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代议制民主——委员会制

时间: 2025-05-06 22:59:59 浏览:26
A+ A- 关灯 听书

在议会制、总统制和混合制之外,还有瑞士实行的委员会制。

联邦委员会是瑞士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的七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任期一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连选连任。主席与其他委员地位平等,通常也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对内主持会议,对外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任期四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可以提交议案、决定政策、公布命令,但一切政务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的名义执行。故瑞士联邦委员会实际上是受其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它对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但委员会可以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的草案,审查各州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时,委员会无须辞职。议员当选,进入联邦委员会,则必须辞职,让议会另行选举补缺。

——瑞士委员会制中行政首脑平起平坐,实行直接民主的优点,在我们建立东亚联邦,建立亚洲联邦,建立世界联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汲取。

瑞士联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3州结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为独立国家的基础。14 - 16世纪又有一些州先后加入同盟,形成了结构松散的联邦,但各州内部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了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又有一些州加入联邦,使瑞士成为由23个州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848年制定的《瑞士联邦宪法》,加强了中央的权力。1874年,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政治进步,瑞士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1848年,瑞士开始正式实行委员会制。

(瑞士有6个州在传统上习称“半州”,半州在瑞士联邦国会的联邦院中只有一个席次,而一般的州则有两个。不过从1999年开始,宪法中只有列出26个地位相等的州。——所有半州都是分离出来的。如翁特瓦尔登被分成两个半州上瓦尔登与下瓦尔登。阿彭策尔州被分为外阿彭策尔半州与内阿彭策尔半州。巴泽尔州被分成巴泽尔城市半州与巴泽尔乡村半州。半州在瑞士联邦国会的联邦院中只有一个席次,而一般的州则有两个。)

瑞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分别行使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议行合一的关系,类似于英国。

瑞士有30多个政党。1983年大选在国民院中获得议席的有11个政党。1959年以来,联邦委员会一直是由激进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2:2:2:1的比例组成的,这种独特的权力关系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联邦议会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国民院有200名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议席按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至少拥有1个议席。每4年改选1次。联邦院有46名议员,每州选举2名(半州选一名),选举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规定。——联邦议会行使联邦立法权,它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对各州有效。此外,它还负责审议和保障各州宪法,审议和批准国际条约,以及各州与外国签订的协定,制定预算,通过决算,宣战,媾和,发布动员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选举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联邦议会对联邦行政及司法实行监督。议会两院权力相等,同时开会并行审议议案。联邦的法律与命令必须经两院批准方能生效。

联邦法院是联邦的最高司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经议会两院联合会议表决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司法权,但它没有违宪审查权。

瑞士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州旗。各州经联邦政府同意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1874年宪法实施以后,联邦权力逐步加强。联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设有单独设立的机构,全国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统一的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扩大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加强了对州和地方的监督和控制。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是:

①联邦享有外交、国防、海关、货币等专有权力;

②州和市镇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专有权力;

③在社会福利等方面,联邦具有立法权,州行使执行权;

④联邦和州共有的权力是税收、教育、卫生等。

瑞士是近代实施直接民主制的国家中最著名的一个。《联邦宪法》赋予了公民不少直接的民主权利,作为代议民主制的补充。这体现了“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的统一。

瑞士允许公民采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即公民对议会立法认可或否决的权利。在瑞士,凡是修改宪法以及政府或议会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须经公民表决,由多数公民投票赞成和多数州通过才能生效。

创制权,又称公民倡议,即某项提案在征集到8万人签名后,可作为“公民倡议”提出,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经议会决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公民投票表决。

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发源于13世纪的露天议会(又称广场集会)。当时一些州在广场上召开集会,由公民举手直接选举州长,州政府成员,决定州的法律等重要问题。随着代议制民主的发展,目前瑞士绝大多数州相继废除了露天议会,只有几个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然予以了保留。——事实上,身处信息时代,为了实现“民治”的伟大理想,瑞士式的露天议会,完全可以改头换面挪到网络上大规模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