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国司法制度

时间: 2025-05-06 2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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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海洋法系的代表国家,我们再来看一看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司法制度,以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所以我们先从法国开始。

自公元前一世纪高卢被凯撒征服,法国的司法制度就以罗马法为土壤开始萌芽。在经历了大约一千年的封建司法之后,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转折,近代法国的司法体制初现雏形,并在拿破仑时代得到了完善。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司法改革,则确立了系统、完备的法国现代司法制度。

封建时代法国的司法制度相当落后。每逢加冕,大主教就会以上帝之名赋予国王作出司法判决的权力。国王通常亲自操刀处理案件,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则各行其是。十三世纪后期,国王逐渐将司法权委任给其代理人。这一由众多代理人形成的庞大的司法机构虽然存在等级划分,但在案件管辖权上并不明确,再加上机构本身的错综复杂,往往导致司法判决缺乏效率和确定性。同时,职务受贿、卖官鬻爵,徇私舞弊的广泛存在,也在聚集着民怨。此外,与所有前现代国家一样,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限混乱也是法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弊端。

历史走到了1789年,撼天动地的法国大革命使反动的封建等级制度土崩瓦解,灰飞烟灭。法国制宪会议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为纲领,确立了司法独立。法官从此被禁止干预和影响立法、行政,除了适用法律,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

法国在1790年8月制定的基本法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基本司法原则,其中一些沿用至今,如:普通司法系统和行政司法系统分离的原则,司法的无偿性原则,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原则等。

制宪会议对司法机构也进行了开创性的改革。在民事领域,基层设立了治安法官,调解民事争议;在治安法官的上一级,设立了省级法庭审理上诉案件。在刑事领域,制宪会议于1791年起草了《刑法典》,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并将违法和犯罪行为划分为违警、轻罪和重罪三类。随后,为保证司法的统一性,最高法庭和上诉法庭也都被建立了起来。

1799年拿破仑上台执政,他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完成了一系列法典的编纂,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其中包括: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商业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刑法典》,这些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拿破仑对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机构也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司法机构的等级更加分明。在中央,最高法庭改称为最高法院,其下分设数庭。且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监督。在民事方面,在每个行政大区设立了民事法庭,在每三个省设立了一个上诉法院,以复核民事和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在刑事方面,采取了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并且赋予了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1810年的《刑法典》则确定了处于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逐级量刑的幅度以及法定的减轻和加重情节。此外,司法人员独立地位的确立,行政法院的创立,都值得提及。

在随后的近一个世纪中,在法国,集会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的权利先后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随着1958年《宪法》的出台,一场影响广泛的改革在法国的司法领域再次展开。该宪法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创立了违宪审查法官的职位,其次,初审法庭取代了治安法官,大审法庭取代了省级民事法庭。这一时期法国法律的法典化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是法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在法国,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共转。它们的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部门与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

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轻微罪的。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法官通常实行独任制。轻罪法院负责处理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定刑2个月至5年),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大省可能设有若干个(法国本土有96个省);重罪法院负责审理的是法定刑为5年至死刑的案件,也设在每个省的省会,但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陪审团。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它也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的。一般是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般就是终审判决。

法国的大审法院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合同案件,以及部分商事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制,简易民事案件则实行独任制。小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合同和劳动争议案件。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租赁法院顾名思义都是专门法院。

2、上诉法院

法国的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分别审理各类上诉案件。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的各种案件。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它要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它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撤销原判后它需要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此外它还要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

2、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的上诉行政法院于1987年创设。设立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负担,加速行政诉讼的进程。它的权限是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3、地方行政法院

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又称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审判和咨询。一切行政案件均以行政法庭为一审法院。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法国的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还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在法国,除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其他法官都是公务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任命。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未经法官同意,也不能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也不行。

(法国法官正常履职也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官不为其作出的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威胁、侮辱、施加暴力于法官将受到刑事处罚。为保障司法审判不受媒体骚扰,以向法官和证人施压为目的的任何评论或侮辱性言论,在理论上均被禁止。)

法国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其职责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按照规定,法国的法官不能担任行政职务,不能从事其他执业活动或受薪活动;司法群体不能发表政治观点,不能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与其中立地位不兼容)。

法国的司法部则掌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和经费等。

在法官的培养上,法国的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一次会考,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员,报考者须具备大学学历及法律专业知识。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将进行为期31个月的带薪培训,培训费用和工资均由国家负担。他们可以协助法官办案,但不享有表决权。学院的教学侧重于帮助学员掌握审判技能、学会办案。此外,法国还注重培养法官们树立公正、独立、尊重法律的道德理念。他们毕业后,经司法部长推荐、由总统任命即成为正式法官。

在法国,法官是很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收入高,更在于他们被视为司法正义的化身。——法国法官的薪金水平在社会各行业中属于中等偏上,刚入职的法官月净收入约为2600欧元,其后随着工龄、级别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临近退休的资深法官月薪可达8000欧元。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这一点,中国应该效仿。免得屋上架屋,床上架床,弄得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除重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不设陪审官这一点,也值得效仿。)

法国的法院设有执行庭,但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立案和对外委托,不直接参与执行。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承担——他们不是法院或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而是通过考试、经合法登记后取得执业资格、处于中立地位的特殊职业者。法国诉讼学院是专门培训执行员的唯一学院。执行员无论是接受法院委托还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都要收费,才开展工作。执行员的主要职责是把各种司法文书正式送达当事人,必要时,他们可以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警力协助。法国的执行员社会地位很高,在法国民众中的影响也很大。比利时、荷兰等国即借鉴了法国的执行员制度。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运作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选举总统、议员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违宪控告案件。自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

【法国的调解与调停制度】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法国法院也重视和解与调解,其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任何地点和时刻,均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和解,法官也可以提议和解。当事人和解撤诉,法官就不必再作出裁定了。

调解只适用于民事审判,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达成协议,以便结束冲突。在劳资冲突、交通事故赔偿、家庭纠纷、保险纠纷等案件中,调解是必须采取的审判方式。

法国法院的调解不同于中国,法国法官在调解中的工作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某个第三人为调解人。调解人结束调解任务后,法官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在当事人预交的费用中支付。

在法国,对一些最轻的刑事违法案件可以调停。调停的目的是开展对话,使违法犯罪分子衡量他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争取他自愿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在经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同意,其父母也同意的条件下,检察官有权建议采取调停措施,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审判机关也可以建议刑事调停。如果调停成功,法庭将随后对违法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为了充分体现还司法权于民众的光辉理念,法国商事法院的法官从商人中通过选举产生,不实行终身制和升迁制。劳动法院的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劳动者担任法官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减少、扣发其工资或报酬,政府还要提供一定的补偿。重罪法庭的合议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都由国家财政负责开支,其中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等等。为了防止职业法官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涉,法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职业法官应当在陪审团所有成员发表完意见后才能阐述自己的观点”。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法国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我们的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起源于法国,譬如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原则。毫无疑问,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司法制度,同样独具特色,引人瞩目,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