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75《宪法》之比较

时间: 2025-05-06 19: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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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宪法》的极左倾向十分严重,被认为是文革胜利的标志。法学界认为那是一部严重倒退的宪法,它与其说是一部宪法,毋宁说是一份政治宣言。由于75宪法把“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都提升到了根本大法的高度。所以一般认为,这部宪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果实”。

其【序言】明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取得伟大胜利,无产阶级专政正在巩固和加强。没有看到历史转折的浪潮正在扑面而来。

【序言】断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为了消除危险,只能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地主和资本家阶级既然已经被消灭,没有剥削阶级也没有了被剥削阶级,怎么还会有阶级斗争呢?1954年宪法虽然提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并没有认为那是一场阶级之间的斗争。54宪法对土改、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也只认为是“大规模的斗争”,并没有判断其为“阶级”斗争。为什么建国已经二十六年,从54宪法到75宪法也经历了约22年时间,阶级斗争反而会日趋激烈呢?为什么所有共产国家都会出现类似情况?——所以这里隐藏着一个巨大的秘密。

事实上,毛派所说的阶级斗争,就是两条道路的斗争:是搞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还是搞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这是毛派与刘邓派的分歧所在,也是所有红色共产国家党内外两派斗争的分歧所在。——毛派认为,搞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造就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共产党人也会变质,蜕变成一个高高在上,欺压民众的权贵资产阶级。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我们也不能说他们的预测错误。

【序言】呼吁: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也就是说,要坚持马恩列斯毛一以贯之的空想社会主义路线。但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竞争中的彻底失败,中国的变革无论如何,一定会到来,即便没有后来的邓小平。

【序言】给自己壮胆说: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哪知道仅仅过了一年多,“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已经变成了血淋淋的现实,摆在了所有中国人的面前。

75宪法是一部“开诚布公”的宪法,撕下了曾经的一切虚饰。在54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被说成是“人民民主国家”,而在75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54宪法中,党的领导只在序言中做了隐隐约约的提示,而75宪法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

“七五宪法”的另一重大“突破”,是破天荒地将毛泽东思想写入了宪法:“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五四宪法没有类似表述。一般认为,54年宪法凸显的是宪法的国家性,而七五宪法强调的是宪法的党性。

“领袖思想”入宪的后果,是使宪法在形式上更接近于党章,而不是接近于宪法。“将党的宗师和各代领袖的思想写入序言是‘文化大革命’中‘七五宪法’的首创”,沿袭至今,我们的指导思想已经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估计下次修宪,我们的指导思想会变成“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

——百度百科说:“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谓政教合一,其特点: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如果一个国家,以共产主义为信仰,以什么什么主义,什么什么思想,什么什么理论为立国行政指导,从小学到大学一以贯之的强制灌输,不容置疑,它算不算是一个政教合一的中世纪式国家?请网友们自己判断。

七五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公社就是乡,它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还调解民事纠纷,既是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人民公社既是苏联集体农庄的翻版,也是中国古代政社合一制度的复制。

当初刘少奇、陈云等在苏联留学过的,希望把人民公社按照苏联的集体农庄组织起来。但毛泽东对苏联的体制进行了一些修改,更多借鉴了本土资源。

人民公社的灵感大概来源于古时候的井田制和三国时张鲁在汉中建立的政教合一政权,但井田上的奴隶是平等的,而人民公社的社员是有等级的,他们被分为贫农、下中农、中农、上中农、富农、地主。——虽然地主富农家里的田地早就分光了,但生下一个小地主、小富农,地主富农的家庭成分会一直伴随着他,直到终老。

譬如说,毛是不讲分工的,大概也不大知道分工,集约化生产,规模经济的好处。他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要搞工业,而苏联的集体农庄是专搞农业的。毛泽东时代结束不久,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有原因的。

网上有一篇文章《毛泽东搞人民公社的本土历史根源在哪》,其中说:

“……毛泽东当初要搞人民公社,他的中国本土历史根源是在哪里呢?此人便是早在1800多年以前汉末三国时期的一个历史人物——张鲁……

……陈寿的史书《三国志》里有一篇《张鲁传》,毛泽东非常爱读,且读过多次。有人曾写文章提到,毛泽东读《三国志》的一个热潮,就是在1958年提倡大跃进、人民公社的非常年代。古为今用,他向全党干部推荐的几篇列传,也都是在这个特定时期提出来的。比如《张鲁传》,他在列车上反复读了几遍,接着在郑州会议上谈了一通,1个月即就此传撰写了长达千字的按语;第二天又重新写了按语,说五斗米道“吃饭不要钱”,“近乎政社合一,劳武结合”,这些被作为红头文件发给高级干部。

……1958年11月2日至10日,毛泽东在郑州,召集有部分中央领导人和部分地方领导参加的会议(即第一次郑州会议)。毛在会议期间说:“三国时候汉中有个张鲁,曹操把他灭了。他也搞过吃饭不要钱。凡是过路人,在饭铺里头吃饭吃肉都不要钱,尽肚子吃,这不是吃饭不要钱吗?他不是在整个社会上都搞,而是在饭铺里头搞。他搞了30年,人们都高兴那个制度,那是有种社会主义作风。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由来已久了。”(萧延中:《毛泽东晚年政治伦理观述描》,见《晚年毛泽东》,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

“1958年11月,毛泽东在武汉说,现在人民公社搞的供给制,不是按需分配,而是平均主义。中国农民很早就有平均主义,东汉末年张鲁搞的“太平道”,也叫“五斗米道”,农民交五斗米入道,就可以天天吃饱饭。这恐怕是中国最早的农民空想社会主义。我们现在有些同志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这非常危险。北戴河会议规定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的5个条件,哪一条也不能少,缺一条也不能向共产主义过渡。”(吴冷西:《忆毛主席》,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

1958年12月7日,毛泽东读卢弼的《三国志集解》,为《张鲁传》写了段批语,并且印成了铅印件。现录如下:

“这里(指《张鲁传》)所说的群众性医疗运动,有点像我们人民公社免费医疗的味道,不过那时是神道的,也好,那时只好用神道。道路上饭铺里吃饭不要钱,最有意思,开了我们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的先河,大约有1700年的时间了。贫农、下中农的生产、消费和人们的心情还是大体相同的,都是一穷二白,不同的是生产力于今进步许多了。

解放以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人们掌握了自己这块天地了,但一穷二白古今是接近的,所以这个《张鲁传》值得一看……

历代都有大小规模不同的众多的农民革命斗争,其性质当然与现在马克思主义革命运动根本不相同。但有相同的一点,就是极端贫苦农民广大阶层梦想平等、自由,摆脱贫困,丰衣足食……

张衡、张鲁祖孙三世行“五斗米道”。其法,信教者出五斗米,以神道治病;置义舍(大路上的公共宿舍);吃饭不要钱(目的似乎是招徕关中区域的流民),修治道路(以犯轻微错误的人修路);“犯法者三原而后行刑”(以说服为主要方法);“不置长吏,皆以祭酒为治”,祭酒“各领部众,多者为治头大祭酒”(近乎政社合一,劳武结合,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这几条,就是“五斗米道”的经济、政治纲领……

毛泽东参考张陵“五斗米道”,搞“农村人民公社”,其初衷还是好的,为国为民,只不过过于理性化,不切实际,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

75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政治挂帅外,还要“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宪法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毛是空想社会主义者,也是民粹主义者。他对各级官僚和知识分子抱有潜在的敌对态度,总是想运动他们,改造他们,使他们至少在表面上没有脱离群众,75宪法的上述条款就证明了这一点。

毛的这一规定无疑比后来的党,比后来的二三四五领导人要高明一些。为什么四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毛左势力依然强大,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发。二三四五则把自己视为统治阶级,特权阶级,天潢贵胄,专政矛头公然下指,完全站到了老百姓的对立面上,X相毕露,全无顾忌,长此以往,国与家焉有久存之理?

民粹主义者崇尚和信仰“人民”(主要指农民和贫苦劳动者),把“人民”理想化,把“全体人民”当作所有行为的唯一合法性源泉,但通常对科学和文化报以轻蔑甚至敌视的态度。他们倡导直接民主,强调全体群众的普遍参政,与广泛的政治动员;反对专家治国,反对阶级政治。他们崇尚暴力,意识形态的狂热和非理性如同宗教的原教旨主义者。他们在同志之间的不容异见,为了“原则”可以与任何人翻脸,喜欢搞英雄崇拜和个人崇拜。

民粹主义在近代,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俄国的民粹主义更是以其存在时间之久、活动规模之大,斗争方式之惊心动魄,在国内外独树一帜。

它在建党思想、革命精神等方面严重影响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

(1)在建党理论方面,列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除了吸收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建党经验外,另一吸取经验的源泉就是俄国解放运动本身,其中主要就是民粹主义革命运动。具体地说,就是吸取了“土地与自由派”和特卡乔夫的人民解放协会的建党经验,这就是: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由少数职业革命家组成的、保守绝对机密的、具有严格纪律的革命战斗组织。

(2)在革命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等方面,民粹主义革命家给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源泉。列宁对此讲得十分明白,他一向把“赫尔岑、别林斯基、车尔尼雪夫斯基以及19世纪70年代的那一批杰出的革命家”,称作“俄国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先驱者”,经常以他们献身革命的“决心和毅力”鼓舞无产阶级,并以这些先驱者在当年国际革命中享有的荣誉引以自豪。列宁明确指出,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19世纪80年代曾做出种种努力,从民粹主义当中剥取“民主主义的内核”。他对此一向予以高度评价。

(3)在消极方面,民粹主义“直接过渡”的“超阶段”急性病,暴力倾向,宗教色彩等,对俄共(布)的队伍也有深刻影响。

俄国的民粹主义者把农村公社理想化,企图通过保存古老的农村公社,发展农民“固有的”社会主义精神,绕过资本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从列宁和斯大林的集体农庄我们也能看到民粹主义的影子。

俄国民粹主义除在东欧各国(特别是保加利亚)留下深刻痕迹外,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国。从辛亥革命前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是俄国民粹主义在中国传播的第一个高潮。据有关学者研究,“五四”运动前后到上世纪30年代,中国曾经流行过以下形态的民粹主义:国粹派民粹主义,无政府民粹主义,“乡建派”民粹主义,还有某党党内的某种民粹主义倾向。第一种主要是在以吴稚晖为代表的右翼人物中传播的,第二、第三种则是在像巴金、梁漱溟这样的知识分子中间流行。

红色中国成立后,前三种形态的民粹主义都这样那样地得到了抑制和清算,惟独党内的某种民粹主义倾向基本保留了下来,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旧病复发,这在“公社化”,到“文革”中停办大学、上山下乡、“五七干校”等过程中,都一波一波表现了出来。

75宪法第十四条说:“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什么叫反革命?你可以革别人的命,别人就不能革你的命吗?你不让别人起来革命,反对革命,你才是“反革命”嘛。

推翻当前的政治体制就叫革命,但当前的政治体制未必统统已经腐朽不堪,不可救药。所以革命不一定都是对的,反对革命也不一定都是错的(譬如十月革命)。要看具体情况,要看历史阶段,要看民心所向。

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

——中共颠覆了国民政府,在国民党的词典里,正是地地道道,如假包换的反革命。

所谓“卖国贼”这种政治概念同样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54宪法要“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但那时的卖国贼指的是蒋介石,国民党。75宪法要继续惩办卖国贼,那就只能在共产党内找了,国家已经变成共产党的。老百姓无拳无勇,无权无势,连选票都没有,就是想卖国他也没法下手。

把外迁、外逃叫做叛国,是很幼稚的,等于是把国家当成了监狱。“子欲居九夷”、“乘桴浮于海”——孔夫子想上南韩,想上日本,在中共所划定的奴隶社会里无人阻止,想去就去。到了中共这里就成了叛国罪,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说明二十世纪的某个国家,连那个奴隶社会都赶不上。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更是荒唐。已经荡析离居,家破人亡,灰头土脸,被批倒批臭的地主、富农,也就是富裕一点的农民是罪犯吗?啥叫反动资本家?反不反动怎么衡量?由法院还是由党组织?“坏分子”一词更是莫名其妙,内涵不明,纯粹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用语。——“坏分子”如果指的是地、富,他们既已失去经济地位,那就应该得到政治权利;如果指的是“劳改释放犯”,或其他刑满释放人员,既然惩戒已毕,他们的公民权利也就应该得到恢复。如果指的是右派分子,则他们上当受骗,因言获罪,更不应该被剥夺政治权利。

75宪法第十五条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一支军队即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说明它还停留在原始状态,还不懂得专业化的必要,还不是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军队。

从54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到75宪法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是一个巨大的倒退。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说明中国军队是属于党而不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

75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改动不多,但很关键。最明显的改动是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成了各级革命委员会,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七五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人民代表的出身限定为“工农兵”,等于是将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等群体从人大中进行了排除。“等于将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变成了一部分人民的代表机构,大大限制与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范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倒退到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时期那种狭隘的国家权力机构构成方式,严重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宗旨”。(引自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

更奇葩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这些规定,也是严重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国家政权机构特别是各级国家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只能由民主选举一种方式产生,这是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而且在“文化大革命”前一直实行着的。‘民主协商’和‘特邀’,是人民代表会制度形成过程中的过渡形式的两点内容,是因不具备选举条件才采取的权宜之计。现今,已经过时了,把这两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最终形成时期的已经过时的做法,塞进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过程和产生程序的民主性、合法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权机构的产生方式,也就被搞得不伦不类。”

 

《75宪法》的第三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居然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到底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如果是我的权利,我可以宣布放弃不?我可不可以不拥护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把服从宪法和法律说成是权利,同样可笑。怪不得有网友痛斥:“75宪法仅仅是为特殊政治目的而诞生的,其内容甚至混乱到了连‘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这样最基本的概念都混淆了的地步”。“国家的根本大法,竟把权利和义务混为一物”,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只能是公民的义务,怎能能说成是权利呢?

一个人的权利,是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的;而且,权利也是可以被剥夺的。如果“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权利的话,难道说,民众竟然有选择不服从的权利?难道国家竟然有剥夺民众“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这未免太荒诞了。

《75宪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在选举的时候,你把中国人划分成人民和敌人,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在服兵役,抵抗侵略时,你却想到了所有“公民”。都被你们剥夺政治权利了,他有什么理由去捍卫一个把自己视为异己,根本就不属于自己的国家?

宪法第二十七条说: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说: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仔细剖析这些条文,我们发现,《54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见了。

它说“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而《54宪法》的相应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参照《54宪法》的条款,可以看出,一部分公民,“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因为“社会出身”,已经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新宪法也不能再唱“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高调。

公民们多了一种自由:罢工的自由,这是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增加的。不幸的是,许多人“轻信了宪法写的罢工自由而参加了罢工,因此被劳动教养”,所以这种罢工自由,事实上也没有得到兑现。

以前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现在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也就是说,现在公安机关已经代替了检察院,随时可以直接批捕你。

在《54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而在75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没有了居住的自由,也失去了迁徙的自由。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失去了“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此外,《54宪法》中为了实现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作的各项保证,也被一律删除了。

“七五宪法”为什么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专家的解释是:“七五宪法”被制定出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用法律巩固“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

“文革”要求以“阶级斗争为纲”,七五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专政”意味着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即“人民”对其他阶级专政。

在当时的语境下,“人民”与“无产阶级”、“工农兵”在观念上是同一的,既然序言中规定了“人民”的专政权力,“人民”拥有了至高的地位,那么在逻辑上后面的法律条文就不能赋予了“公民”与“人民”同等的法律权利,因为公民是国籍概念,除了“无产阶级”“工农兵”之外还包含“人民”的斗争对象: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黑五类”种种。

也就说,在法律面前,公民是分三六九等的,“人民”是至上的。

当然,“七五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巨大的倒退。——因为“五四宪法”当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早已在文革中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在1957年“反右”时,这一原则被说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一些主张和强调法律平等原则的同志曾被打成右派。”(李步云《法苑春秋》)

为什么要取消“迁徙自由”呢?

因为“文革”的诸多“成果”,皆来自“迁徙禁止”。取消此条款,对压制当时日趋高涨的知青回城的呼声,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在城市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恢复“迁徙自由”。

(据统计,在1962 - 1979年期间,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1776万之众,加上几百万的机关干部职工下放农村,总共有2000余万城镇人口流人农村。)

众所周知,人民公社的社员更是没有迁徙权的,“有户口本在那,想走也走不掉。除了三年自然灾害时,个别地方出现过非理性迁徙外,别的任何时候都没有发生过。出门没有户口所在地开具的介绍信,那是寸步难行的,就是做乞丐也做不成”。——正是由于失去了迁徙自由,三千多万中国人,才被活活饿死。而在古代,大饥荒来临时,老百姓必定已经四散奔逃,去逃荒要饭。逃荒要饭的多了,地方官就是想隐瞒大饥荒的发生,也隐瞒不住。

——此次宪法取消“迁徙自由”,是历史性的,意味着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自近代以来,至此彻底失去了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建国以后至今,在尊重民意方面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同样没有恢复“迁徙自由”。

参加《82宪法》制定工作的法学家肖蔚云说:

“这里面有的还提出来要写上迁徙自由,1954年是写了公民有迁徙自由。当时,情况不完全一样。现在要有迁徙自由,住在北京的人都知道,你要都迁到北京来,这也不可能,也解决不了住房、吃饭、上街、交通这些问题。写上也是做不到,做不到的因此就不写,没有别的理由。

如果实行迁徙自由,现在农村的人口都往大城市迁,都往北京迁、上海迁,那实际上做不到。

做不到写上宪法就是空的,就不能写。”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说法则是:“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

综上所述,75宪法的确是一部严重倒退的宪法。它只有两个优点:第一是非常简洁;第二是十分坦诚。

毛泽东晚年到底在想什么?

他在想,邓小平这一派什么时候能当权,当权以后中国会怎样?

(毛说“我的这些近乎黑话的话,现在不能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也说不定,因为左派和广大群众是不欢迎我这样说的。也许在我死后的一个什么时机,右派当权之时,由他们来公开吧。”)

毛泽东说:“小平看不起那些人,我在还可以,我死了,谁也压不住他。他这个人对三自一包那些东西还是有感情的,对走资派恨不起来。”

“他只要表态对文革有个基本认识,就不能动。你们这些人加起来也比不了他,他不是总理和老总,不妥协、不认输,外面是乌龟壳,里面是钢铁公司。你们不了解他,我是知道的。”

“剑英不说硬话,这点他们几个都不行。他是大事不糊涂,小平就是小事也不糊涂,你们比得了吗?”

毛说:“华(华国锋)是一个老实人,可是老实也就是没用。”

毛说:“江青这个人得罪人太多,容易把人推到墙角里去,逼得人家造反。我看我要死了她是不好办的,人家都是敷衍她,不买她的账嘛。”“江青是刀子嘴,是非窝,尽伤人。等我死后,人家得把她整死。”

毛在1966年7月8日写信给江青说:“事物总是要走向反面的,吹得越高,跌得越重,我是准备跌得粉碎的。那也没有什么要紧,物质不灭,不过粉碎吧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党(指共产党),大多数的党不信马、列主义了,列宁也被人们打得粉碎了,何况我们呢?”

毛知道右派会当权,也知道他们会走到反人民的地步,会激化矛盾,最终覆灭。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逝世,10月6日,所谓“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中国进入了华国锋时代。在1977年7月16日—21日的中共十届三中全会上,华国锋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将“四人帮”开除出党,而清算“四人帮”的举措之一,是修改“七五宪法”。

华国锋说:去年,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非常事变,取得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使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特别是粉碎“四人帮”斗争的胜利成果,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迎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和文化建设高潮,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提前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实际上,在华国锋提出修宪之前,中共中央就已决定修改七五宪法了,已经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因在1978年颁布,故称其为“七八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