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密不可分。马克思就说过:美国革命“给欧洲中产阶级敲起了警钟”,它“最先推动了十八世纪的欧洲革命”。而“法国大革命正是受其影响最直接、最深刻、并最早运用和推广其原则于实践的”一次欧洲革命。
在大革命期间,法国革命者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理论为指导,用火和剑、通过革命把封建王朝的三级会议改造成了代议制机构。作为法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它在君主立宪时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在民主共和时期起着监督和均衡行政权力的作用,经常是法国的政治重心,万众瞩目,寰球聚焦。
当代法国的议会制度是由1958年10月4日生效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针对此前法国议会权力过大,党派林立,政治不稳定的弊端,宪法对议会的地位,权力和作用进行了限制。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他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他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这种“半总统制”的权力架构下,议会的弹劾权被约束了,立法权被政府分享了。总统也不再经由议会选出,但是,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议会仍然享有相当大的权力。
法国实行多党制,目前共有30多个政党。如
(1)社会党(常常是执政党和议会第一大党,左翼政党。党员近20万人,多为公职人员和知识分子。主张维护劳工利益,同时采取务实的经济政策;对外推动欧洲一体化);
(2)人民运动联盟(常常是主要反对党和议会第二大党,属中右政党,党员约35万);
(3)国民阵线(极右翼政党,党员约10万人,多为中小工商业者。代表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煽动排外,“要把法国从欧洲控制和世界主义中拯救出来”,呼吁“进行一次反对新共产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十字军讨伐”);
(4)欧洲环保党(即绿党,左翼政党,2008年10月宣布成立);
(5)民主与独立派联盟;
(6)民主运动;
(7)共产党(现有党员约7-8万,最多时拥有党员80多万,曾是法第一大党,现已沦为边缘小党)等等。
法国参议院——卢森堡宫:
法国议会在历史上曾实行过一院制,两院制和多院制。今天的法国议会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就相当于英国的下院和美国的众议院。总体来看,国民议会的权力要大过参议院。两院在组织架构上有些相似,都有议长,办公厅,主席团会议等等。参议院共348席,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可连选连任(这种参议员人数的设置较之美国的廖廖100人显然更加合理)。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因为要保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国民议会的议员不能超过577人,任期较短,为5年,到期要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不得兼任任何政府职位,以保证议会之于政府的独立性。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法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的法国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会议员,30周岁以上则可当选参议员。
(法国全国被划分为577个小选区,其中本土555个,海外省17个,海外领地5个,就像国民党的国民大会和立法院都有海外华侨选举出的代表一样。)
国民议会的议员竞选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数的25%,他就当选了。如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组织的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每省为一个选举人团,由本省选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代表组成。在海外,每个海外领地选举一名参议员,以代表当地的利益。国民议会议员与参议员的法律地位相同,他们是:
(1)豁免权
包括言论免责权、人身不得侵犯权。议会有权要求立即中止对其议员所提起的案件。
(2)待遇
议员每月享受津贴,及对他车辆、办公、接待的补贴。议员还有权雇佣1至5名助理。
(3)兼职
他不得兼任某些职务。国家公务员及法官、一切国有企业或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务等等。最主要的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员。议员也不得从事大部分的私人职业。
(4)财产公开
议员就职之际,即有义务公开其财产来源和数额。任期结束时,也需要重新提交一份财产清单。
国民议会与参议院都有辅助机构,包括立法事务辅助机构和行政事务辅助机构,其人员是通过竞争招聘的。目前,参议院有1000多名官员,国民议会有1300多名官员。
参议院是法国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它最重要的任务在于立法和监督政府,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主要起一个顾问作用。根据法国《宪法》,参议院的权力和国民议会的权力不一样。参议院可以提交新法律或者建议修改已有法律,要使得一部法律被通过,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理论上要一致通过。假如两院之间有意见分歧,则国民议会能够压过参议院。除此之外两个议会可以各派60名议员组成宪法会议来审查一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8年《宪法》大大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给了它一个非常明确的内容范围,其它方面全部依靠政府法令来管理。议会拥有立法权的范围包括:公共自由,刑法,税务,财务,国防,行政管理,教育,私人财产,劳工,社会保险中的财务。
实际上由议会发起的立法几乎从来没有被通过过。假如该法案会导致公共收入降低或者公共支出提高的话,政府有权宣布一部法案无效。此外政府还可以将一部法案定义为急迫,以加速立法过程。这样议会就没有那么多时间来讨论这部法案了。同样政府也可以拖延立法过程,譬如政府可以将一部法案的通过与否与信任投票联系到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国民议会必须在24小时内对政府进行信任投票,否则的话该法案就会自动生效。尽管两院都批准了一个法案,总统依然可以把该法案或其中部分交回给议院再次讨论。最后总统也可以将一部法案直接提交全民公投,由此来绕过议会。
一部法案生效前两个议院必须批准,因此一般在立法过程中一部法案会在两院之间多次穿梭。假如两院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政府可以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七名参议员和七名国民议会议员组成。假如调解委员会也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国民议会可以压倒参议院。所以说实际上国民议会的权力比较更大一些。但在宪法更改或国家组织方面的法律上,两院是平等的。
政府和议会两院均可以提交法案,但参议院不能强迫国民议会讨论它所提交的法案,因此参议院在这方面的力量有限。从1959年至1995年法国制定的3522个法律中只有112个是由参议院提交的。
法国国民议会所在地——波旁宫:
波旁宫图书馆:
法国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可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与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二是对政府行使监督(按《宪法》规定:总理和议会议员都有立法倡议权)。法国议会每年要通过近一百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法律经议会最终通过后,须由共和国总统颁布,并在《政府公告报》上向社会公布。
国民议会通过多种形式行使对政府的监督职能。首先是对政府的质询机制。质询可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每星期二与星期三下午,为国民议会规定的对部长进行口头质询的时间,议员可在此时对政府进行质询提问,由政府相关部长解答议员的问题,其全过程都由议会电视台和法国电视三台进行现场直播。其次,国民议会议员可通过政府的各种“声明”了解政府的政策动向。而监督检查则是通过国民议会的各常设委员会进行的。常设委员会有权对它认为有必要听取意见的任何人进行听证,并在两院设立咨情委员会。此外,国民议会还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事件或政府官员。
根据宪法第20条的规定:由总统任命的政府须“对议会负责”。而在事实上,政府在政治上只对国民议会负责,因为在议会两院中,唯有国民议会才能对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即可以通过对政府提出的不信任案弹劾政府。这时,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如果总统或政府与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事实上,法国总统大权独揽,他可以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仅有的限制是一年内不得两次解散。这是总统制约议会、控制议会的有效武器。故1959 - 1979二十年间,法国国民议会先后提出38次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只有一次获得了通过。)
法国实行中央集权制,上个世纪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体制的弊害。
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汲取教训,还对选举法进行了改革,使党派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这也是我们需要加以注意甚至模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