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世界人权宣言》

时间: 2025-05-06 0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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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这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伟大文献。全文如下: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三次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2月10日为国际人权日(Human Rights Day),就是为了纪念此事。

《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它为其后出现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做好了铺垫。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时,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是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

《宣言》颁布后,联合国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可以看到:世界早期宪法性文件的侧重点都是放在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人身自由权及政治权利之上的(无论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还是美国、法国的成文宪法都不例外,都属于人权立宪)。但经过一百多年的急剧发展,人权的疆界已经从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拓展到了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这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及社会主义运动的激烈反抗恰成正比。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禁止任何歧视;第十二条保护所有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荣誉和名誉;第十三条,确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迁徙和居住自由,人人有权离开本国,返回本国;第十四条,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政治庇护;第十六条,成年男女婚姻自由;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代表治国之权,人民的意志要通过真正的选举体现;第二十二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十三条,人人有权工作,组织和参加工会;第二十五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他的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是以往几个世纪闻所未闻的崭新提法。

反者道之动,虽然总体上趋向光明(有高级—超级生命在背后控制),人类历史还是以循环往复的形式运动—变化着。没有两次世界大战所导致的空前人道灾难,满目疮痍,血流成河,令人类清醒地认识到了维护正义,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极端重要、紧迫,人类也不会立即成立联合国,颁布《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制定《世界人权宣言》。

(一般认为,《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示,因而它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所广泛征引。)

惨烈的全球性的战争凸显了下层人民的力量,使各国统治阶级中蔑视、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了极大削弱。列强之间的毁灭性战争,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崛起,也在客观上瓦解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势力,促进了亚、非、拉各殖民地的自由、解放运动,使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日暮途穷。

虽然由于哲学和制度之弊,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已经完全失败,然而人权概念的充实和扩展,人权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向着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深入,世界殖民体系的崩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归功于彼——从这种辩证的角度,人们也许能理解上天派遣黑龙和白龙下界,转生到苏俄与中国的深意。

正如学者所说:

《世界人权宣言》试图为世界上所有人——无论男性和女性、黑人或白人、共产主义者或资本主义者、胜利者或失败者、富人或穷人、多数者或少数者——设立一套权利标准”。——随着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法律文件援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逐字采纳宣言条文或提及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已经从一份没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建议转变为具有国际习惯法性质的文书,它的特殊效力则更加有力的支持了人权的普世性这一原则。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也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专制制度彻底消亡后,《世界人权宣言》将取得世界《人权法案》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世界人权宣言》注重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对西方传统人权观念的一大突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次伟大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称为第二代人权),对于新生的民主国家制定新宪法具有约束作用,值得我们注意。

第22条宣布的是其基本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其第25条则直截了当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损上益下,割富济贫,建立福利社会,大大缓解了阶级对立。这与西方国家自身民主的深化,与马教魔影笼罩欧亚大陆,息息相关。但别出机杼,彻底超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民主社会主义),还有待于地球上二十一世纪理论家与政治家不拘一格的崭新创造。

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恶疾一再发作,使整个世界左倾。马列一派的人权理论轻视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注重人的经济权利。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者主张两者兼顾(但未得其法)。富兰克林、罗斯福等人提倡给人类以不虞匮乏的自由,提倡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都是对此的回应。

必须指出:张伯苓先生的胞弟,哲学家、教育家、外交家——中国代表张彭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过程中做出了杰出贡献,享誉世界。

在1947年1月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张彭春当选为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并因起草的草案水平相当高,被推选为《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凭借出色的外交手腕,他化解了谈判过程中的无数次僵局,成了东西方文化的调解和沟通者。

张彭春先生强调说:“中国的哲学思想和儒家学说,早已为欧洲哲人所倾服。19世纪的欧洲人民虽然走向狭隘之路,并以自我为中心,但经过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应以博大的眼光来看世界性的大问题”。

现代研究者认为,张彭春以自己的渊博知识和超群智慧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做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杰出贡献:

一、提出整体起草方案,首先为《宣言》准确定性;

二、坚持中国传统文化,成功融入儒家思想;

三、坚持人权的普遍性,解决有关人权来源的论争;

四、主张简洁而易于把握的原则,使宣言具有严谨的结构;

五、利用超凡智慧,创造性打破僵局并化解了矛盾;

六、凭借渊博学识,主导着起草过程中的话语权;

七、重视经社文权利,提出彼此宽容及和谐的社会理念;

八、从哲学高角度思考问题,向世界阐述了中国的人权观。

张彭春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

“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人权方面,不能忘记大多数人。”

张彭春先生对《宣言》具体条文的贡献很多,上网一搜便见。譬如,他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了宣言之中,“良心”一词便基于张彭春的建议,写入了宣言第一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琳娜·罗斯福(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称赞道:“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机智地引述中国名言来应对。”

联合国人权司第一任司长约翰·汉弗莱说:“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他(张彭春)的睿智在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中非常突出。”

联大第三委员会主席马立克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前夕,在联大高度评价了张彭春的贡献:“我必须提及张彭春博士,他是人权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一位杰出的副主席。他经常引用东方智慧和东方哲学,每次都是成功地开阔我们的视野,而且他借助其特殊的起草天才,能够愉快地调整我们的许多条款。”

法国代表卡森先生甚至声称:“全靠张先生用适当词句,摒除障碍,宣言才得以顺利通过。”

学者萨尼·突维斯认为:“中国代表张彭春当年把儒家的一些理念、观点引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审议过程,这种努力导致了宣言的最后形成并通过。在智慧的高度上,张彭春对宣言的形成所尽的责任比谁都要大,他将具有更为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于世界人权宣言之中。”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惜世界上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主要是共产主义国家)则只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用一个公约同时囊举两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社会上达成共识。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组织撰写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大人权公约,同时开放供各国签署,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B公约,1966年颁布,1976年3月生效)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简称A公约,1966年颁布,1976年1月生效)

——三者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