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它是第一个迈进现代社会的国家,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时候,它是世界发展的火车头,英国议会也是世界各国的议会之母。
与所有原始民族一样,早期由盎格鲁—萨克逊人组成的英国社会,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传统。老百姓和贵族参政议政的习俗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盎格鲁-萨克逊时期他们有贤人会议,在诺曼底时期则有大会议。经过复杂的演变,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近代英国议会。13世纪时,出席大议会的不仅有贵族、教士,还增加了骑士。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现在是弹劾总统)。1341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教士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上院),骑士和市民组成了平民院(下院),于是英国上下两院制正式形成(美国的两院制,民国的两院制就是这么来的。)
1558年底,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每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67年之后,查理一世登基。为了与西班牙、与法国打仗,他想增加税收,但议会拒不批准,国王与议会矛盾的激化直接导致了伟大的英国民主革命。革命从1640年延续到1688年,暴君—国王查理一世也被送上了断头台。1688年英国人用“光荣革命”彻底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1690年3 - 4月,英国议会通过了《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转变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年议会通过《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实现了自己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也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
1714年,不通英语的乔治一世即位,国王从此逐渐不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了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也成了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支持而辞职,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现在许多国家也是这样)。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他的这一做法也成为了许多国家的惯例。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了最高立法机关,并且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以及干预司法的大权。国王的权力至此被剥夺殆尽,完全成了“统而不治”的“虚君”,英国成了实际上的共和国。
在历次议会改革中,贵族控制的上院的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了国家的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英国大选就是指议会下院议员的选举,它原则上相隔5年举行一次。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的议会制度。
英国政府从广义上说包括国王、议会和司法部门。每次大选后获得议席最多的政党为执政党,其党魁循例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并对议会负责。下院第二大党则成了法定的反对党,监督政府。他们会组成“影子内阁”,随时准备接班。当然,议会的其他政党也同样享有反对执政党的权利。
英国议会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英国议会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上院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王室后裔、贵族、离任首相等等组成,没有任期限制。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他们多数是保守党人。
上院议长由贵族院中的大法官兼任,开会时担任主席。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自19世纪以来一直是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这就为贵族院涂上了几笔民主的色彩。
上院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上院的权力虽然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
第三,它还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
英国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最重要地位。下院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在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要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下院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的作用是: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大约有一半也在上院讨论。
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程序是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并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是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也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最后,两院通过的法案,将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则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
监督政府是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等。譬如说,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会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了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之后,原执政党在议会下院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就必须辞职。
上院议员不须选举,而英国下院议员是通过普选,由选民通过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产生的,这是英国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所获得的成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通过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下院议员选举最终取消了财产资格限制。1928年21岁以上的英国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今天,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即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的患者、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当选议员。)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票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有650个选区,选出了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则属于英格兰。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这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下院议席。
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譬如说:它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议员中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人士、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平民院法定任期是5年,但首相有权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要短,平均不到4年。但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
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设立选举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无聊的人抱着玩玩看的心态报名参加选举,因为选举是要由国家财政拨款进行的。如果候选人过多,选举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比如电视辩论,如果几十上百的候选人一起上电视进行辩论,那将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再比如印制选票,如果有太多候选人,恐怕选票要印成书本了。所以,候选人在报名时需要交纳保证金,这样会将那些抱着玩玩看、试试看心态的人挡在门外,将有限的选举资源放在那些确实认真准备竞选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