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续)
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也就是取决于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这就是第四自然法,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表述:“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因为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好处就没有人施惠。道理是这样:赠与是自愿的,而一切自愿行为,对每一个人说来,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人们如果看到自己将在这方面吃亏,恩惠或信任也就不会开始了,从而互助和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协调也就不会开始了。这样一来,人们便会仍旧处在战争状态当中,这跟第一和基本自然法所主张的寻求和平是背道而驰的。
【霍布斯总是站在市侩的角度来看问题。似乎不知利他主义为何物。他说赠与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而事实上父母把财产赠与儿女,大半都出于纯粹的父爱、母爱,难得会想到自己要从中获取什么好处。许多富人捐献财产,赈济穷乏,同样源于人性中的善良与慈悲,并不是想上下其手,谋取什么名利。】
第五自然法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一个人如果性格乖张,力图保持对自己没有必要、而对他人又必不可缺的东西;同时他又性情顽固,无法使之改正,这种人就会被认为妨碍社会而被抛弃或驱除。我们既然看到每一个人不但是根据权利,而且是根据必然的本性,都应当尽一切可能力求取得自我保全所必须的一切,所以为了不必要的东西而违反这一点的人便应当对因此而造成的战争负责;他所做的事情也就违反了规定人们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法。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就可以称为合群,拉丁文称之为和顺,相反的情形就称为顽固、不合群、刚愎自用和桀骜不驯等等。
【人性本善,仁者爱人,其表现就是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尽量不给他们添麻烦。】
第六自然法是: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和。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取和不能算是取和而是畏惧,但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取和则是不愿和平的表示,因之便是违反自然法。
【这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霍布斯的臆断。
如果一个人杀了很多人,被捕后痛哭流涕,要求恕宥,保证将来不再重犯,人们应该恕宥他吗?
对于罪不容诛的元恶大憝,如果宽赦,后面的仿效者必定会接踵而至,纷至沓来。人们寻求的和平将杳如黄鹤,永远都不会出现。】
第十五章【论其他自然法】续
第七自然法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这一自然法规定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昭示儆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这一自然法是上一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证将来的条件下进行宽恕——的必然结论。此外,不考虑警诫和未来的利益而进行的报复便是对于无目的地伤害他人感到得意或光荣。因为目的总是未来的事情,而无目的的光荣便是违反理性的虚荣。没有理由地进行伤害就会造成战争,这就违犯自然法,一般都称之为残忍。
【在正义的报复中,应该罚当其罪。譬如说,日本军队经常在其他国家屠杀平民,且日本平民几乎百分之百狂热支持日军侵略他国。
在这种情况下,盟军以原子武器摧毁日本城市,就是一种适当的报复,不能说是残忍。】
一切仇恨与轻视的表示都足以引起争斗,因为大部分人都宁愿冒生命的危险而不愿忍辱含垢。于是,我们便定下这样一条诫条:作为自然法的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违犯这一自然法的人一般称之为侮辱。
【不得随意蔑视、侮辱他人。这是仁者的本分,也是君子的心戒。可以称之为自然法的一个法条。】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正像前面所说明的一样,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现今所存在的不平等状态是由于市民法引起的。我知道,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第一篇中将以下说法当成他学说的基础:人类根据天性说来,有些人更宜于“治人”,这就是较为贤明的一类人(他本人认为自己由于他的哲学就属于这一类人)。另一类人则以“役于人”为相宜,这种人就是身体强壮而不属于他那种哲学家之列的人。他的意思好像是说:主仆之分不是由于人们同意而产生的,乃是由于智力的差别而产生的。这种说法不但违反理性,而且也违反经验;
【如果说某些人更适合做统治者,那首先肯定是身体强壮而勇于战斗的勇士,如刘邦、项羽、李世民、黄巢、成吉思汗、朱元璋、李自成、努尔哈赤这类人。智谋之士,哲学家、思想家们,不过是军事首领的依附者而已。
曷足以智略称尊耶?】
因为世间很少人会愚蠢到不愿意自己管自己的事而宁愿受治于人的。当智者满心自傲地和不相信自己智慧的人以力相争时,并不能始终或经常获胜,甚至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获胜。因此,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平等。因此,我便制定第九自然法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
【追求民主,追求自己管理自己,不愿被别人支使、被别人奴役是人类的天性,其基础就在于人的智力、体力、道德都相差无几。罗素说:“霍布士与大多数专制政治的拥护者不同,他认为一切人生来平等”,是很准确的。】
下一自然法是根据上一自然法而来的: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需放弃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享受空气、水的权利、运动的权利、通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道路的权利、以及一切其他缺了就不能生活或生活不好的东西的权利等等。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人们在建立和平时为自己本身要求不许诺给予别人的东西,他便违反了前一法则——规定人们承认天生的平等的法则,因之也就违反了自然法。遵守这种法则的人谓之谦谨,违反这种法则的人谓之骄纵,希腊人把破坏这一法则的事称为超过本分的欲求。
【换句话说,特权是等级制度的规定,与民主格格不入。
赵国要进入民主社会,就必须铲除一切特权。让骄纵之人学会谦抑,平等待人。】
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诫条要求他秉公处理。因为没有这一点人们的争端就只有凭战争决定。这样说来,裁断偏袒的人便是滥用职权来阻止人们任用公正的裁判者和公断人,因之也就违反了基本自然法而成为战争的原因。这一自然法是根据将按理应属于各人的东西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法则而来的。遵守这一自然法就谓之公道。正象我在前所说的,这也称为分配的正义。违犯这一自然法就称为偏袒。
【可见公道洎分配的正义是东西方人类的共同追求。楚辞所谓“秉德无私,参天地兮”,歌颂的就是公正无私之德合乎自然法,合乎天道。】
根据这一法则又可以推论出另一法则——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因为不像这样分配就会不平均,与公道相违。
但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那么规定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因为公平分配是一条自然法,而我们又想不出其他的公平分配的方法。
抽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人意决断的,另一种是自然的。前者是由竞争者协议同意。后者要不是根据嫡长继承权决定(希腊人称之为按命运应得之分给与),便是以原占有权决定。因此,不能共享也不能分割的东西就应当断与第一占有者;在某些情形下则应当作为按命运应得之分取得而断与长子。
【中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
生活在陕西岐山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为君时,嫡长继承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古公的少子季历继承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流域。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宗法制度被作为中华帝国的立国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下来。宗法制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周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
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定分止争,秩序井然。
——按照希腊人和欧洲人的说法,这就是上天按命运应得之分给与,而凡人按命运应得之分获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