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美国司法机构

时间: 2025-05-06 23: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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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立法和行政,我们再考察一下司法。在理论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是独立且完全平等的,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

美国《宪法》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在世界上贯彻的首次尝试,它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州或数个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他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其它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

一切罪案,除弹劫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州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

——美国是一个伟大的法治国家,“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200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在今天的地球上,所有民主国家的《宪法》,都有美国《宪法》的影子。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遴选一般采用“经验+精英+年资”的原则。一个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要进入大学学习,获得法学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经验,最后才能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在美国,除在一些州治安法官,其他任何一级法官都要求必须获得法学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通常都是在本科毕业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习。

在法学院,学生们接受的是一种职业化的训练,以研究法官的判例为主。他要从判例中领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独立思考、推理和表达的能力。毕业后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他还要从事出庭律师工作若干年(一般要求6年以上)才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

美国所有的联邦法官均需行政任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以多数票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如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全美律师协会、国会,最后是白宫。

美国的州法官实行任命制或者选举制——这取决于各州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但多数州(目前有33个州)采用的是一种兼有任命制与选举制性质的“密苏里方案”(最初由密苏里州采用)。它的一般作法是: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的固定和非党派的委员会来挑选、调查和评价法官候选人。

该委员会首先要根据它对法官候选人的考察准备一个名单。当州法院法官出现空缺时,委员会便把最具备资格的人选名单(通常是一个空缺提供3名候选人)提交给有关机构(州长或者州长授权的司法部长或其副职)。有关机构从该名单中选择一人初步任命,试用一段时间后,再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由该委员会或全体公民(通过投票),决定其去留。

众所周知,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它的司法制度,大半来自英国。而英美法系则发轫于英国的普通法。这种普通法实际上就是法院法官们所创制的法,这就决定了该法系崇尚司法判例,始终遵循先例,将判例与法官的实践理性作为首要裁决依据的原则。

在制度层面上,如果说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因为创立了法学的基本范畴和逻辑严密的法理体系,建构了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典编纂模式,因而以立法见长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则以其合理而精致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著称于世。可以说,司法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精华所在。而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英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是一个杰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