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立宣言》的感召下,北美13个殖民地的人民越战越勇,终于赢得了独立与自由,写下了世界人权运动历史上最为光辉一页。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就是革命成果的法律形式(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入,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17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一百年后)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正式生效,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3月4日正式成立。但美国宪法被发现有一个重大缺陷——它没有包括《权利法案》,对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含糊其辞,这被许多人认为是制宪者们“第一等级的政治失误”。
许多人都担心强大的美国中央政府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总统将成为事实上的国王。质疑政府获得如此广泛且不受限制的权力,将使各州臣服,人民被再次奴役。故而于1789年即开始加以大幅修正,补充了10条修正案。
这一《人权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即《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主要由詹姆斯·麦迪逊(美国第四任总统,曾与汉弥尔顿等人合著《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担任,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并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把《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入到宪法中去,只是为了避免直接修宪再次经历漫长的宪法批准流程,而不是说这十条修正案不及其它法条重要(美国宪法规定,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权利法案》列举了人民生来就拥有而不是由任何政府所赋予的多项基本人权,且补充说明了列举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民只有这些权利而没有其它的权利(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维基百科》告诉我们: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双重审判等。
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
——这些条款受到了乔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权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宪章在内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政教合一已经落伍,无论是以宗教的名义,还是以哲学的名义。
北美各州以及新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在政教分离政策上是西方世界的先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确立国教或妨碍宗教自由,为“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是极为明智的,深合上帝意旨。
杰斐逊曾经指出:“全能的上帝既然把人类的思想创造成自由的;所以任何企图影响它的做法,无论是凭靠人世间的刑罚或压迫,或用法律规定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是造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始者的旨意。
他是躯体和精神的主宰,他无所不能,但是他并不强迫向我们的躯体和精神宣扬他的旨意:有些在世间的和教会中的立法者或统治者,他们本身不过是常有过失和没有得到圣感的人,而竟然对上帝不敬,以为他们有权统治其它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说成唯一的永无错误的真理,并强迫世人予以接受,这些人自古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地方所建立的和所维持的,只是虚假的宗教而已;……
……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常然是这个官吏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他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行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误的适当而有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天赋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和自由的辩论;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归根结蒂,“宗教是个人与上帝之间的事”,与任何他人,任何政府无关。
“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保护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对英国普通法和英国1689年权利法令(“人民有配带武器用以自卫的权利”)相关规定的继承。如果世界统一后彻底取消常备军,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就没有多大必要了。
“宪法第三条修正案”限制士兵在私人住宅宿营,是对英国议会在北美独立战争期间通过的允许士兵任意侵占民房法案的回应。
“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背景与此类似。这条修正案被解读为证据排除法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即使该证据为关键证据或真实证据”)的基石。古往今来的中国人,习惯于屈从强权和邪恶,对于自己的人身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自己的住宅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几乎从来不敢想象。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极其重要”(刑事起诉只有经大陪审团审理通过,才能被提交到法院),它把决定某个嫌犯是否应该起诉、是否有罪的决定交还给了独立于政府和司法系统之外,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普通公民。显而易见,这种事只能出现在普通民众不受任何控制的自由民主社会里。
这条修正案禁止双重审判和自证其罪,禁止没有公平赔偿就随意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比某些国家几千年一贯制的刑讯逼供和圈地强拆,我们只有喟然长叹而已。——杰斐逊总统曾经指出,陪审团制度对于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比选举权还更重要。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了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多项权利,基本上杜绝了被黑社会化的司法系统随意入罪:
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
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
同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的权利;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所有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的民事诉讼需由陪审团裁决,法官不得推翻陪审团的裁决。体现了民主社会对专业人士,社会精英十分正常的抗拒、警惕心理。
“第八条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的条款,在现代经常被解读为死刑违宪,美国也因此曾经持续数年没有执行死刑。——地球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已经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据说在2010年只剩下了23个(中国死刑处决人数占了处死者的一半以上)。看起来,把主持生死的权柄归还给造物的天父,时机即将成熟。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学习美国、日本,首先把死刑限制在严重谋杀罪上,以后再考虑彻底予以废止。
“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说: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肯定了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前者是源后者是流。如果一个执政团体连这一点都没有意识到,那它就根本不配栖居在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申明,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且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体现了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使各州对联邦政府的纵向制约,有了充分的法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