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议会制行政机构

时间: 2025-05-06 23:23:54
A+ A- 关灯 听书

看过了总统制政府,我们再看一看议会制政府。

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它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这种政治体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现在仍然为许多国家采用,与总统制旗鼓相当。

议会内阁制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要受议会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不讲三权分立,所以它不同于总统制下的分权制衡理念。在议会内阁制下——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一般会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并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须接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如果新议会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就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概而言之,议会制政府有如下特性:

一、行政、立法(除了控制国会,内阁还有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一般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三权分立,没有总统制的制衡机制。

二、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行政首长的产生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与总统制不同,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也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

五、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他可以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以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

六、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也可能重新面对大选。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点,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议会制政府的优点是: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可以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第三,遇到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也有利于训练政治家,因为大多数内阁制国家的总理没有连任方面的限制。只要执政党一直在议会中控制半数以上的席位,那么执政党的领袖就有权利一直组阁。在理论上,只要政党不败选,党内不反叛,这种总理就可以当一辈子。当然,相对于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的议会有力,他们穿的毕竟是同一条裤子。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冲突的机会,而且有着较总统制国家更好的政党组织及党纪,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在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独裁、僭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

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着政党体制的发展,也造成了政府的稳定与不稳定。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一个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新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如欧陆国家,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小党林立的,则有意大利、芬兰、荷兰等国。政党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意大利最为著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党组阁,则连续执政了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反叛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在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繁的国家(如意大利),只要文官体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争,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但是,一般来说,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就越为稳定,亦系事实。

第二,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虽系事实。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滥权情事。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民主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即达四十四年之久。以后也经常上台。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一党执政的结果,却也造成了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负担沉重,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在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

民主宪政的成长,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事实上包含着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的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