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7月4日,北美洲13个英属殖民地的代表在费城发表了《独立宣言(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宣布脱离母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北美13州首先组成了一个邦联制国家。但软弱的邦联政府权力很小,债台高筑,无法应付不断出现的国内国外挑战。国会不得不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修改《邦联条例》——这直接导致了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美利坚联邦的诞生。1791年,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获得批准,并成为各国成文宪法中《权利法案》的滥觞。
美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暂新的、不同类型的国家。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呐喊迅速传遍全球,使美国成了人类自由的象征。美国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事实上,美国的事业是全体人类共同的事业,是上帝旨意在地球上的一次强力贯彻。
《十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条款如下: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上面两种《权利法案》之异同,在下在《天赋人权》一文中已经初步触及。在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指出:
宗教的建立与传播,把许多地球人送上了天国。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宗教被扭曲后,它也会起负面作用,欧洲在中世纪之所以会坠入“千年黑暗”的深渊,与教父们把基督教变成了迷信密不可分。
为了引导人类走出低谷,上天在中世纪晚期加大了对地球的投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就是这种投入的具体成果之一部分。
文艺复兴使欧洲人摒弃了中世纪基督教只修来世蔑弃一切的荒谬思想,抨击了教会的禁欲主义和乖戾道德,重新肯定了尘世,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欲望,人体的美,人类精神的崇高伟大。从此,追求自由和幸福,鼓励开拓冒险与发财致富,崇尚理性和科学,追求知识和真理蔚然成风。
接踵而来的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直接摧毁了教会铸造的神学桎梏,宗教宽容和教会纯洁运动恢复了上天创造宗教的初衷和本意。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则更进一步地解放了人类的思想。它倡导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博爱,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制度,为近代民主社会的出现消除了思想障碍。
相比之下,印度教,佛教,伊斯兰教,儒教就缺乏这种科学与理性的洗礼,往往瑕瑜互见,甚至至今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着各自国家的进步。
法国是天界的儿国,启蒙运动的许多思想来自上天。而美国独立战争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巨大影响(还有法军的巨大支持)——托克维尔说“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比美国更多地运用18世纪哲学家在政治问题上的种种最大胆的学说”。
在美洲,民主共和取代了君主制(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告诫人民:“君主政体意味着我们自身的堕落和失势,同样地,被人当作权利来争夺的世袭,则是对我们子孙的侮辱和欺骗”),三权分立取代了议会至上,政教分离取代了新教独尊,天赋人权取代了君权神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不得封授爵位,取代了贵族的等级特权……
美国“权利法案”乃是英国“权利法案”的升级版,殆无疑义。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国会不得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就与欧洲的启蒙运动息息相关。
富兰克林、杰斐逊、怀特菲尔德和爱德华滋等北美精英都崇拜英国的伟大启蒙思想家洛克。洛克指出:理性是神所赋予的,凡不符合理性的,也必然不符合神。
人心中没有天赋的原则,也没有天赋的道德准则(这肯定不对),一个地方人们所提到或想到的道德原则,几乎没有一种不是在其他地方,为其他社会的风俗所忽略的。不同教派之间的教义冲突就是人们对真理认识的偏差,任何宗派都不可以强迫另一个教派接受自己的教义。所以在信仰问题上我们唯一可以信赖的,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
启示如果反乎理性的明白证据就不能轻信。任何东西与明白的证据直接冲突后,都不能让人相信它是真的——因为我们不能设想神—仁慈的造物主,会把虚妄的命题传授给人类,把他自己赐予我们的知识的原则和基础推翻,使我们的一切官能变得无用。
教派之间的纷争对于灵魂的拯救是莫大的障碍,“做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后书),人应该更关心根除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党同伐异。“如果有人真诚希望拯救别人,又认为把别人折磨至死是恰当的,这种情况,即便是在一个不信基督教的国家里,我认为也是非常奇怪的”。——按照洛克的主张,任何教派都不得利用为建立纯正的基督教的名义,进行宗教迫害,或者强迫人改变宗教信仰。
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的拯救。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监禁、酷刑和没收财产都不能改变人们已形成的关于事物的内在判断。
教会的宗旨是敬拜神,任何情况都不得行使强力。对于一个教会而言,只要有耶稣同在就什么也不缺了。教会的方法不是通过强制,而是通过规劝、训诫和勉励,使违反者改邪归正,把怙恶不悛的人逐出教会,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一项权威。因为心灵的事只能用心灵的法则才能解决。
被称为“半人半神”的美国国父们是一个高知人群,深受基督教价值观的熏陶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他们全面继承了从希腊罗马开始的西方文明,较之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发起者们在知识与见识上何止高出了一筹,决不是什么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以“美国民主之父”托马斯·杰斐逊为例,他在学生时代,就接触到了卢梭、伏尔泰、洛克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拳拳服膺,认为约翰·洛克、弗兰西斯·培根、艾萨克·牛顿是“古往今来最伟大的三个人”(牛顿曾说:“从诸天文系的奇妙安排,我们不能不承认这必是全知全能的高级生命的作为……在望远镜的末端,我看到了神的踪迹”。牛顿的墓碑上刻着:“他以哲学证明了神的伟大。”牛顿是自然神论者,不相信三位一体论),后来他甚至比洛克、牛顿走得更远。
他认为宗教是一个社会所必须的东西,耶稣教导我们的博爱和自然神论是真正的宗教,没有这种宗教,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比地狱还不如。
另一方面,杰斐逊更主张用理性去审核信仰,认为“要坚持理性,用理性去判断一切行动,一切见解。甚至大胆怀疑神的存在,因为如果存在一个神,他一定会赞许人对理性的尊崇,而不赞许迷信”。
他写道:“我们相信,人是理智的动物,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一个内在的正义感”。
他说:“我们受到仁慈的宗教的启迪,尽管教派不同,形式各异,但它们都教人以正直、忠诚、节制、恩义和仁爱;我们承认和崇拜全能的上帝,而天意表明,他乐于使这里的人们得到幸福,今后还将得到更多的幸福——我们有了这些福祉,还需要什么才能够使我们成为快乐而兴旺的民族呢?公民们,我们还需要一件,那就是贤明而节俭的政府,它会制止人们相互伤害。”(政教分离就是制止宗教战争,制止人们相互伤害的好办法。)
杰斐逊极力推广政教分离,认为限制宗教自由只能使人变得更坏,把他变成一个伪君子,而决不会把他变为一个更加诚实的人……假如宗教改革时代不放任自由研讨,基督教的腐败不可能被清洗干净。理性和实验自由发展,谬误就会在它们面前逃掉。只有谬误才需要政府来支持,真理自己就可以站得住脚。——如果一个教派兴起,他的教义败坏道德,健全的见识会公平合理地对待它,并通过讲理和嘲笑把它驱出门外。
《圣经》对人类贪欲的描绘,是西方人性论的渊源。据此,托马斯·潘恩写到:政府“即是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
托马斯·杰弗逊进一步指出:“尘世中所有的政府都有人类弱点的印记,都有腐化和堕落的胚芽,其狡诈会显露,其邪恶会逐渐展现、蓄积和增强。任何政府,当它完全被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都会变质。”
“无论政府是体现于如君主之类的单一个人或是体现于如国会之类经过选举产生的会议,人类本性都将诱使我们滥用被赋予的权力”——因此,“信赖我们自己选择的人,认为他会为我们的权力保障代言,这将是一种危险的幻想。那个信赖在任何地方都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是猜疑而不是信赖要求有限制权力的宪法,以约束那些我们不得不托以权力的人……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信赖人,而要束以宪法的锁链使他不致为害。”
(杰斐逊所言,深合天心。我们应该用自由辩论来筛选一切宗教,而不是用行政力量来强行取缔哪一派。)
刚来北美大陆的是在英国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他们的经历已经使他们领悟到了自己建立的政权应该避免介入宗教过深。18世纪中叶,北美殖民地的“大觉醒”运动(Great Awakening)使教派分裂加剧,促进了宗教的多元化,让人们更注重宗教感情的体验而不是教义的探讨,也进一步促进了美国走向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在美国宪法上的实现是:最早由杰斐逊推动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批准,杰斐逊先从上帝那儿找根据,认为全能的上帝给了人类自由意志,祂必定不喜欢用强迫肉体或心灵的手段来传播宗教。“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政府的管理对象,也不属其管辖范围。”——没有受到神灵启迪的教会和世俗的统治者们,亵渎神意,把自己的见解强加于人,只能建立和维持起虚伪的宗教。而且公民的世俗权利也并不依赖于他在宗教上的见解。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仅在第六条最后规定:不得以宗教上之宣誓为任公职之必要资格。
到了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颁布,才正式确立了美国宪法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美国革命之前,十三个殖民地中有九个殖民地已设立了州教会,后来陆续被废除)。
既然国家本恶,官员一旦掌握了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会祸害百姓,所以人民授予地方政府,地方政权授予中央政权的权力就应该是有限的。在美国,公民普遍拥有持枪权力,不允许政府垄断武器,也是为了反抗可能出现的暴政。
在第一修正案中,“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并不是一句空话。
当时的《费城曙光报》就经常用恶毒的语言攻击当时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乃至美国的开国总统华盛顿,1797年,乔治·华盛顿卸任告老还乡之时,《费城曙光报》公开发文宣称:“此人是我国一切不幸的源头,今天,他终于可以滚回老家,再不能专断擅权,为害美国了。如果有一个时刻值得举国欢庆,显然就是此刻。政治邪恶与合法腐败,将伴随华盛顿的黯然离去而退出历史舞台。”——当时的政治漫画家甚至把华盛顿的头像安在了一头驴身上。而华盛顿能做的,也仅仅就是退订费城曙光报而已。
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SA)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则是最典型的共和国。梁启超甚至称它作“共和国之祖国”。
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后,世界各国以美国为楷模,纷纷效仿,相继制宪,也相继在宪法中加入了《权利法案》一类的内容。
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是启蒙运动的产儿,集中了欧美几个世纪的思想成就和英美两地一百多年的宪政实施经验,已经将个人权利建立于坚不可摧的理性建构之上。较之英国的《权利法案》是一个重大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