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依照马克思的国家学说,依照前苏联的模式在1949年10月1日建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实行一院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等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基本上构成了双首长制,类似于台湾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的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赋予了国务院广泛的职权,包括: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我们是无从置喙的。
网页上说: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制思想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列宁在肯定和批判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同时,也创造性的发展了社会主义代议制理论,他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成‘工作’机构。”——在列宁的心目中,理想的代议制应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模式,“在公社代替资产阶级社会贪污腐败的议会的那些机构中,发表意见和讨论的自由不会流为骗局,因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代表机构仍然存在,然而议会制这种特殊的制度,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分工,这种议员们享有的特权地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毛泽东同志在抗战时期,为适应国共合作的形势,提出了“三三制”(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边区政府参议会制度理论。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分析中国革命的前途时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他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这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依据。从早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到抗战时期对于国民大会的主张直到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些都是中国特色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新中国建立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社会主义代议制得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仅直接行使立法权,而且由它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这些机关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从而保证了人民真正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虽然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关系,而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代议制,发展历史不长,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真正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实行直接民主制,我们要学习古代的雅典和现代的瑞士。
“目前,全世界唯一由选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大概是小国寡民的瑞士。这里的政府只是个执行机构,大事小事都通过公投,凡有提案,比如全面实行绿色经济、增加法定退休金,以及是否同意国家为了反恐而加强监听等等,全交由公民投票表决。而瑞士公民总是能够从大局出发做出明智的决定,比如反对实行全面绿色经济(认为会加重能源费用负担),也反对增加福利(因为会增加税收),同意国家监听(隐私与反恐相比,反恐更重要)”。
大陆与台湾统一后组建的中华联邦,应该是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的结合。在立法机构上,它应该采用两院制,在行政机构上,它应该采用总统领衔的行政双首长制;在司法机构上,在普通法院之外,它还应该建立宪法法院,以应对宪法诉讼。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在世界宪政发展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是如何设置国家机构的,顺便也提出我们自己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