谁来种?
份地个体经营,肯定会引起贫富分化。富人想多拿田,穷人想卖掉地,纵然所有权不能流转,使用权却可以私下改易。
许多农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许多商人富可敌国,自然都想拥有田产;许多农民经营不善;许多高爵子孙坐吃山空,自然希望出卖土地。——理由很多很多,可以参看当代农村的土地状况,兹不一一列举。
不仅民间有此渴求,国家这一面,事实上也早已被繁琐无比的“授田制”搞得焦头烂额,疲惫不堪。
正如专家所述:
国家授田制是一套强有力的制度,但它存在着若干致命的缺陷:
首先,对于如此巨大资源(全国的土地和子民)的分配和管理需要极为详尽的信息,由此带来了巨大的信息成本和风险,且很容易信息失真。
其次,实施这种分配需要一个高度发达的官僚体系,后者又意味着高昂的行政成本和制度失灵风险。当制度失灵发生时,将产生恶性的土地兼并——占田和豪夺。
最后,由于这一分配过程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寻租和腐败不可避免,这些现象将进一步降低国家授田制的效率,甚至破坏它的功能,加剧信息失真和制度失灵的风险。
结果是,国家授田制逐步失去了产权功能,并无法完成基本的要素配置,从而蜕化为土地上一种僵硬的负担(载粮)——“看得见的手”终因麻痹而失灵。
秦始皇帝一定是痛切地感觉到了这一点,他决定以一项划时代的改革来应对挑战,化解危机。这就是“使黔首自实田”——事实上承认土地私有。
这是中国经济史上最重大的变革。
——中国经济藉此由“计划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
对于“使黔首自实田”六个字,学术界有多种解读,表面上有些歧异,实质上是大同小异,殊途同归。
一、释“实”为呈报。大部分古人和范文澜先生、郭沫若先生、杨宽先生等当代大家执此说。他们认为:这个法令,就是命令有田的黔首,自动呈报所占土地实数,国家据此征收税赋,而占有者同时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二、释“实”为充实。翦伯赞先生、任再衡先生、李福泉先生认为:所谓“自实田”就是自由开垦并占有土地。国家不再按规定授田——国家此时可能基本上已经无田可授。
其政策潜在含义是:允许农民自行垦荒,谁开垦谁就拥有土地使用权。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个法令意味着确立了土地私人所有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
袁林先生的解读细致一些,实际上也是第二种。他认为,秦始皇颁布这个法令是因为:
国家实际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少,“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正式宣布了国家授田制度的崩溃,国家不再按制度规定向黔首授田,黔首应占有的土地,由他们自己去设法解决。这个政策,无疑给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基本标志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开放了绿灯——但它并未公开宣布土地私人所有为合法,也未放弃国家对社会土地关系的严密控制。
……这样解释,不仅在文字上没有矛盾,而且密合于目前我们对战国至两汉土地制度演变史的认识,填补了战国国家授田制与两汉较普遍的土地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缺环。
这个解释应该更贴近实际:——“六合之内”还是“皇帝之土”,秦始皇帝并没有在法律上废止由自己所代表的国有土地终极产权,但是在实质上,已经承认土地的私用私有。
也就是说:西汉前期的“名田”制度表面上承袭自商鞅,实质上也接受糅合了嬴政的立法精神,那就是着眼于“限田”——这种可以买卖的“名田”如果不加限制,显然会恶性膨胀。
——这是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制,但是对土地占有却有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悲惨局面。
秦始皇的土地制度改革,当然有无可奈何的成分,但顺势而行、因利乘便,圣人所贵。
把土地与人力由“行政配置”转变为“市场配置”,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实开古代中国两千年以经济领先世界富庶之门,影响极其深远。
来年东巡所见“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的农人尽力垦荒景况,正是这一“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伟大成果。
马端临说“何三代贡、助、彻之法千余年而不变也?盖有封建足以维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与百姓矣”(他所谓井田,也包括了战国授田制)。
王莽时中郎区博向王莽上书道:“井田制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对秦始皇的土地制度改革,给予了甚高评价,称之为顺民之心,可获大利,海内人心,未厌其敝。
可怕的是,由于建国以来对于私有制的种种偏见,秦始皇的这一贡献到了现代,几乎成了他的又一罪名。
事实上,“国有制”是相对落后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古代的计划经济无法达成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它之所以长期存在,不是因为效率高,而是因为种种政治原因——这种经济制度的出现乃是三代政治制度的必然延伸。
看待中国的问题,依在下看,最好是摒弃马克思的某些教条(马克思当然也有不少优长之处),最好是先政治、后经济。
在几百年的时限内,“政治制度”显然是最具决定性、根本性的东西。
生产力对于一切制度的制约,一般只会构成更加深远的历史背景。
马克思所看到的,无非是西方各国政治革命后的景况——只有在政治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经济才有可能跃升为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
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土地私有所惠及的,大部分是自耕农。他们是古代社会的中产阶级,他们的大量存在导致了社会的稳定与持续繁荣——田连阡陌的地主和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贫农都不是私有制下的主流人群,相反他们绝对是少数。
“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兼并、导致社会危机,甚至会导致农民战争”——这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史观引入中国后,我国几代学人的共同判断。
然而秦晖先生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极大的理论认识误区。这个误区由长期以来的“历史”宣传所造成——为了削足适履,过去反复地讲,中国历史上周期性的社会危机就是因为土地私有引起土地兼并,引起地主和农民的冲突,然后导致农民战争,王朝灭亡。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农民战争以后土地就比较平均,然后出现盛世,然后又由于自由买卖,土地又集中起来,然后又来一次循环……
经过深入研究,秦晖先生告诉我们:
中国传统时代的土地并不像传说的那么集中;租佃制也不像所说的那么发达;因租佃制导致的收入不均程度更是有限,远非当时社会不公、社会危机的主因;
当时如果说有“土地兼并”,其主要动力也不是什么“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而是政治性特权;
所谓土地在一个王朝中由初期到末期越来越集中、在两千年“封建社会”中由前期到后期也越来越集中的两个“趋势”并不存在;
历史上的“民变”与“佃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现象,“民变”并非“佃变”的升级与扩大,导致王朝倾覆的大规模“民变”起因除了天灾就是“官逼民反”,与租佃制并无多少联系,其诉求也与佃农基本无关;
事实上,众子分家的继承制度和天灾人祸,常常使中国的大地主富不过三代。
在没有专制权力介入“圈地”的情况下,初始平均的小农社会仅仅由于“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的经济过程变成“两极分化”尖锐对立的危机社会,这种例子从未有过。
历数秦汉西晋隋唐宋元明清各一统王朝:
秦隋是因为开国皇帝死后或死前,全国人心未定,又立即发生了宫廷政变;
西晋是传位不当,制度不当——导致无法渡过最危险的瓶颈期,而轰然倒地的;
元是以极少数强行压制绝大多数人,一旦后代腐化,军力衰退,国家自然被主体民族的大起义所淹没;
汉唐宋明清衰亡的原因很多,众说纷纭,难以定论。
如果笼统地说,第一个原因可能是人口的爆炸——耕地面积几乎没有变化,人口却数倍,十数倍地增长;人均资源禀赋剧烈萎缩,自然是生民齿繁,生计日绌,计无所出之时,难免人心思乱;
第二是嗣主无能,官僚阶级膨胀,花天酒地,导致开支大增,赋税日重,再加上吏治腐败,自然会官逼民反;
第三才是天灾——天灾就像疾病,青壮年遇上一般没有大事,老年人遇上就危险。
“土地兼并”、“贫富分化”当然是越来越严重了,但按照秦晖先生的分析,这是“吏治腐败”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主要是权贵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豪夺,就像我们今天所见所闻。
至于由土地私有而来、由交易行为产生的土地兼并,却并不占据主要地位。
对于由私有制衍生,由交易所产生的土地兼并,各王朝事实上防范甚严。秦始皇、汉高祖、汉武帝动辄对豪强大族进行严打,强行迁徙,没收他们的财产。
据统计,西汉迁豪实行了150余年,经历了7代皇帝,大规模的迁徙就有9次之多。汉武帝干脆大批地任用酷吏,诛锄豪强并兼之家(徙豪强有标准,武帝时的财产标准是三百万起;宣帝时,为一百万起;成帝时,改为五百万划线)。
这种事,其他后续王朝也没少干,譬如朱元璋就借口奸党案,暗中做手脚,不出数年,江南的大中地主即被刬画殆尽(北方基本上没有大地主)。
按照马教理论,“封建王朝”是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的,这种大地主、大商人备受历代王朝无数次打击的情景,怎么解释?
秦始皇讨厌豪强巨富,认为他们“上逼主而下虐民”,没少折腾他们。《货殖列传》就有富商赵国卓氏、程郑等许多人迁蜀,孔氏迁到南阳的记载。但他对见利思义、报效国家,或者富有美德的商人,还是尊敬的。
秦乌氏族人乌氏倮经营畜牧业,牲畜多到以山谷为单位来计算。秦始皇诏令乌氏倮位与封君同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与诸大臣一起进宫面圣。
乌氏倮可能是贡献牛马,对秦始皇帝的农战国策贡献甚大,所以才被命令可以比照封君,享有最高的政治待遇。
秦爵最重,彻侯和关内侯地位犹在左右丞相之上。大概秦代的全部侯爵也就几十位,也就是王氏、蒙氏、李信(陇西侯)、李斯等人,再加上一些六国的原贵族——像我们前面提到的,赵国代王嘉之后,赵奢的孙子等等。
汉朝开国,迭经大战,因功封侯者也不过一百四十三人。
“乌氏倮”与封君同列,可谓荣显之极矣。
巴郡的某氏清是个寡妇,她的先祖发现了朱砂矿,提炼水银,遂致巨富。她能守住先人的家业,丈夫死后,守节不嫁,又深明大义,“捐资长城,以赞军兴”。
秦始皇召她进京,对她以客礼相待,还为她修筑了女怀清台,表彰她的贞洁(秦始皇为巴寡妇清所筑怀清台,台址据说在今重庆市长寿县南)。
秦始皇陵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水银数量据保守估计也至少有一百吨,可能都是从这位寡妇那里买的,但也备不住是她捐的。
秦始皇三十一年,整个秦帝国一定洋溢着“耕者有其田”的巨大喜悦,通过自量自报,谁都知道,伟大的皇帝陛下已经默认了土地私有的事实。
中国后两千年,中产阶级的优势地位自此确立。
刘仰先生断言,“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社会,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社会”,所以非常和谐稳定。
此言虽嫌夸张,还是比较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