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
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
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就是正义的。
【霍布斯是典型的本本主义者,他所谓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的观点,根本就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一个陌生人随便抢劫,甚至杀死妇女儿童,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就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 他所说,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就是正义的,同样不能成立。很多事物其实是中性的。】
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以前,就必须先有某种强制的权力存在,以使人们...履行其信约...这种共同权力在国家成立以前是不存在的。这一点也可以从经院学派关于正义的一般定义中推论出来,因为他们说:“正义就是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与自己的恒定意志”。这样说来,没有所有(即没有所有权)的地方就没有不义存在;而强制权力没有建立的地方(也就是没有国家的地方)就没有所有权存在;在那种地方所有的人对一切的东西都具有权利;因之,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情存在。由此看来,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
【“正义就是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与自己的恒定意志”,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把一个人“应得”的东西给予他,就是罗马法上的“正义”,并不仅仅是霍布斯所说的所有权。
西塞罗就猛烈抨击过那些仅仅视法律上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也就是霍布斯的观点),他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
“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
中国的伟大思想家孟子同样认为,正义扎根于人的内心之中,是与生俱来的。他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四端之一的“是非之心”即为“正义之心”。
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思想史,还是东方思想史,都同样认为人类在原始状态下就有了正义原则。霍布斯所说,不足以为凭信。】
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续)
愚昧之徒心里认为根本没有所谓正义存在,有时还宣之于口。他们郑重其事地断言,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与满足交给各人自己照管以后,大家就没有理由不按照他认为有助于这一方面的方式行动。因此,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
(他们认为)神的王国是凭暴力得来的,如果能用不义的暴力获得,那又怎么样呢?当我们像这样获得神的王国而又不可能受到伤害时,难道是违反理性的吗?不违反理性就不违反正义,否则正义便永远不值得推崇了。
根据这种推理,获得成功的恶便得到了美德之名,有些人在所有其他方面都不曾容许背信的事情,但却容许背信以窃国。异教徒相信萨顿是被他的儿子周彼特废黜的,然而又相信这位周彼特神是惩罚不义之神,这种情形倒有一点象寇克所编的《利特顿氏著作评注》一书中的一条法律,其中说:法定王位继承人以叛逆罪丧失公权时,王位仍得传与;并自得位之时起,公权丧失即无效。根据这种主张,人们很容易作出一个推论说:在位之王虽是父亲,当然王位继承人弑父时虽然可以称为不义或加以任何其他恶名,但却决不能说是违反理性;因为人们所有出于意志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最有助于达成其目的行为则是最合理性的行为。不过,无论如何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却是站不住脚的……
要是有一个人宣称他认为欺骗那些帮助他的人们是合理的行为,那么,他有理由能够期待的保障安全的手段便只是从他一个人单独的力量中所能获得的手段。因此,破坏信约之后又宣称自己认为这样做合理的人,便不可能有任何结群谋求和平与自保的社会会接纳他,除非是接纳他的人看错了人……
可以想像得出的道路只有一条,那便是不破坏信约而遵守信约。 至于以叛乱取得主权的另一例子则可以显然看出:虽然可以得到这种结局,但由于按照常理无法预期,而只能预计出现与之相反的情形;同时,像这样获得国权以后,其他的人就会起而效尤,所以这种举动便是违反理性的。
这样说来,正义(即遵守信约)是一条理性的通则,这种通则禁止我们做出任何摧毁自己生命的事情,因之便是一条自然法。
【自然法统治着人类,遵守信约就是自然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虽然说“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少数民族非常野蛮落后,自然法仍然统治着那里。所以孔子才会接着说:“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
……另外有些人承认守信是一条自然法,但却认为对某些人可以例外,诸如异教徒以及一贯不履行信约的人等都是,这种说法也是违反理性的。因为人们的任何过错如果足以使我们解除已订立的信约的话,那么这种过错理所当然地、便应当足以使我们不去订立信约。
【做人应该先君子,后小人。不能率先违约,自甘堕落,授人以柄。】
义士便是尽最大可能注意,使他的行为完全合乎正义的人;不义之徒则是不顾正义的人。在我们的语言中,把这两种人称为有正义感与无正义感……义士便不会由于一两次因感情冲动或是弄错了人或事所做出的不义行为而失去义士的称号;一个不义之徒也不会由于出自畏惧而做出或不做的行为而失去不义的品质,因为他的意志不是根据正义、而是根据他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形成的。使人们的行为具有正义色彩的是一种罕见的高贵品质或侠义的勇敢精神,在这种精神下,人们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进行欺诈或背信。
【义士或者先义后利,或者根本不讲利益。不义之徒则唯利是图,唯利是视,不知正义为何物。】
品行的不义指的是进行侵害的倾向或居心,它在没有变成行动以前,而且也无需假定有任何人受了侵害,就已经是不义的。但行为的不义(也就是侵害)则假定有一个受了侵害的人存在……在一个国家之中,平民可以互相免除债务,但却不能宽免使他们受损失的抢劫或其他暴行。因为不偿债时受侵害的是他们自己,而抢劫和暴行所侵害的却是国家的人格。
【抢劫或其他暴行已经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私了。】
交换的正义是立约者的正义,也就是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分配的正义则是公断人的正义,也就是确定“什么合乎正义”的行为……分配的正义,更确切的说法是公道。这也是一种自然法。
【什么是分配的正义,举一个例子:《史记》记载,陈平当老百姓时,所居的库上里祭祀土地神,陈平做主持割肉的人,他把祭肉分配得很均匀。父老乡亲们说:“好啊,陈家孩子真会做分割祭肉的人!”陈平说:“唉,假使让我陈平主宰天下,也会像这次分肉一样啊。”】
“而抢劫和暴行所侵害的却是国家的人格”,这句话太经典了,国家的意义之所在。
亚里士多德说,“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
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