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华民国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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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和中央集权郡县制社会里,中国一直在实行君主政治。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国门洞开,西学东渐。在西方列强和中国社会内部农民起义的巨大压力下,为了救亡图存,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向国人推介西方的近现代政治制度。提倡君主立宪,企图以自我改良的方式促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自我转型。甲午战争失败后,以日本为榜样,要求全面改进中国各种制度的戊戌变法,百日维新在中国历史上终于出现了,但旋即被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顽固派扼杀。

1900年八国联军进京,1901年9月签署《辛丑条约》后,清王朝空前衰败,奄奄一息。为了延续其统治,迫于压力,清政府不得不在1906年开始推行“新政”,预备立宪,即答应将沿袭数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向着半民主和民主的近现代政治制度转换。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1910年9月设立了资政院,作为未来议会的准备机构。但清政府迟迟不答应各省立宪派提出的关于立即召开国会的请求,同时借改革之名不断强化皇权。在1911年5月成立的责任内阁中,大多数成员为皇族身份,暴露了清政府没有改革诚意,妄图永远垄断政权的荒唐企图。同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独立,清王朝的统治走向了土崩瓦解。

1912年元旦,孙中山到南京就职为临时大总统,组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宣告中华民国的诞生,这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提出,临时政府的任务是“尽扫专制之流毒,确立共和”。28日成立了南京临时参议院。3月11日,颁布带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意机构—立法机构,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三权分立,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统帅军队,行使人事任免权。法院是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广泛自由民主权利。

为了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临时约法》仿效了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在总统与内阁的关系上:一方面规定国务员的副署权,另一方面又规定总统总揽政务。在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上:议会有对内阁的弹劾权,但内阁无相应的解散议会权;在总统与国会的关系上:总统有内阁制政体中总统所没有的否决权。——在这里,总统并非真正的虚位元首,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议会。与此同时,《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独立审判规定,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国民党统治时期是中国在近代再一次滑向专制深渊的第二期,承上启下,遗祸至今。

国民党领导下的中华民国政府经历了广州、武汉、北平、沦陷前的南京国民政府、陪都重庆和抗战胜利后还都南京的国民政府等几个时期。

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流亡日本。1914年在日本组建中华革命党。他吸取了以前组织涣散的教训,开始严格控制组织的总部和支部,并享有对各级组织的人事任免权。这是后来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脱离孙中山的控制后走向专制的滥觞期。其做法值得商榷。1916年,孙回到上海。1917年,他与南方军阀合作,开始护法运动。1917年8月25日,广州军政府建立,孙中山任大元帅。1918年5月因桂系军阀压迫,他离开军政府,回到上海。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重组中国国民党。1920年,亲孙的粤系击败桂系,邀请孙中山于11月底返回广州,重建军政府。并于1921年4月2日改为中华民国政府,由孙中山任总统。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由于无法从西方获得援助,他转而向刚刚颠覆了民主政权的苏俄共产党求援。

苏俄领导人对中国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狡猾策略,既支持孙中山,又扶植自己在中国所建立的中共。1922年6月陈炯明在广州发动叛乱,孙中山再次逃往上海。1923年,孙中山和苏联代表越飞在上海发表联合声明,奠定了联俄统一的基础。1923年初,服从孙中山的滇、桂军队将陈炯明驱逐后,孙中山在广州重开大元帅府,邀请苏联政治和军事顾问到广州帮助中国革命。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通过了党纲、党章,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同时创办黄埔军官学校,训练干部,接受苏联军援,建立党军,且在军中设立了党代表和政治部。——从这时起,国民党就确立了“以党治国”的政治模式。在党的各组织之间采取了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集中制原则,苏俄的各种专制病毒开始全面侵蚀国民党的肌体。

1924年10月,孙中山应冯玉祥、段祺瑞、张作霖电邀北上共商国是。1925年3月因患肝癌在北京逝世。

为了统一全国,声称继承了孙中山事业的中国国民党政治委员会决议于1925年7月1日在广州重组国民政府,以汪精卫为主席;下令取消各地方部队名号,统一为国民革命军,筹划北伐。1926年10月国民革命军占领武汉三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迁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到武汉。1927年2月21日武汉国民政府正式办公。1927年,北伐军也攻克上海与南京,北伐军总司令蒋介石以枪指挥党,也于4月18日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遂造成宁汉分裂的局面;直到8月,两派一致清共,蒋氏下野,才宣布合流。

1928年2月,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任。——党凌驾于政府之上,遂成公例。1928年6月,北伐军进入北京,国民政府在15日发表全国统一的宣言,南京国民政府正式获得了国际承认。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布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孙中山构想的五院制组成新国民政府。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了《训政纲领》和《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中执委下建立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则成了真正的权力中枢。

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重大国务之施行,亦须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通过。国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则由国民党在训练国民完成后行使,训练到什么时候也由国民党说了算。——此时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三者的关系是: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而人民无权无责,形同木偶,任由所谓公仆操纵。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新的国民政府是典型的机会主义作风,以实力决定政体,看人下菜碟,徘徊于我们所说的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谭延闿主政时,国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只是常务委员之一。蒋介石主政时,主席就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兼海陆空军司令,并任国务会议主席。1930年国民政府更由合议制改为由行政院长总揽行政权,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兼任行政院长。1931年林森当主席后,主席就不再负实际政治责任,且恢复了牵制主席的副署制。1943年8月﹐林森在重庆病逝,蒋介石再作冯妇,又任主席后,主席就又一次变成了陆海空军大元帅,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行政院长。(此时因为抗日战争,于1938年实施战时政府制度,军事权由国民政府主席转给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是战时大本营,名义上隶属国民政府,实际凌驾其上,由委员长负国防全责,近乎个人独裁。)视体制之变换,形同儿戏,与袁世凯如出一辙。

1931年6月1日,为了使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合法化,国民党进一步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这是中华民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约法》在形式上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人身、通信、结社等自由,但却都附以“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的字样,这就为国民党停止或限制人民权利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

《约法》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正式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党权高于政权。在国民党中执委的监控下,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统率陆海空军,可以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国民政府主席一人和委员若干人,都要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而非民选)。中央与地方,则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采取均权制度。——国民党的一党专制至此在法理上完全确立。

为了动员人民抗日,国民党在1936年5月5日还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大会代表按比例选举产生,职权为选举总统副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陆海军,有公布法律等权力,对国民大会负责。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行使五权的最高机关。总统有权任命行政院正副院长,行政院长对总统负责。司法院长考试院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国民大会负责。立法院长监察院长由选举产生亦对国民大会负责。省设省政府和参议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县民大会选举产生。——由于国民党忙于内战且全面抗战在三七年突然爆发,这一拟议中的新体制最后胎死腹中。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和国民党于1945年8月至10月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建新的联合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38人,其中国民党代表8人,中共代表7人,民盟代表9人,青年党代表5人,无党派人士9人。——这次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

1月31日,政协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五项议案,其中的《宪法草案案》规定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

(一)国民大会: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曰国民大会;在未实行总统普选制以前,总统由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各级选举机关选举;总统之罢免,以选举总统之同样方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另以法律规定。

(二)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

(三)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其职权为行使同意、弹劾及监察权。

(四)司法院为国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组织之,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级法官须超出于党派以外。

(五)考试院用委员制,其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其职权着重于公务人员及专业人员之考试,委员超出于党派之外。

(六)行政院: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提请解散立法院。

(七)总统:总统经行政院决议,得依法颁布紧急命令,但须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总统召集各院院长会商,不必明文规定。

(八)地方制度: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触。

(九)人民之权利义务: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受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十)选举应列专章,被选年龄定为23岁。

(十一)宪草上规定基本国策章,应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文化教育各项目。

(十二)宪法修改权属于立法、监察两院联席会议,修改后之条文应交选举总统之机关复决之。

——参加政协会议的各方承诺,保证该方案在国民大会上通过。

依此,则国民党所青睐推介的国民大会制将改变为两院式的国会制,总统制将变为责任内阁制,中央集权制将改变为省可以制定省宪法的地方自治制度,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将得到宪法的全面保障。——显而易见,决议体现了西方民主国家议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宪政原则,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精神。如果按照政协会议通过的这十二条原则修改宪法,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将成为历史,中国将迈出国家制度民主化的第一步,变成一个真正的民主宪政国家。

昙花一现的民主

1947年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各省分别于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举行。该选举原定与第一届立法委员直选同时在10月进行,但因国共内战,铁路破坏,交通不便,最终使国民大会代表的普选略微提前到了立法委员普选之前。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三千多名制宪代表(即国民大会代表)所订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开始施行。1948年初,举行了中华民国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由于幅员广阔,各省选举时间并不完全相同,大抵在1948年的1月21日-1月23日期间举行。

选举方式

1948年立法委员遴选采区域、职业,以及自治民族三种方式,其中区域立委占绝大多数。其间由各省与直辖市选出者,人口在三百万以下选出五人,人口超过三百万,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妇女有保障名额设计,工业团体,教育团体,劳工团体,华侨团体也都由相关选民直接选出了立法委员。除此之外,蒙古与西藏作为自治民族区,选出了6位议员。经核算,中国4亿7000万人口,共选出了760名(预定773名)立法委员。平均60万人选出一名。——本次国民大会直选和立法委员直选使中国第一次出现了由人民直接授权的代议机构,从而使得中国在表面上成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

——事实上,1947年-1948年中国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不但是中国有史以来首次全国性民意代表的选举,也是迄今历史上唯一一次的全国性民代普选(立法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与国民大会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思之令人扼腕叹息,悲恸不已。

此次选举因为中共拒绝参与,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其他小党参与。1948年3月29日,行宪后的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了首届总统与副总统。中华民国政府正式组建。1948年5月20日,蒋中正依《中华民国宪法》就任行宪后的首任中华民国总统,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5月,第一届立法委员643名齐聚南京(未报到者包含部分转任官职或侨选者)。5月8日,立法委员集会于南京国民大会堂,选出孙科与陈立夫为正、副立法院长,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届第1次会议正式开议。

1948年1月全国同时举行了监察委员的省议会间接选举。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继续沿用五权宪法所创制之五院体制,但经过1990年代以来的多次修宪,其制度至今已有重大变革。

1948年因内战扩大,为适应形势,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4月18日议决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临时宪法修正案,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临时条款》在不改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以增修的方式冻结了宪法部分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等,此外,更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这使国民党主导的宪政变成了昙花一现。

国民党在战败后又回到了个人独裁和一党独裁的老路上,直到1987年,蒋经国先生在台湾开放党禁、报禁,解除了戒严体制。

行宪政府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的比较:

1、训政时期只有约法,行宪时期有了宪法;

2、训政时期明确规定以党统政,国民党一党专政,行宪政府是多党政府;

3、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成员由国民党中央选任,行宪时期由国大代表选举,总统也由选举产生;

4、训政时期五院对国民党中央负责,行宪时期不对其负责;

5、《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改变了宪法体制,使其成为总统独裁制。

就架构而言,这种制度混合了总统制内阁制,可以说是一种半总统制或双首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