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规律及契约法

时间: 2025-05-07 07:35:12 浏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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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

 

霍布斯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霍布斯自己说过,理性是后天养成的,但在这里他似乎忘记了。】

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权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

因为人们的状况正象上一章所讲的一样,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这样说来,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

【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说法并不成立。婴儿与自己的母亲可能处于交战状态吗?保全生命并不是自然律唯一,甚至是第一的要求。事态的发展有时候也会要求我们献出生命,为了亲人,他人或者相关群体的利益。因为道德的法则与保全自己的愿望一样,早已深植于我们的体内。

至于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更是瞎扯。别人辛辛苦苦建造好的房子你有权进去住吗?绝大多数人的身体与你何干?既非你生,又非你养?

我们只能说,对于别人,我们有正当防卫的权力。对于威胁,我们有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权力。】

于是,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霍布斯说的不对。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对。不能说为了保卫我们自己,我们就有理由把具有一定威胁的邻族斩尽杀绝。】

……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而不是选取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诫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切勿强加给别人。你不愿意人家虐待你、藐视你、仇恨你、对你不客气、没礼貌、又骂又打,你就不要那样对待别人,强调的是人应该宽以待人,提倡“恕”道。

“恕”是“仁”的消极表现,而其积极表现便是孔子所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与耶稣所说 “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是完全一致的。孔子和耶稣都是天上的大王爷,位次相近,思想也非常接近。

耶稣这句话被镶嵌在联合国的墙壁上。西方伦理学认为它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道德准则,称之为道德上的“黄金律”。它不是消极地限制自己的行为,而是积极地付出自己的爱和善,尊重自己,善待他人。——你愿意别人同情你、爱你、帮助你、尊重你,你也要那样待人。】

一个人停使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便是捐弃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一个人放弃或让出自己的权利时,并不是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他原先本来没有的权利……一人消失权利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过是相应地减少了这人运用自己原有权利的障碍而已。

【错!如果财产属于两人,那么一人放弃则很可能导致另一人全得。这时放弃就等于转让。】

这种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因为最容易破坏的莫过于人们的言词)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而来的。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

【霍布斯奉行的是彻底唯物主义的市侩哲学,他不认为人有良知,有道德,居然说所有人守约都是因为“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有害后果”。事实上,上天已经把仁义礼智信深埋于人的心中,不守信用,人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如果“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那么千千万万的抗日英烈杀身成仁,为国捐躯,自己能得到什么好处?】

首先,如果有人以武力攻击一个人,要夺去他的生命,他就不能放弃抵抗的权利,因为这样就不能认为他的目的是为了他自己的任何好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伤害、枷锁或监禁。

……如果权利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一方转让,其目的是希望因此获得他方或其友人的友谊或服务、博得慈善或豪爽之名、免除其内心的同情之苦、获得天国之报等等,便不是契约,而是赠与、无偿赠与或恩惠;这几个语词所指的是同一回事。

【他总是认为,人们行善都是为了某种利益。跟现在的大多数中国小市民一样,冥顽不灵,愚不可及。】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续)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互相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

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因此,首先践约的人便无法保证对方往后将履行契约,便是违反了他不能放弃的防护生命与生存手段的权利而自弃于敌人。

但在世俗国家中,由于建立了一种共同权力来约束在其他情形下失信的人,这种恐惧失约的心理就没有理由了。由于这一原因,根据信约应首先践约的人便是有义务这样做。

【这是建立国家的好处。以前都是靠舆论与道德的力量让人守信。人类败坏后,这些已经靠不住了。】

一个人转让任何权利时,就是将他权力范围内的享受权利的手段转让了。比如卖地的人就把地面上所生长的牧草和其他一切都转让了。出售水磨的人也不能将推磨的溪流引走。将政府主权给与他人的人就是让他有权征税养兵、设官司法。

除开上帝以超自然的神启,或是通过他的助手以他的名义传话给中间代理人的方式之外,就不可能和上帝立约。因为除此以外,我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信约是否被接受。

解除信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履行,另一种是宽免。因为履行是义务的自然终结,宽免则是通过对义务所依据的权利的再转让而恢复其自由。

【上帝对人类失望至极,也可以忿然单方面废约——就像上帝对犹太人那样。那说不上是宽免。】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因恐怖而订立的契约是有约束力的。比方说,当我约许向敌人付出赎金或劳务以赎生命时,我就受到这种信约的约束。因为这是一种契约。其中一方得到的利益是生命、另一方则将为此而获得金钱或劳务……甚至是在一个国家之中,如果我被迫允诺付与赎金而从强盗那里赎身出来,在民法没有为我解约以前,我就必需付与。因为我在没有义务时可以合法地从事的事情,也可以出于畏惧而合法地订立信约去做。合法约定的事情,违约就不合法了。

【扯蛋,生命是我们自己的。强盗用我们的生命勒索赎金,根本就没有道理,这种信约可以不守。】

前约可使后约无效。因为一个人在今天把权利转让给某人之后,在明天就不再有这种权利可以拿来转让给另一个人。 不以强力防卫强力的信约永远是无效的。因为正象我在前面已经说明的,任何人都不能让出或放弃自救于死、伤或监禁的权利,避免这类的事情是放弃任何权利的唯一目的。

【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没有被强迫,自愿订约,就应该守信。】

人类根据天性会“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一条真理。只要看一看囚犯判罪后虽已服法,但解赴刑场或送进监狱时还是要用武装人员,就可以知道。

控告者的证据,如果不是自愿提供的,在本质上就应当认为是不可靠的,因而也就是不足为据的……刑讯逼出的控告不能当作证据。因为刑讯只能在进一步查究和探寻真实状况时作为一种推测与指引的手段。在那种情形下坦白的事情只能给受刑者减轻痛苦,而不能给施刑者提供材料,所以不能当作充分的证据来相信。

【刑讯逼出的证据,如果合乎逻辑,仍然可以采信。譬如说逼迫某人说出他掩埋赃物的地点。如果挖掘之后证明他说的很对,为什么就不能采信,给他定罪呢?】

语词之力太弱,不足以使人履行其信约,人的本性之中,可以想象得到的只有两种助力足以加强语词的力量:一种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恐惧,另一种是因表现得无需食言所感到的光荣或骄傲。后者是一种极其少见而不能作为依据的豪爽之感,在追求财富、统治权和肉欲之乐的人中尤其罕见,偏偏这种人却占人类的绝大部分。

【霍布斯不知道什么是一诺千金。】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续)

 

霍布斯说:(在遵守契约这件事上)可以指靠的激情是畏惧。这种激情有两种十分普遍的对象,一种是不可见的神鬼力量,另一种是失约时将触犯的人的力量。在这两种力量中,前一种力量虽然较大,但就畏惧感讲来,则一般是对后一种的畏惧较大……

在文明社会的时代以前,或在战争使文明社会状态中断时,除开各人对自己崇拜如神并看作在背信弃义时会对自己进行报复的那种不可见的力量所感到的畏惧以外,就没有其他东西可以加强通过协议订立的和平条约,使之不为贪婪、野心、肉欲或其他强烈欲望的引诱所危害。

【战争中的仇恨使文明状态中断,在这种时刻,宗教的作用就会显现。日本人之特别残忍,已经证明了他们的宗教-神道教的野蛮落后。在日本,神道教所祭拜的“神”不仅是中国人所谓的神祇,也包括一些令人骇闻、恐惧的凶神恶煞。——也就是说,在这个教派中没有善神和恶神的区别。人只要做了特别诡异,并且是其它人干不出来的事,就可以成神。这直接导致了日本人善恶不分,惟力是视性格的形成。

在明治时代,在政府的倡导下,崇拜神道教成了日本国民的义务。日本战败后,盟军总司令要求日本废除国家神道,神道教遂成为民间宗教,虽然如此,神道教至今仍是日本人最为崇信的宗教,其教徒占总人口的80%。——事实上,这是日本文明的一种深层隐患。】

因此,不受世俗权力管辖的两造之间所能做的一切,便是彼此相约到所畏惧的神面前去发誓。。。异教徒的誓言形式是这样:“不如约就请周彼特神象我杀这兽一样杀死我。”而我们的誓言形式则是这样:“我将怎样怎样做,愿上帝佑我。”……誓言不能增加约束力。因为信约如果合法的话,就不论有没有誓言,在神的眼中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合法的话,则纵有海誓山盟,也完全没有约束力。

【誓言可以增加约束力。一个人愈虔诚,他在神面前的誓言愈有约束力,这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