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德国司法制度

时间: 2025-05-06 23:36:35
A+ A- 关灯 听书

德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镇,拥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以及大量的单行法规(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司法体系十分完备。德国法律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的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后新德国的创造。

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不相上下,各有千秋。在一些地方,譬如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理论发展方面,《德国民法典》甚至要胜过法国民法典。——从民国初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更多,这是我们不应忘记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共和制。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德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主要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不从属于任何权力机关,它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自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不能连选连任。

德国的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第一级:初等法院,又称地方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刑事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

第二级:地区法院,受理较为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初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对简易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则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三级:高等法院(地方上诉法院),一般一个州设一到两个高等法院(德国共16个州)。主要审理下一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它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事实。

第四级:联邦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为终审法院。也只审查法律要点,不审查案件事实。

德全国共有初等法院约700个、地区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等等。

专门法院

(1)行政法院。三审终审制,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德国共有行政法院52个。

(2)财政法院。二级二审制,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

(3)劳工法院。三级终审制,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德国共有124个劳工法院。

(4)社会福利法院。三审终审制,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社会福利法院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9个。

此外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最后还有专利法院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是司法独立之邦,法官独立审案,法院是处理各类争议的唯一机关。一旦成了职业法官,就是终身的,一般不受罢免和处分。初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改变了初审判决,对初审法院的办案法官也没有任何影响。

德国只正式承认两种法律来源:成文法和惯例法,法官只能应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但德国也汲取了英美判例法的优点。判例在德国法院中也受到了尊重和考虑。

“最明显的例子是,联邦宪法法庭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德国的低一级法院一般都仔细研究高一级法院的判决,尽可能保持判决的一致性。此外,学者和法学家的文章也具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特别是在这些文章代表占支配地位的观点的情况下。”——这些也是我们中国应该效法的。

《德国法官法案》规定:要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本科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应试者一旦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就可以进入被称为“预备服务”的历时两年半的培训阶段,有权领取国家津贴。这个培训阶段有四个必修工作站和一个选修工作站可供学员选择,包括法院、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学员在每个必修工作站工作3至9个月,以熟悉、适应司法环境。除此之外他们还得听法官和文职人员讲课,这些课程的重点是分析复杂的案例。完成预备服务后,学员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考察的重点是考生如何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之中。学员一旦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就有资格申请法官职位了。

除了职业法官,“德国比任何西欧大陆国家都更广泛地使用非职业化法官。在德国所有州的初级法院中,普通公民都有权参加一些类型案件的判决过程;普通公民控制着商务、刑事、劳工及社会保险等案件中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中的多数投票权。即使在税务和行政事宜以及大部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非职业法官也参与其判决过程,尽管他们在由5人组成的合议庭中占少数”。——“德国司法系统中充满了公众大量参与的气氛。德国允许非职业法官参与司法程序的理由是:它能够对行政专制主义进行制约,保证判决的独立性;它有助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能使法院做出的判决合法化。更重要的是,非职业法官个人的经历能为解决有关案情疑点带来特殊见解。”

德国的职业法官与非职业化法官承担同样的职业责任,也享有同样的司法独立。他们宣誓就职,任期固定,每年通常被分配开庭12次。他们必须主持公正、严守司法程序的秘密以及按照法律判决案件。

(非职业法官可以从普通公民中挑选,也从利益组织中挑选。例如,代表雇主组织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医生的,代表病人的……)

在司法机构中大量设立非职业法官的做法,同样值得中国效仿,特别是在偏远的老少边穷地区。

德国的检察制度:

德国的检察机关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有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个别地方还有地区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没有从属关系,受司法部领导。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察机构之间、上级检察官和下级检察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中遴选,升职需经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

在德国,检察院除了提起公诉,还要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德国检察官是公务员,选任条件与法官相同。检察官一旦获得任命,就是终身制的,65岁退休。

德国警察主要分刑事、司法、交通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归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领导。刑事警察对包括贪污、受贿、渎职在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案,立案请求由警察提出,检察官批准。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辄要经法官批准。刑事警察没有权力擅自行动。

德国没有死刑——1953年联邦德国刑法用终身监禁代替了死刑判决,有点过分。在魏玛共和国时代,德国废除了对于财产犯罪的死刑处罚,死刑仅限于谋杀罪名。我以为,这才是我们应该仿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