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时间: 2025-05-06 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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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近代,上天加大了对地球的投入力度,以便为地球的全面转型、彻底改造做好准备。

在17、18世纪,继文艺复兴之后,欧洲又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发生了。它为其后这颗行星上一连串的民主革命,譬如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作好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

法国是启蒙运动的核心。涌现出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大批杰出思想家。他们所竭力论证与宣扬的理性至上、天赋人权、平等自由、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等激进理论,石破天惊,振聋发聩,如春风化雨,日益深入人心。

1789年5月,法王路易十六为了解救财政危机(包括法国为支援美国独立带来的财政压力)在凡尔赛宫召集三级会议,其后的一系统事变,终于导致了法国大革命(The French Revolution,7月14日)的爆发。

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它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以“天赋人权”为理论武器,全面、系统地阐述、规定、确立了人权及其有关问题。它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里程碑意义。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其文如下: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完)

公元1789年8月26日

起草人:穆尼埃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可以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17条概括为:

第一条 天赋人权

第二条 政治结合的目的--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条 主权在民

第四条 自由的限度

第五条 法律的作用

第六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不得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第八条 刑罚必要但须法定

第九条 无罪推定原则

第十条 信教自由

第十一条 言论自由

第十二条 武装力量存在的意义是保障人权

第十三条 征税必须公平

第十四条 公民有权监督国家财政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要服从社会

第十六条 必须分权,才谈得上宪政

第十七条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6月,雅克宾派通过的法国新宪法,把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改成了三十五条。其第一条为:“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有人主张,社会主义萌芽于此,还是有些道理的。

第二十五条更加明确地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第三十五条则再一次肯定了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伟大法律成果。

在人权方面,它宣布自由、平等、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

在法治方面,它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在政权方面,它宣布了国家的最高主权属于人民,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完全有权利反抗暴政,社会整体的幸福才是组织国家的目的。进一步拓展了北美《独立宣言》的人权观念。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民主国家宪法的基础,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享有崇高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