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家篇》(Statesman)约作于柏拉图后两次去叙拉古之间(公元前367 - 前362年),这是他在叙拉古的政治实践受挫,思想开始发生明显变化的时期。
他徘徊在人治与法治之间,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在《政治家篇》中,他提出了“政治中道”、“混合政体”的概念。虽然仍然主张应该由哲学王来统治国家,但明确指出了法治的必要性。甚至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他开始承认,现实中真政治家(哲学王)极为罕见,并且说,即使有真政治家,法律也还有一定的作用。因为政治不仅是一种艺术,亦是一门科学。法律虽然在理论上是荒谬的(用理念论衡量),在实践中却是必要的。
柏拉图开始承认有两种类型的民主政体,一种是温和的形式,一种是极端的形式。
他此时已认为民主政体在无法的国家中是最好的,尽管在守法的国家中是最坏的,两种形式的民主政体均优于寡头政体。
他认为:
在我们的时代,即宙斯时代,众神抛弃了世界,任世界独立运转,因而这个时代顺理成章,日益衰败。
在彻底衰败到最低点之后,神将再度掌管世界,事情将会有所转机。
已近80岁写成的《法律篇》,代表了柏拉图最成熟的思想。
借助化身,柏拉图相当尖锐地批判了象斯巴达那样一些国家,直言不讳地谴责一些国家把从事无益的战争作为目的,认为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造就优秀的公民与良好的城邦,而不是打造一部战争机器。
他设计了“第二等好”的城邦,包括地理环境、疆域大小、人口规模、经济生活、阶级结构、政治制度、法律等细则。强调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如同最野蛮的兽类一般。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护和赐福”(《法律篇》第115页)。——让法律的权力高于统治者的权力,城邦的治理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
《法律篇》认为,立定法律的人就是上帝宙斯。法律可以抑制邪恶,追求正义。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追寻神的足迹。他并不盲目否定君主制,认为君主制、寡头政治,在法律的控制下还是可取的。当公民们不好时,也许就有独裁的需要。但当统治者用独裁来满足他自己的欲望时,我们必须谴责。
在《法律篇》中,政治制度由哲学王执政的“贤人政体”,转变成了“混合政体”。混合式国家的原则,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的设想,就是若干世纪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原型。
借神话传说,他解释了人类社会和城邦制度的起源,认为人类社会沿着家庭、氏族、部落诸阶段不断向前演进,从简单到复杂,一直发展到城邦这种能够自给自足的完备形式。这一阶段正是立法和法律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从法律就是美德的体现。
他认为,每一个活人都是神的一个精巧的傀儡,不论是作为神的玩偶创造出来的,还是由于某种严肃的目的创造出来的——因为我们对这一点一无所知。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有一条金质的神圣的纽带——国家公法的纽带,连接着我们每一个人。
(希腊人对民主与宪政的关系,还没有足够多的协调经验。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同时也要约束公民的行为。我们追求“法律之下的自由 ”,而不是像某些希腊城邦,漫无纪律,无法无天。)
柏拉图认为,实行毫无约束的民主政体,过分自由使雅典遭致了毁灭,这就告诉我们国家必须保持节制。——民主国家,必须至少含有君主政体的原则,即服从法律的明智而强有力的统治。反之亦然,君主制国家,也必须含有民主政体的原则,即由大众分享自由和权力。
在第二等的城邦,私有制和私人家庭只好继续存在,但法规对财产的数量和使用加以最严格的控制。公民的人数固定为5040人,而土地则按同等数目进行分配,不得分割,转让他人。
土地生产出来的食物,须在公共食堂中由大家共同享用。土地的耕种则专门由奴隶或农奴来承担(比理想国退步),他们以一部分产品的形式缴纳地租。
公民依然不得从事工业或贸易,不得拥有船只或商店,不允许持有金银,所有这些活动都要由定居在城邦的外国人来承担。
担任一切政治职务是公民的特权,主要的组织机构是市镇会议、政务会和行政官。选择行政官的方式是选举,行政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法律的监护人”是一个37人小组。360人的政务会的选举方式,是为增加富有者的投票分量而设计的。
公民按照财产的多寡划分为四个等级,人数不一却拥有同等的投票权(这是仿效了以前的梭伦政改)。
在第五卷,柏拉图宣称:灵魂是最高贵的东西,对灵魂的蔑视是很卑劣的。我们应该让灵魂得到尊荣,以满足灵魂的欲求。谁说灵魂离开肉体就无法存在,而认定肉体比灵魂更高贵,谁就大错特错了。
(柏拉图承认灵魂高贵,却坚持奴隶制,让人想不通。)
有教养的人必须首先克制自己的灵魂,放弃那些无节制的喜怒哀乐、远离欲望。人要获得美德,必须向神乞求和恳请,请神明襄助。
人必须强化对神的信心,才能让人的生存更为适当,其生活方式才更高贵。应该颂扬神明,并恢复神明的名望,为每一位神明设立一个节日,并向神明献祭。
正确的分配是城邦事务的基石,既要防止过度占有,也要防止匮乏,以避免公民间的冲突。以值得赞美的手段积聚财富,比贫穷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所积累的财富给人类带来各种各样的耻辱,那最好还是不要去挣这种财富(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立法者,有义务像关注富人那样关注穷人。
平等产生友谊,但平等不是把奴隶和无知的人与自由和高尚的人,放在同样的水平上。毋宁说,平等是各安其位(柏拉图坚持等级制)。
如果有一百个条件,那就应该有一百个等级;如果有十个条件,那就应该有十个等级;如果有一个条件,那就应该有一个等级。
城邦公民有两类奴仆:一类由奴隶和女仆构成;另一类由畜生所构成。
随便哪个人为了取乐、消遣或虚荣心,要从一种技艺转到另一种技艺,必须加以阻止、惩罚,课以罚款。因为毫无来由地从一种技艺转变到另一种技艺,是管理中混乱和败坏的原因……
柏拉图的政治理论,概如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