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的考察,我们初步探讨、厘清了天崩地解之后改进国家机构的种种路径。但最大的改进,则是从代议民主走向直接民主,一如在世界历史上人类从专制君主制跃进到代议民主制。——在信息时代,这是一种不以个人、团体和国家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中国在近现代一直落后于西方,我们则决心把中国建设成世界上最正义、最民主的国家,未来的中国将比欧美更加进步也更加强盛。人人平等,阶级消散,整个社会充满博爱,在不妨碍别人的前提下,个人和个体的自愿组合将享有完全的生活与行动自由。
如前所述,在经济上,我们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尽可能多的领域,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农牧业集约化,对社会实施全方位无遗漏的保障,实行全民福利制度(以遗产税、馈赠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超规住宅房产税作为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
在政治上,将实行三权分立,各级政府首脑,各级议会代表将由全体选民直接普选产生。重罪将交由公民法官审判。
而建立全民公议公决制度,还政于民,是政治制度改进的重中之重。——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延伸,直接民主取代间接民主之时机已渐渐成熟。
回首往昔,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形式—代议制,与远古部落的直接民主制,与古雅典的直接民主制截然不同。
在雅典,由于实行直接民主,公民大会便合乎逻辑地成了国家最高权力之所寄。它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公民大会每年开会约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数为6000人。另有500人会议,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公民大会常设有议事会,可以选举和罢免军事首脑。各种法院由数百名公民出任陪审员和审判员,可以直接审案,并且根据多数票来断案。
——概而言之,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乃是雅典政治的一大特征。它符合民主政治的最初理想——民有、民治、民享。
——民有,说明政府属于人民所有。人民属政府所有,处处受政府钳制,是典型的冠履易位,阴阳反背,本末倒置。
民治,说明统治者是人民,而不是人民选出的代表或者官员。——“民治”要求公民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立法、公民决策、公民司法。公民不应该再像今天的欧美,仅仅满足于几年一次的选举。选出他们的代表和行政首长之后,再无作为,袖手旁观。
民享,说明这个政府以人民确立的目的为目的,“民之所欲,常在我心”(而不是人民成为政府的附庸)。——人民愿意“享受”,这个政府就得服务。人民不愿意“享受”,政府也无权要求人民去接受它的所谓服务和束缚,恬不知耻,强买强卖。
从严格的“民治”的角度看民主,当今的地球世界几乎不存在真正的民主国家,因为所有国家的决策权都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人民在大多数时刻,只是政治上的旁观者和看客。
无视已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的世界经济、科技、政治、社会现实,把公民的民主限定在选举之上,是目光短浅的,也是难以为继的。
在直接民主制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份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中间环节,如议会代表或政党的作用将大大减弱。其突出特点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行使权力”——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要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订,每一个公民都要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治理国家。就像在瑞士联邦。
公民决策的意义比选举更加重大,因为行政决策往往直接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而选举更多的只是一种价值偏好的表达。——互联网的迅猛扩张,“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已经为人民重返政治中心提供了绝好的平台。
在现代欧美,间接民主为主,直接民主只是一种补充。而在未来的中国,则直接民主为主,间接民主会变成一种补充。
现在,在地球上实行“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国家是瑞士联邦。瑞士以“直接民主制”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应该不少。
政法学者告诉我们:
实行“直接民主制”,是瑞士1874年全面修改1848年宪法时所确立的宪法原则之一,它源于中世纪日耳曼人(瑞士是阿里马民族)“广场集会”的政治传统,与“武装中立、联邦政体”一起,构成了瑞士现代政治的三大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直接立法。这一制度最初始于18世纪瑞士的某些州,载入联邦宪法后,1891年正式推广到了整个联邦。
在历史上,瑞士联邦由20多个分散的州在共同抵御外侮,结成“邦联”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瑞士最初受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1291年8月,现今的瑞兹、下瓦尔顿和乌里三个州为了共同抵御舆地利的入侵缔结了“永久联盟”,组成松散的邦联——这是瑞士立国的开端。到了14世纪初,琉森、苏黎世、楚格、格拉罗斯和伯尔尼也相继加入联盟,形成了“八州联盟”。“八州联盟”的强大,迫使奥地利于1474年与瑞士签订了“永久和约”,瑞士从此最终摆脱了奥地利的控制。1481年和1513年它又陆续接纳一些州加入联盟,基本形成了今天瑞士的政治版图。
法国大革命后,1798年,拿破仑借口防范奥地利的攻击悍然率军入侵瑞士,将瑞士改建为“海尔维第共和国”,直接隶属于法国。拿破仑不顾瑞士各州的固有疆界和存在已久的分权传统,强行按照法国中央集权制的模式,将瑞士邦联改设为22个行省,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到各地直接处理政务。拿破仑失败后,1815年欧洲列强召开维也纳会议,确定瑞士为“永久中立国”,但此时的瑞士仍然是一个软弱的邦联。
此后,瑞士的“联邦派”与“邦联派”围绕集权与分权展开了长期激烈的斗争,终于在1848年制定了联邦新宪法,联邦派占据了上风。但宪法仍然照顾了“邦联派”的某些要求,在一些方面体现了“邦联”制的特色。
1874年,瑞士又一次全面修改宪法。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瑞士为联邦制国家,各州为“主权州”,自立宪法,除外交、军事、邮电、交通外,其它事务都由各州自主决定处理。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公民以“直接民主”的权力——规定凡联邦通过法令或修改宪法都需经过全民投票公决。在征集到法定数量的签名之后,公民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倡议,等等,这样就形成了富有瑞士特色的“直接民主制”。
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信仰的存在,是瑞士形成多元化利益格局和“直接民主制”的重要的内在原因。
瑞士虽然是一个地小人少的国家,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种语言与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联邦制国家。从民族构成来看,瑞士目前存在着凯尔持人、海尔维第人、勃艮第人、拉埃蒂安人(即列托人)四个主要民族;从语言来看,居民主要分住四个语区,讲德语的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5%,讲法语的人占18%,讲意大利语的人占12%,讲拉丁语的人占1%,讲其他语言的人占4%;从居民信奉的宗教来看,天主教徒占49%,新教徒占48%,犹太教徒占1%,此外,还有少量人信奉伊斯兰教,或者没有宗教信仰。
在历史上,这些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信仰的居民是基于抵御外敌入侵的共同利益才自愿结合成联邦的。虽然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发展,但各自的文化传统和政治心理积淀,尤其是作为联邦主体的各个州的地方观念、种族观念等等依然十分深沉、牢固。只有实行多元化与直接民主,才能保障人们的传统文化与独特利益。
此外,小国寡民的地缘政治环境,也是瑞士“直接民主制”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
众所周知,代议政治即实行民选议员代替人民议政立法,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一大基本特征。近代以来大多数西方国家采取的都是间接性的代议政治,唯独瑞士实行的是由公民直接立法的“直接民主制”。而使“直接民主制”在瑞士成为现实的一个重要条件,主要在于瑞士是一个小国,全国总面积不过4万平方公里多一点,总人口也只有627万。——这种“小国寡民”的便利条件,使得全体公民通过投票公决进行立法成为了可能。换成一个大国,在信息时代之前,折腾半年,也未必能圆满完成一次全民公决。
瑞士的“公民倡议制”:
所谓公民倡议,是指公民主动创制、修改、取消某些法案的权利。在瑞士,无论是政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如要求就某事制定法律,要求修宪,或者要求修改法令——在联邦政府决策中增加新的条款,都可以发起全国性的公民倡议。
从倡议发起之日起,18个月内若征得10万人签名,即可向联邦政府办公厅提交公民倡议,联邦政府有义务审理提案,并在一年内提交议会审议。议会决定后,交付全国公民表决,取得选民和州双重多数同意后即可生效。——也就是说,瑞士公民除了拥有一般西方国家公民在代议制中享有的选举权外,还在立宪和立法方面享有直接参与的权利。
倡议可以为笼统建议,也可以是具体文本。议会决定后,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以交付全国公民表决——这是典型的两种民主互补形式。
上世纪末瑞士曾酝酿修改宪法,提高公民倡议的法定签名人数,但2000年颁布的新宪法,并没有提高这一数额。
为了应付紧急情况,瑞士联邦宪法还规定,在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有全权,所有法令可不经公民表决。在和平时期,如遇紧急情况,联邦政府也可以紧急法令为名,不交付公民表决。——但这类法令的有效期仅为一年。1年后如被公民投票否定,法令即不再有效。在通常情况下,联邦范围内每年要举行4次公民投票。
每年,瑞士有投票权的公民会多次收到来自联邦、州和乡镇的信件,选民可以通过填写邮件中的选票参加大选、地方选举和全民投票,使用自己的政治权利。
瑞士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涉及的领域很广、参与的程度很高。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领域的重大举措或直接涉及人们生活和利益的问题,公民一般都会积极参与,公民参与贯穿了瑞士政府决策的各个环节。
据统计,瑞士的公民投票议案有逐年增多之势,它在1900—1950年间平均只有2案,1950—1985年间则增至5000多案。诸如限制工人人数,采用夏令时制,要求汽车乘客系保险带,摩托车驾驶员戴保险盔,车辆使用高速公路须付使用费并粘贴标签,各地学校学年开始时间等等事情,在别国大概连议会也无需代劳,只要一纸行政命令就可解决的问题,而在瑞士均被视为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大事”,而列在投票之列。这还是全国范围内的公决事项,——在各州或各市公决的事项可能更为琐碎。如瑞士外交部的一位大使介绍,他所在的市不久前刚为是否在某地新设一公共汽车站而进行全民公决。据说,每个瑞士公民每年平均大约要对20多个问题进行表决,也就是说,瑞士人1年中有将近一半的星期天在参加投票。
瑞士对于就同一件事进行两次全民公决之间没有做任何的时间限制,对参加投票的法定人数也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今天我们就这件事组织了一次全民公决,明天可以再开始组织一次推翻它。比如,1978年瑞士曾就是否实行夏时制举行了公民投票。这个倡议原来是想和欧洲很多国家的夏季时间一致起来,同时为每天从法国、意大利边境到瑞士工作的人提供方便。结果被否决了,原因是许多农民认为夏季时间打乱了他们的工作习惯,在太阳还很高的时候,就要丢下地里的活去挤奶。许多母亲也反对,因为她们的孩子因此必须早起,而孩子们毫无疑问是不肯早睡的,但4年后1982年再次就此事举行的全民公决却通过了。——尽管如此,由于组织一次公民倡议耗时很长,一项倡议提交上去需要18个月征集签名,然后议会有1年时间决定,再加上其他一些程序上的时间,一项倡议从提出到最后公决一般需要3-4年时间,所以也不可能出现今天通过、明天再改的情况。
公民倡议和公民表决以直接民主的形式,替代了议会的部分立法功能,政府的部分决策功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在瑞士已经是水乳交融,珠联璧合。
瑞士公民通过公民倡议和公民复决这两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治理,既可以监督议会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也可以表达公民自身的意愿,防止议会拒绝制定民意所要求制定的法律。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事实上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过程。——瑞士公民通过投票参与会否决一些不符合民意的立法,例如,设立州际安全警察的法案,就曾被公民否决,这相当于人民对议会和政府所有发出的“警告”。
在瑞士,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被当做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宪法的保护。通过公民积极有效的参与,从制约权力、重塑公信力、构建透明政务等方面推进了瑞士廉洁政府建设,从而使该国能一直保持在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列。
卢梭认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并决定政治事务才是真正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同样推崇直接民主,推崇巴黎公社为实现直接民主所做的尝试。——“主权在民”是世界上所有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但公民真正在几乎所有政治领域都可以直接发言,而不是通过代表发出间接声音的直接民主,唯有瑞士最为完善。
专家指出:瑞士民众参与权力监督制约的广泛性,在发达国家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在瑞士,位于权力两端的是政府和人民。由于存在着全民复决的压力,政府在作任何决策前都要考虑周详,都要听取公众的意见。他们基本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如果一意孤行就很可能导致法律或政策被全民复决推翻。——公民的积极参与,实现了公民权与政府权力的互相监督和制约。将一切行政决策让公民知悉和参与,迫使政府官员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负责任的解释。而只有把行政决策置于公众的压力和监督之下,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
瑞士是一个高度民主的国家,也是一个政府极具公信力的国家。瑞士公民积极参与选举和行政决策,使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透明度明显增强,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风险大大减小,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也有助于大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促使经济发展、人民幸福,令山巅之国为天下万国仰慕。
瑞士的公众参与相当发达,政治和立法决策非常开放。“州、市镇、政党、利益集团,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都可以在决策的各个重要阶段,通过公众咨询形式对决策进程施加影响”。——“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公民参与决策的前提。公民在参与决策之前要有充分的知情权,政府就必然要公开重大决策与制定政策的过程和程序,要披露与政策相关的必要信息。从这个层面来说,公民积极参与促使政务决策公开,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政府隐瞒政务信息、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提高了政府运作的透明度,能够有效抑制腐败现象。”
瑞士公民通过公民倡议、公民复决等方式参与政府的选举、政策制定,促进政府和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使瑞士政府变成了一个地球上为数不多,货真价实的人民政府。
由于直接民主的实现需要较高的条件,其推行遭遇了许多难题。所以学术界几百年来更多地推崇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而对直接民主却经常给予诸多的批判、质疑和否定。
——但是,他们忘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间接民主本身就是为了实现民主精神和原则而做的暂时性制度选择。直接民主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本义,才是民主发展的趋势”。
世界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于直接民主的泼污,对中国民主政治的成长和世界民主政治的升级换代甚为不利,这是我们所必须警惕的,也是我们应该加以扭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