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中国刑罚制度变迁

时间: 2025-05-06 2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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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制度的变迁,我们最容易看出文明的发展程度。

在远古时代,原始公社崇尚民主,人人平等,没有国家,没有法律,也没有刑罚。对部落外的他人,则只有简单的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在三皇五帝时代,国家产生以后,出现了刑罚。

《后汉书·刑法志》:“(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古人说:“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

(“象以典刑”,就是把犯罪、刑罚的情状绘图悬示,公之于众,进行普法宣传。“流宥五刑”,就是以流放代替死刑或肉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流、放、竄、殛,都是对流刑的不同称法。鲧之殛,贬逐禁锢之至死也。《程子遗书》:殛死,犹言贬死耳。“薄刑用鞭撲”,使人“明耻”而已。大舜仁慈恺恻,用刑谨慎,罪与刑当,可赦则赦。怙恶不悛,死不改悔者,方始杀之)。

自夏代开始,中国古代社会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夏代出现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商代刑法趋于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了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酷刑。

西周文王创制,礼乐文明,形成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替代或补充。

(用土筑成圜形的围墙,故名圜土,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地方,也就是狱城。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犯罪。《周礼·秋官·大司寇》注:“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就是晚上把这些人关起来,白天强迫他们从事劳役、接受改造。所谓嘉石,是指西周在外朝门左专设的纹理之石。对于那些罪行情节更轻微,不足以关押圜土的人,即罚其坐于嘉石之上并强制劳动。)

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仍然以五刑为主。秦代的刑罚出现了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等。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汉代对刑罚再次进行了改革,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景帝则两次下诏减少笞数,但除死刑以外,汉代还有笞刑,且宫刑未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的刑罚体系又一次发生了很大变化,刑罚渐趣宽缓。

1、废除了宫刑制度。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梁律》更是创造了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文帝在《开皇律》中,删除了不少苛酷的刑罚,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隋炀帝也制定了《大业律》,但他自己并不依律行事,“更立严法”,恢复了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

唐代很文明,刑罚较之以前各代均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唐代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也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了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只是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等经常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

宋、元、明、清虽承唐制,其刑罚较之前朝却趋于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增加了死刑的执行方式。——盖宋、元、明、清的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的,都认为自己身处乱世,要治乱世用重典。这种严刑峻法,以驭天下的思想,事实上是历史的大倒退。

宋代中国创设了刺配刑、凌迟刑。

元代死刑中没有绞刑,凌迟成了一种法定的死刑。元朝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

明清时代的中国,再次走向野蛮,刑罚更加残酷,且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出现了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厂卫等特务机关,滥用刑罚也很严重。——“充军”创于明代,枷号亦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

清朝针对死刑则有斩立决和监候制度。彼时理学大兴,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也用枷号之法。清律中没有关于文字狱的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严重践踏了法制。

中国古代没有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法制、人权观念。刑法之中充满了对人类生命的漠视以及刑罚的随意性,不管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无一例外的都要采用刑罚手段,相当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