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程序】
在民主时代,在主权在民的时代,“惟有人民拥有制宪权。”
制宪权是人民的原始权利,是天赋人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
人民制定宪法,组成社会,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民选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生命、自由和财产,并获致人与人合作的种种便利。
自由的人民要根据代议制原则,选出制宪代表,组成制宪会议,拟定宪法草案。
宪法的起草者是宪法的灵魂,他应该依据自然法的精神来起草宪法。
自然法强调天赋人权,强调对天赋人权的保障,对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强力保障,惟有如此才能体现主权者---人民的意志。
宪法草案公布后,具体条文要交给人民详细讨论并完善、损益,以制定最终的宪法文本。
这一文本要提交全民公决。生效后,要正式颁布宪法,并载明生效日期。
今后,如果要修改或废除宪法,也必须通过全民公决的程序。
【宪法序言】
可以这样写:
为了建立一个自由、公正的社会,为了确保所有国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获致人道的种种便利与幸福,本制宪会议代表全体国民,制定此宪法,颁行域内,永矢咸遵。
我们以无比崇敬的心情,仰望着宇宙的立法者,虔诚地祈求祂的指引。我们渴望在祂的慈悲庇护下,能够永远追求真理和正义,孜孜为善,爱人如己。
为了在地球上消除战乱与纷争,为了确立永久和平,我们切望在尊重各国人民和政府自由抉择的基础上,能够早日以协商、协作的方式,整合亚洲,统一世界。
在民主制度下,没有任何党派胆敢自封为“先进”党或“领导”党。一个政党是否代表先进只能由公民的选票来检验。换言之,“先进”要由大众来票决。如果不由群众来决定,那就根本谈不上民主政治。
蒋经国说:“我为什么敢放弃权力搞民主,因深知中华民族深受权力之害,国民党曾有亲身体会,多少人为权力而死亡,以致灾难内战大屠杀,权力虽有万千好处,却违反基本人性。把权与利还给大众,一切就会和谐,人祸从此不可能。打江山坐天下,是封建社会的逻辑,现代社会主权在民,国家不是一家一姓一个党的,人民选谁就是谁。”
宪法序言只是起说明、解释的作用,本身没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宪法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国家机构。
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后,组成中华联邦,肯定需要修改宪法。
我们可以这样来尝试拟定大陆与台湾统一后宪法的第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以下是宪法中《权利法案》部分的草案: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华联邦为民主的、社会的,混合制的共和国。在遵守宪法,接受中央监督的前提下,地方得选举、组织公共机关,制订地方法律、法规,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实行地方自治。
二、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通过定期的投票,或通过其代表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个人,任何团体,任何省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或主张分裂。
三、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国民,不得因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种族、语言、籍贯、信仰、宗教、健康状况,政治见解、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加以歧视。
四、共和国之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民之议决不得变更。
五、凡在中国出生或入籍申请获得批准者,具有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华联邦国民。国民取得他国国籍时,可以根据其本人之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保障一切人的人格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不可推卸的神圣义务。
七、人人生而自由,若非为了迫切的,合理的公共利益,此一自由不可擅自加以限制。
八、所有人的生命均受法律保护,不可剥夺。法律亦禁止堕胎。对十八周岁以下,七十周岁以上之人所犯之罪,不得判处死刑;对非刑事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非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不得最后确定。被判死刑者有权向最高法院要求赦免或减刑。国民十万人联署时,死刑判决须提交下一次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应以简单多数决定对死刑的减刑或特赦。
九、所有国民均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其身心应免受各种形式的攻击、威胁。任何国民受到恐吓、殴打,攻击者均应受到指控。一方或第三方报警后,警察应立即到场,并立即将攻击者拘捕,带回警局,按照司法程序判定其是否有罪。
未经法律许可,人的身体不可擅自搜查;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任何人不得被奴役。强制劳动只适用于赎罪。
十、(一)任何国民,除现行犯外或重大嫌疑分子,惟有根据法院决定,且出示法官发出的令状,方可实施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国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禁时,拘禁机关应将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其本人及本人所指定之亲友,并尽快移送该管法院审理。
(三)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国民应给予符合人道之待遇,其固有之人格尊严应予以尊重。
(四)所有国民受到拘禁、逮捕时,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其律师,获其帮助。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的,由国家提供。
(五)任何国民被拘禁、逮捕时,有权要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六)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在刑事上于己不利之陈述,或自证其罪。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控为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作为罪证或以此为由施行处罚。
(七)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公开审判被判定有罪前,均有权被视为无罪。
(八)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理的保释。
(九)重大案件,即可能判处死刑或重刑之案件,应由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抽签选出之公民审判团公开审理。陪审团负责裁定事实,法官负责其法律适用。
(十)任何遭受政府机关非法拘禁、逮捕者,均有权得到国家赠偿。
(十一)监狱中的少年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并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之待遇。
十一、(一)国民在领土内有权自由迁徙,自由选择住所。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措施擅加限制。
(二)国民人人有权自由离开本国,或返回本国。
(三)政府不得驱逐国民出境。
十二、所有国民均享有隐私权。任何国民均有权拒绝个人或政府窥探其私生活之秘密。任何个人或家庭之隐私,均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泄露、宣扬或干涉。国民的荣誉或名誉亦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攻击。
十三、国民之住宅不得侵犯;非经司法当局批准或为防止危急犯罪,私宅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十四、国民可自由持有思想,自由发表言论。人人有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之自由。
十五、国民有创立宗教,宣扬宗教,信仰宗教之自由。亦有改变或放弃宗教信仰之自由,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得加以强制。所有人都可以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仪式来表明他的宗教信仰。各宗教派别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获得或管理动产、不动产,以维持宗教设施或慈善机构。
十六、国民有讲学、著作、出版自由,有经营各种媒体之自由。国家不得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任何出版物不得预先加以审查。
十七、国民有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政党、工会、农会等各种社团。有权建立全国性的联合会,有权创立或参加国际性的联合会。
十八、国民有集会、罢工、游行、请愿、示威之自由。和平集会无需事前报告或申请。治安人员不得强行出席私人集会。人民向政府申诉请愿时,相关机构必须接受、回复。
十九、年满十六周岁的联邦国民,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均有参与全民公决,直接决定国家及地方事务之权利。
二十、国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完全的知情权。国家须施行财政公开、议会会议公开、条约公开、政党状况公开、公务人员经济状况公开、司法审判公开、招投标公开等,公开之具体课目应由全民公决判定。
二十一、国民之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不得侵犯。对国民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国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其数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确定。
二十二、所有国民均有工作权,国家应采取必要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包括拟定就业计划、政策,开展技术和职业训练等。国民失业,或因年老、疾病、残废等非自身错误无法就业时,有权向国家要求生存所需之保障。
失业基金应分为基本失业救济和自愿失业保险两部分。基本失业救济由国家提供,对自愿失业保险,国家应给予一定比例之贴补。
二十三、社会保障应使国民免于基本生活资料的匮乏,取得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享有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愉悦。国民靠劳动获取的生活资料低于贫困线时,国家应予以补充。
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之家属,以身殉职的公务人员之家属,以及残废军人享受国家的特别保护,国家应使他们享有充裕、体面的生活。
二十四、社会养老金分为三种:
(一)、基本养老金:全民统一标准,无论工人、农民、商人、军人、公务人员,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均可从国家无偿领取。此种养老金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籍以维持所有国民之体面生活。此标准应每半年调整一次,以免除因物价上涨所带来的冲击。
(二)、补充养老金:即私人养老金。根据个人养老保险的交费情况,多交多得。政府应提供税收优惠。
(三)、补贴养老金:根据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和退休人员负责赡养的家庭成员人数,对过低收入家庭,国家应给予适当补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害健康工作之国民,可提前五年退休。对养老制度的任何改变,包括退休年龄及养老基金的管理,须经三分之二有投票权国民之同意。老年人的各种收入、待遇和荣誉应逐年提高,以体现国家尚齿尊老,首崇孝道之至意。
二十五、所有国民均可享有免费医疗。国家应定期对所有国民实行免费的预防诊断、检查。国家应允许公立医院医生到私立医院兼职,且以免税等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扶持私人诊所和私立医院,对私人医疗服务应按比例提供资金补偿。
二十六、产妇享有一年的全薪产假。父亲享有两个月。儿童在托儿所、幼稚园的费用按地区标准由政府发放。不入托、幼的家庭可领取等额现金。
二十七、每一儿童均受特别国家保护,不得侮辱、打骂、虐待。儿童缺乏生活资料或医疗费用时,其亲眷暨他人应代其向国家申请救助,国家应为此设立专项基金。拐卖儿童者,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
二十八、国家实行从小学到大学的免费教育,对所有学生免费提供餐饮、住宿。国家承诺消除一切教育歧视,财政拨款应保证城乡均等,地域均等。学生应凭附带财政拨款的教育劵自主选择公立学校就读;选择私立学校者,政府亦应按同一标准报销学费。
二十九、抚养、教育子女为父母之义务,其行使受国家监督。养育者不能尽其养育义务时,应使子女与家庭分离,且接受国家保护。
三十、国家保护婚姻与家庭。夫妻解除婚约者,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由法律认可的保护办法。
三十一、国家应建立疗养院与敬老院,对低收入者免费开放,对其他人士实行低费政策。
三十二、国家应向无收入国民提供福利房,对低收入国民提供廉租房、住房补贴、无息贷款等,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国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者,均可向地方政府申请。福利房应以抽签方式分配。
三十三、本宪法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国民所保留的其他自由和权利。所有国民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均应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尊重。
三十四、国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三十五、国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三十六、国民有接受基础教育之义务。
三十七、国民有担任国民审判团员,进行社会服务之义务。
三十八、成年男子有在危难中救助老人、妇女、儿童之义务。不履行此义务者,法律应规定予以惩罚。
三十九、儿女有尊重、照料父母之义务。
四十、国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之义务。
比如,其中的“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的,由国家提供”,由国家免费提供吗?
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仿照此条,日本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刑事被告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自行委托时,辩护人由国家提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也规定:“被告人由于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法院依据被告人的请求,应当为其选任辩护人”。
如果一个被告人贫困潦倒,或者因其他原因,请不起律师,法院就该为被告人指定律师。在美国,为贫困者指定辩护律师是一项强制性要求。
这是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比如,草案上好像没带薪年假之类的规范。《宪法》是根本法,是众法之旨归,以后制订、颁布《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法》,会提及带薪休假。
(本文到此结束,接下来是《宪法与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