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英国议会制政府

时间: 2025-05-06 2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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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政府的典型是英国政府。

英国政府的正式名称是“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是男是女),它负责英国的行政。政府首脑叫首相,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官员,组成政府。在一般情况下,由大约20名资深的政府部长和首相本人组成内阁。

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须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有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者宣布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新举行大选。在实践中,各政党一般会指任一名议会监督(“党鞭”),以保证该党的所有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就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拥有较大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的政府,甚或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可能被小党拆台)。

英国议会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议席的大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往往会获得超过半数的席位),这也使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在一般情况下英君会询问未来的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在一党独大的情况下这不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首相“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在法理上,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

前面说过,英国全国被划分成了许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某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无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在英国的正式法律中政党并不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会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的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等。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在名义上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在最大政党的领袖集团。议会除了是最高立法机构外,也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议院,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的地步。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苏格兰还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而威尔斯议会则只能决定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财政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宪法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可由英国议会决定增大或缩小。

(英国有多种选举制度。英国的国会大选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1999年工党政府在设立苏格兰、威尔士和伦敦议会时为地方议会确定了使用联立投票制;而北爱尔兰议会选举使用的则是单记可让渡投票制;欧洲议会选举使用了政党比例代表制,五花八门。)

因此之故,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不同。——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的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中央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以前地方政府由议会产生,并服从于议会)。

英国内阁的首脑原来是英王。1714年,安妮女王驾崩无嗣,54岁的乔治一世继承了王位,称“乔治一世”。此人原是汉诺威选侯,他说,“我在汉诺威生活的很好,要不是英国王冠比较诱人,我是不会到这里来的”。乔治只会说自己的母语德语以及法语,无法流利地使用英文。于是他敕命辉格党领袖罗伯特·沃波尔为内阁首领,自己逐渐不再出席内阁会议,从此开创了英国的首相制度。但当时这个职位的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而是“首席财政大臣”。

1878年首相迪斯累里签订《柏林条约》时,首相名称第一次见于公文。首相的地位和名称是在1783年的小皮特内阁时正式确定下来的。早期的首相多由贵族院议员出任,后来则下院议员出任首相者居多。从1902年形成了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宪法惯例。但直至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首相‘一词始为法律所确认。

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英王会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首相从本党议员中提出阁员名单,请英王任命。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参加内阁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国防、财政、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与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内阁会议之前,首相有时会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大臣开会讨论,被称为小内阁。

内阁职权主要有: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此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内阁有权采取紧急行动。

英国的内阁下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厅,主管安排议事日程,沟通内阁与政府各部。内阁会议由首相随时召集,一般每周开会1-2次。会议内容保密,讨论不作记录,也从不进行表决,最后都由首相按自己的判断归纳成决定。内阁成员对政府政策和行动负连带责任。不论阁员有没有意见分歧,他们对外必须保持一致

英国首相的职权绝大部分没有法律的正式规定,但根据惯例首相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

根据宪法惯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种权力:

1、首相有权解散议会。

2、首相可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

3、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全部情况。

4、可代表政府在议会中为政府的重大政策进行辩护。

5、可向英王提出任命内阁成员和其他部长名单,也可要求他们辞职或变更他们的职务。

6、主持内阁会议,决定内阁议事日程。

7、向英王推荐高级法官、主教和对某些其他官员的任命。

8、决定各部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成立、合并和废除。

9、对各部业务进行总的指导,解决各部之间的争议。

10、最后,英国首相还掌握着三军的总指挥权,且有宣战权。

实际上,英国首相的权力比美国总统的权力更大。譬如说美国总统对内阁人员只有提名权,而英国首相却有任命权;英国首相可以解散议会,美国总统则不能。

英国首相从沃波尔到现在一共有50多位,2017年特蕾莎·梅任英国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