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秦朝律法

时间: 2025-03-19 22:10:45 浏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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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前秦始皇时的中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既不是有宪法无宪政,纯粹拿老百姓开涮;也不是像汉人胡扯的那样“劓鼻盈累,断足盈车”,“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实施残暴统治。

正如司马迁所说:治国必以法度,“世儒暗于大较,不权轻重,猥云德化,不当用兵,大至君辱失守,小乃侵犯削弱;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

在三代以前,原始民主社会,是“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完全是习惯法统治,以德化民。

那是顶多是实施耻辱刑,“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最严重的也无非是逐出氏族。

因为那时的中国,人民稀少,禽兽众多,天地广阔,资源丰富。百姓不耕不织或半耕半织尽可过活,“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后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均财富越来越少,别的氏族部落占有了资源,自己的氏族部落就得挨饿受冻,所以自然而然,争夺开始变得激烈。

私有制产生了,内外矛盾逐渐激化,道德水准直线下降,法律就登上了历史舞台。

史载:“皋陶造法律”,禁民为非。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朝对于俘虏和奴隶(基本都是战俘),适用墨、劓、髌、宫、大辟,对于本族人犯法,流、赎、鞭扑而已。

当然,战时的军法要严酷些。

商代的刑法比较严厉,据说有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之律,也开始实行族诛;对奴隶则十分凶残;末王殷纣更是法外施刑,肆意妄为。

周得天下,以礼治国,明德慎罚,秩序井然,虽有“义刑义杀”但不罚无罪,杀不辜,可谓天下文明。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始作《吕刑》。

西周在上层是世卿世禄,大夫以下则乡选里举。

春秋战国,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大争之世”来临,法网开始日益严密。

子产作刑书,晋国铸刑鼎,李悝著《法经》,温情脉脉的血缘统治,开始变得生硬冷酷。

西周是“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现在变成了贵贱无等,法不阿贵,一本于法。

礼主刑从,“礼以正君子,刑以治小人”,变成了刑德并用,甚至以刑为主,中国的法律开始了自己的战时化。

酷刑开始大幅度增加,譬如秦文公二十年,秦国开始有三族之罪,齐国“国之诸市,屦贱踊贵”。

秦自商鞅变法,用李悝遗意,主张重刑轻罪,“厚赏而信,刑重而必”,“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以赏罚二柄,驱民力耕死战。

亦有家属连坐,什伍连坐,官吏连坐等法,但连坐只是严重者处死,一般只是处以迁刑或者罚金。

事实证明,《史记》所说:“不告奸者腰斩”,“失期法皆斩”之类,不合情理的说法纯属杜撰。

有了《云梦秦简》,历史上的许多谎言已经不攻自破。

《云梦秦简》证明,汉代文人为了向主子表忠,无端制造了大量谎言,诬蔑前朝。

云梦秦简发现于1975年12月,地点是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竹简,上有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内容就包括秦朝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

据介绍:“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等等。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法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
式:法律文书、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如“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

虽然这还不是完整的秦代法典,但内容之细,条目之多,范围之广,灿然可观,令人惊叹。

秦律十八种: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行: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对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编年纪: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经历等。
为吏之道:内容主要是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语书》还有两种日书:甲种《日书》、乙种《日书》。

透过云梦秦简,我们看到: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十分细密、详备,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记者吴琪文)。

秦素以“苛政”著称,但随着秦简的发掘,我们发现自己其实是上了当。

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

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秦律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而与常人想象的动辄酷刑的惩罚不同,“睡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殷、周文明。

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

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

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

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
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笞:鞭打责辱。

在云梦秦简《治狱》里,对审讯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严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他说:秦朝颁发给官吏的条文,《为吏之道》好似一个“大拼盘”——结合了儒、法、道、墨等各种思想。“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秦律刑罚原则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自首减刑原则、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的原则,让人惊叹两千年前法律的完备。

陈抗生说:韩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为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离了法家的初衷,于秦始皇时期的法治相去甚远。

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不要以秦王朝后期走向末途的暴政,来想象整个秦王朝的制度。”

我们梳理秦简,可以看到,理性的光辉到处闪烁:

秦废世卿世禄,任官以能。“审民能,以任吏”。

虽然秦国也大量使用东方各国的贤才,不次擢拔,但更多的官员显然还是从基层提拔上来的,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将必起於卒伍。”

秦朝的法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官吏考核、奖罚、监察的规定,譬如《课律》中说:每年的正月都要考课官吏,以殿、最酌定升降、赏罚。军官也不例外。

《语书》中则有郡守派人下县巡查的内容,对不守法令的官员要上报中央处置。

——这种任官制度显然远远优越于华而不实的科举考试制,是干出了政绩显示政治才能,还是能写几篇好文章显示政治才能?这个问题还用问吗?

中国人在宋朝之后,变成了一个迷信考试、浮躁浅薄的可笑民族,他宁愿相信一个商学院的所谓高材生创造财富的能力,也不愿意相信一个真正的亿万富豪。

嬴政时期的秦国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信条,认为吏为民纲、纲举目张,对官员的要求十分严格。

《为吏之道》提出:“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是政治之本(显然是儒家理论)。

官吏的职责是“除害兴利,慈爱万姓”。

提出吏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五失则是:夸诞,自大,擅权,随意犯上,看重钱财轻视人才。

提倡“宽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谏勿塞,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要像大禹那样以身率下。

告诫官吏不要粗暴(严刚毋暴),不能凭一时冲动做出决断(毋以忿怒决)。

在这方面,嬴政自己就作出了很好的榜样,他十分勤政:“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总是亲自上阵,白天审理案件,晚上处理文书。

“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完全是对天下、对百姓十分负责的态度。

秦制一斤相当于今天的二百五十多克,一石一百二十斤,约合今天六十斤左右。据专家说这个工作量很大(其勤政很像诸葛武侯)。

可笑当代很多酸腐文人也跟着汉儒骂他贪权,按照他们的想象,似乎皇帝除了勤政就没有办法保住政权啦。

由于重视吏治,秦朝对官吏的选任十分郑重,实行保举连坐制度,譬如县里的会计和属吏犯罪,县令和县丞都要负连带责任。

《除弟子律》说:保举弟子而任官不当的,要处以耐候——剔去鬓毛和胡须,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郡县吏佐属员的任免都是有固定时间的(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官吏“五善”毕至,必有大赏《语书》。

秦朝标准的好官吏是懂得法律,廉洁敦厚,有公心,行为端正,不喜欢与人辩论,不喜欢与人争执的。

恶吏则没有公心,不廉洁、不勤奋,不了解事情的细节,好口出恶言,好怪罪别人,好疾言厉色,好瞋目扼腕(《语书》)。

违反法令行事,玩忽职守的官吏,要罚款,严重的更要流放。

官吏贪赃枉法、行贿受贿——“通钱”的,要处重刑,通一钱就要黥为城旦——服四年苦役,夜里站岗,白天筑城。

官吏不得擅自借用官物,利用公物牟取私利的,要流放。

具体的规定很多很细,不便一一例举。

正如荀子所见:秦国都邑官府,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秦朝的灭亡无论你找出多少原因,却决不能归咎于吏治腐败。

正因为秦朝的官吏都是老实人,不敢随便入人于罪,所以刘邦当泗水亭的亭长时,对官署中的官吏,没有不加捉弄的。——“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廷中吏无所不狎侮”。

沛中的豪杰、官吏们听说县令有贵客,都前往祝贺,刘邦平素就看不起这帮官吏,于是在进见的名帖上谎称“贺钱一万”,其实他一个钱也没有。

“单父人吕公善沛令,避仇从之客,因家沛焉。沛中豪桀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

萧何为主吏,主进,令诸大夫曰:“进不满千钱,坐之堂下。”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乃绐为谒曰“贺钱万”,实不持一钱。”

——做为小小的亭长,刘邦可以轻视他的上级,可以随意捉弄县里的官吏(很多都是他的上司),这在今天的中国官场可以想象吗?

如果不是生活在法治国家,不是厉行法治的君主在位,刘邦早就被处理了,他既好酒又好色,有小蜜,又常常请假回家,找一个借口还不容易?

秦自商鞅变法,奖励告奸,弄得社会动荡,人人自危。为了纠正这个弊端,嬴政时期的秦朝是严厉惩罚投递匿名信的,秦律:“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秦律作出这个规定是为了杜绝“欺诡之路”。

诬告则厉行反坐,《秦简》中举出了许多例子。

在《史记》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汝阴侯夏侯婴,沛人也。为沛厩司御。每送使客还,过沛泗上亭,与高祖语,未尝不移日也。婴已而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婴证之。后狱覆,婴坐高祖系岁余,掠笞数百,终以是脱高祖。”
——夏侯婴坐了一年牢,挨了数百鞭杖或竹板,就因为这个案子属于诬告反坐。

“司御”是掌管养马驾车的人;“试补”,试用充任;“重坐伤人”,官吏伤人,知法犯法,故加重治罪;“狱覆”,狱辞翻覆。刘邦说没伤害夏侯婴,夏侯婴也这样证明,但法吏认为夏侯婴是原告,因此被判为“诬告反坐”。

秦朝是任人唯贤的,不分什么秦人楚人。

萧何的例子可以为证:

萧相国萧何,沛县丰邑人。他通晓法律,无人能比,是沛县县令手下的官吏。秦朝的御史到泗水郡督察郡的工作时,萧何跟着他的属官办事,经常把事情办得有条有理、清清楚楚。萧何于是担任了泗水郡卒史的工作,公务考核中名列第一。秦朝的御史打算入朝进言征调萧何,萧何一再辞谢,才没有被调走。

——萧何如果愿意,已经可以担任高官,甚至入朝为官。

“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椽,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固请,得毋行。”

秦朝的民法相当完善,程步先生称之为“大民法”。

除了正常的民事权利主体,商贾、劳改犯、赘婿等等,属于有限制的民事权利主体,譬如不能当官。

奴婢、奴隶当然更受限制。

秦人的行为能力是以身高,或者已冠未冠加以区分的,有军功的父亲可以把爵位和赏赐传给儿子。

秦朝实行私有与国有并行的所有制,国有土地占有很大比重。

欠债可以用劳作偿还,但秦律禁止强制债务人以人身做抵押。

婚姻以登记为合法,受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也得登记。秦律对通奸是有具体惩罚的,普通男女通奸,要抓起来,加木械,同母兄弟姐妹通奸,要处死。《会稽刻石》规定: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

——以礼分别内外,禁止纵欲放荡,男女都应洁诚。丈夫在外淫乱,杀了没有罪过,男子须守规程。妻子弃夫逃嫁,儿子可以不认她为母亲。

看来男人在秦始皇时代通奸实在是很危险的,当刘邦与其他女人鬼混时,吕雉完全可以一刀杀了他——完全合法。

丈夫还不准殴打妻子,即使“妻悍,夫殴笞之”也要处以耐刑。——这与后世儒家主张不同,也证明秦国的夫妻关系比较平等。

父亲如果擅自杀子,要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擅杀奴婢也得判刑。

但秦法同样保护亲权,惩罚不孝。譬如,父亲可以要求官府把不孝的儿子流放到蜀地,官府得立即执行。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请求官府把他不孝的儿子处死,官府也得“亟执勿失”,立即加以逮捕。

在家庭关系上,嬴政采用的基本是儒家思想。虽然父亲擅自杀子表面上要惩罚一下,要黥为城旦,但父杀子又属于所谓“非公室告”,儿子本身不能上告,如果别人不上告,则父亲对于子女几乎已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金烨先生说:“在秦简中,惟父子间,特别禁止子控告,在这一规定可谓令人惊讶。因为,禁止家族间控告的法原本出自儒家的伦理精神,与秦之严苛法家政治完全相反。但是,在实际上,此种制度果真于秦代存在,则我们对秦之法制与法之精神有重新检讨之必要。”

下面的秦律规定自然是顺理成章的:“父盗子,不为盗。”

矛盾的还有下一例:殴打祖父母表面上也仅仅“黥为城旦”,但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者的人,若被控以“不孝”之罪名,最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秦朝的经济法规相当完善,譬如:

《工律》规定,一样的器物,大小、长短都得相等。还要物勒其名,每年评比产品一次。
产品定额:杂活:两个女工等于一个男工,五个童工等于一个男工。
市场上的产品要明确标价,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器。
官府要定期不定期地查账,清查库存物资。

因为内容太多,无法一一枚举。

总之,秦律表明:秦朝虽然提倡重本抑末,但事实上,对于手工业、商业同样十分重视。

秦朝的治安法饶有兴趣,有人在大道上杀人,百步以内的旁观者不去救援是要重重罚款的,如果辖区内居民遇盗呼救,负责维持治安的里典和伍老即使不在家,同样要负责——你无法以没有听见,或者不在家推诿。

秦人十七傅籍,开始为国家服傜役,六十停止。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成年但身高没有达到六尺七寸量刑从轻。

妇女除了黥刑(弃夫私奔),大概没有其它肉刑。

有爵有官可以减刑。

从记载看,秦朝的肉刑不多,一般都是用“作刑”(劳役)代替肉刑,反映了秦朝法律文化的进步性。

秦律限制奴隶制,支持奴隶的解放。一个奴隶可以用军功、戍边、劳役换取自由,也可以用爵位为亲属换取自由。譬如一个人可以自愿戍边五年,赎免一位为奴的亲属。

法官向被告宣读判决后,被告不服,可以上诉,死刑实行三级终审制。

《大秦帝国》的作者孙皓晖先生评价说:秦从孝公到始皇的一百四十年,是中国的唯一一段法治社会。

程步先生说的极好:

如今我们看到了秦律知道了秦国法律的进步和仁慈,并不是依赖于刘邦的慈悲,而是上天不忍,要肃清刘邦及司马迁污蔑秦始皇的千年流毒,让云梦秦简重见天日。

如若不然,我们还真就不得不相信刘邦、司马迁,及一帮汉代帮闲文人的鬼话了。

——这是上天有眼!

作为法律专家,程步先生用很长的篇幅,举出了许多案例,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可看《真秦始皇·仁定四海》),他的结论是:

秦法宽严适度,并不是轻罪重罚,也不是不能赦免。

秦帝国的法律在对犯罪的处罚上,比殷商的法律、魏国的法律、黄帝的法律、以及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要轻,要宽。

所有那些蛮不讲理的假秦法,都是以讹传讹的产物。

其考察《秦律》的结论是:“秦始皇的法治思想,早已经远远超过后世批评他严刑峻法、繁苛细密的人”。

因为秦法绝不仅仅是镇压工具,它实际上更是大民法,更接近现代法律。譬如其中就有保护“罪犯”,限制官吏的各种规定。

秦国官吏对待犯人显然比其它诸侯国更文明、更仁慈、更接近公平。

嬴政无疑对过去的秦国法律进行了修订,譬如泰山刻石: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琅琊刻石:

皇帝作始,端平法度;合同父子,圣智仁义;除疑定法,咸知所辟。

之罘刻石: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周定四极,普施明法,经纬天下。

其东观刻石:

圣法初兴,清理疆内。

会稽刻石:

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

——都是明证。

秦国的法治不够完善,对君主没有足够的约束力。七代明君自我约束时很好,一遇上胡亥这样的昏君胡搞一气就一切都完了。

当然,外面还有六国百姓和贵族的仇恨没有化解;内则没有藩辅羽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