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古代中国一样,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并不文明,崇尚重典治国,给罪犯准备了大量的肉刑,即便到了18世纪末期,英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仍然多达200余种。各种拷问,逼供,酷刑亦是层出不穷。
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在刑罚上仍在沿用中世纪的理论,希望用司法恐怖来制止犯罪,以严刑峻法(绞刑、流放、鞭刑、枷刑等等)来威慑民众。但随着自由民主博爱,人人平等,天赋人权学说的深入人心,随着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英人对犯罪的惩罚,也不可避免地逐渐从野蛮向着更人道的方向演变。——从19世纪起,英国人开始对酷刑进行反思,逐渐废止了一些以报复和羞辱为目的的刑罚,譬如说用流放代替了绞刑,再变为劳役拘禁,把过去的看守所改造成现代监狱,对犯人由惩罚变为改造等等,体现了人类文明在近现代的空前进步。
英国逐渐废止了以残酷著称的绞刑、剖腹和分尸综合刑,这原是对犯叛国罪者所施的刑罚。英国人认为,叛国罪大恶极,必须严惩。被判决的犯人有时是双手被绑拴在马后拖到刑场,有时是被绑在木架上拉到刑场;对犯人是先行绞刑,用绳套吊起,在犯人尚未断气前砍断绳子放下他,然后开膛破肚,“掏出”内脏(有时还要当着犯人的面焚烧掏出的肠子)。下一步是斩首,最后是分尸,把尸块分送各地“展示”,以儆效尤。
此刑之残酷惨烈,几乎可与中国古代的凌迟处死相当,既不符合人类文明理念,更与人权观念背道而驰,所以1848年后,英国不再实行这样的全套刑罚,而是把人绞死后再斩首,也不再剖腹分尸,且于1870年正式废除了这种刑罚。
英国的死罪在安茹王朝仅有4种,都铎王朝增加27种,斯图亚特王朝又增加36种,乔治亚时代增加最快,达156种。19世纪初的英国共有223种死罪,包括绑架、谋杀、扒窃、海盗、残害牲畜、放火、亵渎、盗窃、砍伐树木和往池塘外放鱼等。有些轻罪,例如扒窃或偷食物也可以处死,是很不合理的。这种罪行很可能是那些极度赤贫,饿着肚子的人所犯,由于许多家庭生活在极度贫困中,所以就有人因为盗窃一顶帽子、一块手绢、甚至一片牛肉而被处死。1801年,13岁的安德鲁·布朗宁因为偷了一个调羹而被绞死。
——从18世纪末起,这种小罪处以死刑的情况引起了公众的不安。1823年,首相罗伯特·庇尔减少了可判处死刑的100多件罪行。1830年,约翰·罗素爵士废除了偷窃马匹和入室偷窃的死刑。这时更出现了改判情形,有大约60%的死刑判决中记录着“若执行的话,可以处稍低些的处罚”。在1826 - 1835年期间,英国有11305人被判处死刑,但真正的执行的只有514人。1836年英国废除了伪造罪的绞刑。1861年后,只剩下了谋杀、海盗、叛国、在兵工厂或造船厂放火(这等同恐怖行动)4种死罪。
在人类历史上死刑大多是公开进行的,中国古代杀人都是在菜市场和闹市区,目的是以公开行刑,羞辱犯人。从1783年起,伦敦的公开绞刑就在新门监狱前面的广场举行。1807年的一次绞刑日,伦敦4万多名民众聚集在新门监狱广场观看死刑。直到1810年,伦敦的新门监狱平均每年要公开处决8 - 10人左右。1820年公开处决犯人达43人。1824年,银行职员法特雷劳因伪造罪被执行绞刑时,至少有10万人前来围观。
从19世纪初开始,英国就有人反对死刑的公开执行。到30年代,反对的舆论增多。1840年,狄更斯在《每日新闻》上写道,看客“没有痛苦,缺乏应有的恐惧。毫无厌恶与严肃;有的只是粗鄙、堕落、浮躁、醉酒和其他诸种丑态”。他感到自己“被一群窃贼、妓女、流氓、无赖包围着,他们粗野的笑声和冷若冰霜的表情让人恶心”。——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渐渐地,观看行刑不再是各阶层的娱乐盛宴了。到了60年代末,观看行刑成了素质低下的表现。1868年,狄斯累里政府放弃了公开绞刑。此后行刑都是在监狱内的大墙里进行,刑毕,升黑旗,通知外面亲属,犯人已被处死。
英国也逐渐放弃了以羞辱为目的的刑罚,例如枷刑和鞭刑。颈手枷刑是用刑具锁住双手和脖子;足枷则是用木枷锁往双脚。这类枷刑的出发点是人都有羞耻心,因此通过最大化地羞辱犯法者来迫使其改邪归正。在这种场合,受刑者往往身戴刑具,置身于闹市区,受到闹市区男女老少的公开的羞辱和谩骂,受到臭鸡蛋、烂水果和菜蔬的扔砸。
英国一直到19世纪初,还使用枷刑和鞭刑,作为对轻罪的刑罚手段。譬如说,1810年,伦敦波街警察突袭了白天鹅的一个“所多玛俱乐部”,逮捕了一群男同性恋者。其中7人判入狱,6人被判9月27日在潘顿街对面的干草市场受颈手枷刑。行刑当天,犯人站在开敞大篷车上,从新门监狱出发,沿着罗德门山、舰队街、斯特拉德和查灵十字路,由100个骑马带枪警察、100个徒步警察护卫,极为“隆重”。这时路旁商店关门,人行道、屋顶挤满了男女老少。行刑场所附近屠宰场的人用车装运了大量的猪内脏、粪便,鱼妇带来了鱼杂,还有附近街道的死狗死猫,更有来自菜场的烂菜,夹杂马粪的泥巴堆放在一边。虽然在受刑地,套上刑具的犯人被一圈警察保护着,但群众还是把动物尸体、烂果烂菜、粪便砸向了犯人,这些犯人不久便没了人样。——不难看出,这种侮辱人格的刑罚与人权思想相冲突,有违于人类文明。
此后,这种刑罚便很少使用了,1815年此刑只适用于作伪证者。1837年,英国放弃了颈手枷刑,1872年放弃了足枷刑。
鞭刑有着悠久的历史,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前就曾受鞭刑。受刑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拴在马车后面,扒开衣服,露出后背,接受鞭打,显然有违于人类的隐私与文明理念——英国的鞭刑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开始减少,1817年英国放弃对女性公开鞭刑,30年代放弃对男性公开鞭刑。1861年起鞭刑仅用于16岁以下的犯人(今天的前英国殖民地仍有此刑,如新加坡、博茨瓦纳等)。
用流放刑代替绞刑,既是用强制劳动改造犯人,也附带解决了殖民地的劳动力短缺,可谓一举两得。一般来说,在英国,任何刑期达7年及以上的罪犯都可以流放(罪犯被流放到殖民地服满刑期)。英国在美洲的殖民地和澳大利亚都曾作为流放刑的目的地。从1787 - 1857年,总计有16.2万人被流放到澳大利亚。19世纪中叶,由于澳大利亚普通移民的增加和当地人的反对,英国逐渐放弃了流放刑。
监狱曾如“人间地狱般”丑陋。在旧监狱里,男人、女人、孩子大家全体挤在大房间里,睡在地板上,没有单独的牢房。大多数看守所狭小、破旧、肮脏、拥挤、不卫生、管理不善、接触不到新鲜空气。犯人常常受到伤寒或称“看守所发烧”的侵袭。1815年,一个贵格派的慈善家伊丽莎白·弗赖发现新门监狱的女犯“极度污秽、极度难闻”,“她们睡在地板上,有时一大间牢房挤上120人,根本没有床垫,许多人几乎衣不蔽体”。1818年,议员巴克斯顿在考察考帕特监狱时发现,一名被监禁的流浪汉躺在麦秸铺成的床上,浑身肮脏不堪,看上去奄奄一息,几乎连说话的气力都没有;到处弥漫出一股恶臭,腐蚀着犯人的脾肺,他们破旧的衣服上爬满了虱子。
英国监狱曾经施行“静默制”和“隔离制”。在“静默制”下,犯人在一起工作、吃饭、祈祷和睡觉,但除了在教堂里必须保持绝对安静,不能开口说话,其他非口头的交流也受到禁止,违者受罚。1842年,在考德巴斯费尔德的1500个左右犯人中,年处罚次数达到1.7万人次。在任一天中,每100个犯人就有5个在接受各种惩罚,从鞭打36下、或双手铐在背后,到关禁闭。——在“隔离制”下,犯人住单人牢房,离开牢房时也得带着小黑面具,这种做法曾经把许多犯人逼疯。
除此之外,英国还有强制劳役制度,专为惩罚犯人而设计。在考德巴斯费尔德,一般而言,劳役时间是8个多小时,劳役任务多样,有踏轮子、拣麻絮、转曲柄等。这里有20架踏轮,犯人用双脚踏踩转轮15分钟,休息15分钟,总计15次。在踏轮快到15分钟时,房子里异常闷热,充斥着汗臭味,几乎让人难以呼吸。踏不动轮子的犯人则用双手转曲柄,要求一天转动1万次,这意味着至少8小时20分钟的劳役。这种强制劳役体制在营养不良的情况下、或年老体弱的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慢性死刑。
从19世纪起,英国人对监狱进行了改造,发展出了新型的现代监狱,改善了监禁条件,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榜样。
1800年的伦敦有19个监狱,其中有8个是债务监狱。1869年,英国废除了债务囚禁,关闭了债务监狱。同时,新建了一些符合现代监狱要求的新监狱。这些监狱已经没有了如新门监狱那样吓人的外表,而是坐落在郊区的田园风光中,只不过有着高高的围墙而已。新监狱牢房里有床位,有厕所,光线充足,空气流通。1910年,这些监狱总共可关押5600人(按1监1人算),全年可收押6万人次(包括各种短期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