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82《宪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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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中国的1975年宪法及1978年宪法存在很大缺陷,为后人所诟病。最后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则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改,至今有效。这些修正,显而易见,都是为了适应执政党的政策不断变化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了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82宪法第十条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动,使用权可以转让,虽然是权宜之计。但对促使人们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开放还是有很多好处的。这也为国家、集体筹措建设资金,为有权力的官员寻租,一夜暴富,大发横财,开辟了无限宽广的道路。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3至第11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7条、第8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3款和第98条进行了修改。其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邓的主张),使执政党对自己路线的表述更合乎逻辑一点——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告诉老百姓,温饱是第一位的,你们不能想入非非,对执政党有过高的要求。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抹掉了“高度民主”,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这与四年前发生的那件大事关系极其密切。

(第三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被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3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为了在全世界的制裁下稳定军心。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被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意思是,国有不见得必须国营。私人也可以承包国企。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被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个体经营,代替了集体经济,“农村人民公社”被彻底取消了。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被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否定了老马幻想出来的,毫无效率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市场经济的目标,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给企业松绑。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取消了民主权利。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营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有利于维稳。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定了邓小平理论在中国的指导地位;

(2)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的第143个正式成员)。从此,从治理国家的角度上说,中国告别了数千年的人治模型。

(3)增加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中国在现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说白了,就是从此可以搞私有制,可以搞按资分配。

(4)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何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就是指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按照这一经营形式,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联产承包、生产经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层次的同时,还对一些不适合农户承包经营或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和经济活动,诸如某些大型农机具的管理使用,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活动,植保、防疫、制种、配种以及各种产前、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某些工副业生产等,由集体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由于这种经营体制有两个不同的经营层次,所以称之为“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在土地私有化,农业现代化之前搞的一种妥协。

(5)取消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此以后,你可以大张旗鼓,堂堂正正地搞资本主义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最后,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但没有说明,这个义务到底是国家的义务,还是家长的义务。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三个代表”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也就是说,把江XX推上了神坛。

(2)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忽悠屁民,给他们一点中共有可能实行政治改革的希望。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前的统一战线,只“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就包括了新崛起的资本家们。

(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被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其要点是“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说白了就是,我们提倡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嘛。

(5)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被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不包括土地,在中国土地可不是公民的私有财产。

(6)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把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多少,是不是合理可没说。

(7)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增加了一句:“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无论水平多低都行。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倒是一个进步,问题是宪法有没有约束力,践踏人权可不可以提起诉讼。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以适应港澳回归。

(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毕竟戒严一词太难听。

(11)修改了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被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否则上下无法衔接。

(13)增加了关于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这部宪法怎么样?

根据《世界宪法全书》,曹思源先生把世界上110个国家的宪法与中国宪法进行比较,有很多惊奇的发现,列述如下:

1、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宪法是一部专政宪法。中国宪法第一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曹思源发现,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目前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的宪法宣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即中国和朝鲜。

民间流行一句话,“无产阶级专政可不是吃素的”。难道它是吃荤的?没错!看看以前专政国家的“业绩”吧。前苏联十月革命时期的24位政治领导人有14人被杀害,60名军事领导人有54人被杀害;有120万普通党员被处死或判以徒刑,斯大林处死的共产党人是沙皇俄国时期的8倍。红色高棉在柬埔寨进行了3年多的无产阶级专政,竟然把这个国家的700万人口,杀了330万。

2、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举世公认,各国宪法都作出了类似规定。中国宪法第二条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问题在于,人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人民行使主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比如匈牙利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它通过选出的代表和以直接的方式行使主权”。中国宪法则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对于中国人来说,他们只知道自己的权力有人“代表”行使,根本不知道还有直接行使权力一说。中国人不能直接行使舆论权,对政府官员、政府行为进行评议;不能行使直接投票权,直接选举高级官员和进行公民投票。如果某个独裁者(比如苏哈托)控制了代议机关,全国公民的意见就会无法得到表达,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改变的唯一办法就是到体制外去造反。

实际上,人大代表的"代表权"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如果全权代表,那不是“代表”而是“代替”了。人民代表可以代表人民发表政见,但不能因此阻止公民直接发表自己的政见。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应该由公民进行直接投票进行决策。

3、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基石。美国宪法的结构甚至就是对三权的详细标注。各国宪法都特别载明,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三权不得集中于同一个机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治理国家的基础。除了中国以外,全球只有7个国家的宪法,没有确立三权分立。

按照现行中国宪法的描述,中国不讲“三权分立”,而是讲“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唯一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类历史证明,任何国家都应该分权制衡,而不能高度集权。一个不受任何制约、至高无上的权力核心常常会造成沉痛的灾难。

邓小平说,“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痛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4、公民知情权

世界各国宪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知情权。在110个国家中,有104个国家有“公开化”的条款。公开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审判公开、议会会议公开、条约公开、政党公开、官员经济状况公开、招标公开。议会会议公开,已成为各国通例,并作为一项制度在想法中确立。比如法国宪法规定:国会两院会议公开举行。议事记录要全文刊登于政府公报。中国宪法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它举世震惊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却只字不提他们向选民公开信息的义务。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要管理国家事务,宪法又不允许他们了解事情的真相。这就是中国宪法的逻辑。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不知情,如何选举公民放心满意的代表?不知情,如何罢免公民不放心的代表?不知情,如何监督人民代表的工作?

5、宪法监督

各国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宪法监督的制度,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有宪法,却没有宪法监督机制,宪法岂不成了废纸一张?各国宪法监督机构,多由法院承担。其中,由专职法院负责的占53%,由其他司法机构的占30%,由议会负责的占11%,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占7%。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但是,那些举报上来的违宪材料,只会躺在人大抽屉里睡大觉。民间有一个笑话:现在唱歌跳舞有人管,偷鸡摸狗有人管,就是违宪没人管。

6、修宪程序

中国自1954宪法以后,都没有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也没有规定宪法停止生效的特别程序。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其他宪政发达的国家,也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修宪程序。良好的修宪程序有效地防止了单一机构垄断修宪权,确保宪法不被随意篡改。

1975年1月,中国第四届全国人大召开了一连串秘密会议,17日会议结束。19日突然发表了公报,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已修改完毕。

7、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中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对之做出规定的是人大代表《选举法》。按照该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中国选举的常态。实际上,选举的常态应该是直接选举,它能直接反映民意,真正体现“主权在民”。列宁就说,“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

直选的范围不仅包括议员,有的国家甚至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挑选最终当选者,很难体现选民的意志。比如,很多老百姓痛恨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但却阻止不了他们“光荣当选”。间接选举之弊,还在于很容易出现威胁、贿赂代表,操纵选举现象。

8、政党规范

在110个国家中,有82个国家对政党作出规范。其中,只有5个国家规定某个执政党要处于特殊地位,另外的国家,不仅没有规定任何政党要处于特殊地位,甚至连政党的名字也不在宪法中出现,它们只是在宪法中对政党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内容主要是:

一、任何公民都有权组建、参加、退出某个政党。

二、保护多党制,绝不能只有一个政党谋求执政地位。

三、党国分离原则。政党必须与国家机构分开,政党不可干于国家司法和军队,国家元首必须中止自己在其政党中的活动,军人、安全和司法人员不能参加任何政党活动。

四、政党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只能是,出任议员,影响立法;担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体现该党执政思想。

五、“票箱里出政权”,政党是否执政,只能依据它在法定选举中得票多少。

极少数国家,对政党地位做出了规定。比如,越南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古巴宪法规定,“古巴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领导力量”,还规定,“在党的领导下,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努力将其成员培养成未来的党员”。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不仅规定某个党处于领导地位,还要把青年作为其后备军和接班人。这不仅让人想起秦始皇。他自封"始皇",幻想"二世"、"三世"......万万世。秦始皇不成想,到秦二世,秦朝就玩完了。

9、人权

人权范围很广。各国宪法中比较突出的提到的有:国籍选择、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等。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国籍的内容。它们大多对双重国籍作了规定,其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只占少数。中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获得国籍?在什么情况下失去本国国籍?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国籍?这些问题在中国宪法中只字未提。对之做出规定的是国籍法。中国的国籍法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很多国家在国际上采取不禁止的态度,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很多国家的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比如,美国和中国香港。

宗教自由是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享有一项基本人权。各国在宗教自由问题上,呈现“两多两少”的特点。即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自由,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极少数国家只允许公民在头脑里有宗教信仰自由,而没有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极少数国家用政治和意识形态限制宗教自由。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宪法中并没有保障性条款。根据2001年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只有出版单位有权进行出版活动,个人无权自由出版;

第二,出版单位的设立要经过行政审批;

第三,出版单位设立后,出版活动必须接受政府严格监督。

这岂不是说:我承认你有恋爱自由,但你与谁恋爱,必须接受我的审查和监督。

菲律宾宪法规定:“国家个人无权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

韩国宪法规定:“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10、国家机构

各国宪法都对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军队统帅、司法机构做出了规定。

各国的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区别。所谓一院制,就是立法机关只设一套机构。所谓两院制,就是设立两套机构的议会制度。这两套机构一般叫参议院与众议院,或上议院与下议院。目前世界上大国一般都采取两院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两院制的优点是,既照顾了人口的代表性,又照顾了地区的代表性。就中国而言,如果按人口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则各地会很不平衡,损害地区利益;如果按省份分配人大代表名额,人口多的省份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也会受到损害。

实际上,假如中国实行两院制,既可以解决公平问题,还可以使立法更慎重和周详,避免草率、武断的决策。

在110个国家中,有76个国家的元首是总统。在三权分立下,总统权力受到制约。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不把国家主席对外翻译为“Chairman”,而改成“President”,与总统相对应。但是,按照宪法,中国的国家主席对任何事物都没有决定权和否决权,只有“公布权”、“发布权”,充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传声筒。

在实行总统制的76个国家中,总统直接由选民选举的有52个;总统作为行政首脑掌握行政权力的,有66个。行政首脑如何产生,关系到他对谁负责。政府首脑由选民直选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直接对议会负责,后者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人会问,议会选举产生行政首脑有何危险性呢?议会产生政府首脑,相当于议会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有导致议会专权的可能;一旦某个党派控制了议会的绝对多数,那么它也就掌握了政府首脑及其掌握的国家行政权。此时,国家权力将有失去制衡与监督的危险。

军队属于谁?毫无疑问属于人民。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为什么属于人民?因为军队是人民花钱养的。既然如此,军队的最高统帅,毫无疑问应该是国家主席。令人乍舌的是,中国宪法竟然规定,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既不归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也不归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其总理,而是归一个单独的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全世界的一个特例。

举世公认,司法必须独立。无司法独立,即无司法公正。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中国宪法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两个重大缺陷:没有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没有规定法官的任命程序。

匈牙利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并只服从于法律”。

厄瓜多尔宪法规定,“司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世界上为什么要有宪法?

宪法的本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公仆权力

它不是光荣榜,没必要把什么人的名字写进去。它不是理论著作,没必要把什么主义、思想写进去。它不是历史书,没必要追溯可歌可泣的历史。它不是党章,没必要把某个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写进去。

宪法要体现的是普世价值,要书写的是民意中没有差别的“公意”。

“美国的发展历史进一步说明了对社会起决定作用不是生产力,而是自由、公平的观念和人权民主制度。

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在我访美期间,在吸引我注意力的诸多新事物当中,对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美国人民条件的平等……我对美国社会的研究越深入,我越感到这种条件的平等是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其它事实都是由它派生的。

他的结论是,世界任何其它地方从来也没有像美国这样平等。正是这种公平的制度,使北美不仅在经济总量上后来居上,而且在市场竞争的规则建设方面也跃居世界首席。

几乎所有的历史事实说明:先有民主政治革命或政治改革,后有自由经济制度变革,然后才产生相应的生产力发展。

清代的郑观应认识到:富强和长治久安是(议会)民主的果实,自由民主是本,富强久安是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