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法的认知,无分中外,无分古今,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样蕴含着丰富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古人同样曾经把法律的源头追溯到天上,追溯到宇宙的至上神、原始神。
郭冰九先生的文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对此有总结;
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中国的古代法,儒家法就是自然法。
近现代的一些学者,尤其是一些台湾学者也主张,儒家的“礼”法、道家的“道”法和墨家的“法天之法”就是自然法。
法国学者爱司加拉甚至说:“中国为自然法直观之国”。——要不怎么会有“天人合一”的观念深入骨髓?
儒家主张“仁义礼智信”出自上天,天道不可违。李约瑟在其所著《科学思想史》中指出:
“……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
“礼扎根在天上,它的运动达到地上(“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
“……在中国,由于自然法从来都不被认为是法,而是取了一个社交的名称‘礼’,所以很难设想有任何一种适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法,虽则相对而言,‘礼’在社会中要比欧洲的自然法重要得多。”
——“‘礼’所概括起来的风俗、习惯和礼仪,并不单纯是我们经验中所发现为中国人感受到的与‘普天之下’对正义的本能感觉相一致的那些东西,它还被认为是与上天的‘意志’相一致、而且确实还是与宇宙的结构相一致的东西。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人们就无法体会‘礼’字的全部力量。因此,犯罪或者甚至于争执,都在中国人的心中引起重大的不安,因为他们觉得这就扰乱了自然界的秩序。”
美国学者金勇义(在《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指出: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自然法的概念是用诸如“天”、“道”、 “天命”、“天理”等等概念来表述的。
另一位美国学者高道蕴则说:“正是斯多学派的思想家精制了一种理论,在这种理论中,自然法变成制定法的源泉,这是一种扩展到全人类的法律……最著名的自然法的代表人物西塞罗的论述,最接近于中国某些折衷主义的典籍关于法律和自然的观点。”
中国人在夏商周三代虔信宗教,自然法思想非常凸出。
《诗经》恒言:“皇矣上帝,临下有赫” ,“荡荡上帝,下民之辟”,“昭明上帝,迄用康年”。
《诗·大雅·烝民》径言“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天监有周,昭假于下……”——“上天创造人类,既赋予了他们各种物质也赋予了他们律法。人性本善,喜欢追求美德。上天监视着大周王朝,将明明之德施于下土”,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及了自然法。
《大雅·文王之什·皇矣》也说:“……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上帝告诉周文王:你的德行我很欣赏。不要疾言厉色,不要倚仗兵革。你要做到不声不响,只需要遵循我的法则。”——上帝在这里再一次提及了自然法。
事实上,周文王就是大宇宙上帝空投到古代中国、殷商之际的伟大先知。《诗》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文王陟降,在帝左右”。“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文王受命,有此武功”等等——可谓实录矣,写意传神。
《古兰经》说得好:
“我在每个民族中,确已派遣一个使者”。
“我确已使你本真理而为报喜者和警告者。没有一个民族则已,只要有一个民族,其中就有警告者(使者)曾经逝去了”。
“在你以前我派遣了众使者,其中有我告诉你的,也有未告诉给你的。”
周文王是中国的大圣人,是“内圣外王”的典范。他在羑里狱中所写《周易》一书(“演易之六十四卦,各为彖”),以数代物,以简驭繁,变动不居,深不可测,乃是中国的哲学之母,东方的圣经,实际上就是一本玄奥的天书。
孔子一生崇敬文王,以文王的继承者自居(“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晚年嗜卜读《易》,仰之弥高,钻之弥深,废寝忘食,不遑启居,爱不释手,韦编三绝。
老子的《道德经》亦不过是《周易》的读后感而已,《道德经》中的阴阳哲学,辩证思想,都来源于《周易》,而不是老子本人的创造(正如某学者所说)。
——文王此人,位列上仙,宽裕温柔,神通广大,其德其能不在释迦牟尼与耶稣基督之下,此人若再出,势必扬名中国,震铄古今。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后,中国人的思想中掺杂了怀疑主义的毒素,信仰宗教的虔诚程度有所下降。中国文化中推崇“经世致用”,不语怪力乱神,重现实、轻理想,重经验、轻抽象,重今生、轻来世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哲学大行其道。
在帝国时代两千年中,中国人对自然法的持守既不如西方社会明确,也不如西方社会坚定。——虽然中国的帝王们2000多年来还一直在带领文武百官和民众祭天(孔子说,郊祭就是侍奉上帝),叩拜昊天上帝,如同炎、黄、尧、舜、禹、汤、周之文武。
中国人依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举头三尺有神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相信人应该恪守天理、替天行道,凭着良心办事,但对真正的天道是什么,真正的天律是什么,并不清楚。
中国人也知道一些自然法的律令,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相信丧尽天良、伤天害理会导致人神共愤,天诛地灭,但总体看来,中国人的自然法观念相当笼统和模糊。
中国人相信三纲五常,相信君权神授,相信等级制符合自然法;但在欧洲,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主权在民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概括起来,中国古人对宗教的信仰程度不如西方。
中国人的所谓法律,也并不是西方人惯常所理解的那种东西。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来源于神,是神定的。
乌尔比安指出:“法”(ius)来自“正义”(institia),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而在中国,法律却是统治者的皮鞭和枷锁。
罗马人借助自然法理念构建出了一个宏大、完满的法律体系,而在中国,至今恶法充斥,有法不依,法哲学缺位,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遥遥无期——两者之相去何啻千年也?
近现代中国更加缺乏自然法的观念。由于迷信西方科学、唯物主义、进化论,无论是旧中国的八部宪法,还是“新中国”的四部宪法,都很明显地缺乏形而上学与自然法的观念,简单地说,都没有灵魂,不过是人治的工具而已。
郭冰九先生认为:西方自然法学者们理解的自然法,是一种超越于人类社会之上的强制律令,斯多葛学派即明确地把自然与神合而为一。
(爱比克泰德说过:好好地运用在我们能力范围以内的东西,别的就听其自然吧。“自然”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神的愿望。)
借用老子的哲学术语“自然”来翻译英语的“Nature”,并不合适,用中国哲学中的“天”来意译“Nature”更为恰当。则所谓“自然法”,正确地翻译,其实就是“天理”、“天法”、“天律”、“天条”,是属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