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时间: 2025-05-06 09:44:01
A+ A- 关灯 听书

启蒙运动和北美独立战争为法国大革命作好了思想和舆论上的准备。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成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del' Hommeetdu Citoyen)的蓝本。——时任驻法公使的托马斯·杰斐逊不仅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同时他也帮助法国人起草了《人权宣言》。他说:“法兰西被我们的革命唤醒了,他们现在的目标非常明确。”“全世界的自由取决于这个斗争的结果”。那时美国革命已经成了巴黎的一种新信仰,《独立宣言》则是他们的“圣经”(托马斯·潘恩当选议员,也亲自参与了法国的制宪活动)。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宪法(但随后被1793年宪法——《雅各宾宪法》替代),它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美国的《权利法案》在法国化身成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91年宪法和93年宪法中“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两部分。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由法国制宪国民会议颁布

序言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呈现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受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所提出的各种要求,总能导向宪法的维护和导向全体的幸福。

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面前及其庇护之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

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

第十七条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以其所宣告的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法治原则,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较之北美《独立宣言》仅仅确认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两项原则,更加广泛、系统、深入、细致。阿克顿勋爵曾说,“就是这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份量要重过所有的图书馆,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但细细品味,其中亦潜藏有若干重大缺陷。

“法国的革命领袖和国民议会认为,《人权宣言》是宪法的精髓和灵魂,必须首先确立保障公民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这是立宪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它,宪法将无从成立。换言之,宪法只能在《人权宣言》的崇高原则指导之下才有可能完成,立宪必须排到下一步。而且,他们还相信,只要权利的总体原则一旦确定,制定一部好宪法将会水到渠成,因为在他们看来,具体而微地规范政府的权力、设计政府的结构、组织政府的运作,只不过是一些技术性、枝节性、事务性的细节,其重要性、优先性不可能与庄严神圣的《人权宣言》相提并论”。

正如后人所总结:《人权宣言》是一份宣布旧制度死亡的革命文书,它标志着法国与过去一切时代和一切权威的总决裂:一直处于历史边缘地带的“人民”将成为“主权者”,古老的王冠失去了光环,万能的上帝也不再神圣,不仅如此,在这个崇尚以理性为神、以“人民”为王的新国度里,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快就使得上帝和国王通通变得多余而且可憎;业已衰败堕落的“上流社会”更是遭到了民众的普遍唾弃,教会、贵族、领主、行会乃至独立的司法裁判体系都被当作社会的寄生虫和平等权利的障碍物,必欲借革命之手而一举清除……

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被通过,它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三权分立,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归世袭的国王,国王必须服从法律、执行法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司法独立。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仅限于2600万人口中的400多万积极公民。它标志着法国从传统的封建等级社会跨入了近代公民社会。

91年《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

“国民议会为了要在其刚已承认的和宣布的原则之上制定法国宪法,所以坚定不移地废除损害自由和损害权利平等的那些制度。

今后不得再有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也不得有从上述诸制度中所产生的任何头衔、称号和特权,不得有骑士团,不得有任何根据贵族凭证或出身门第的团体或勋章,除在职务上有官吏的上级之外,别无任何其他上级。任何官职今后都不得买卖或世袭。任何一部分国民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有任何特权,对全体法国人所当遵守的共同法律不得有例外。今后不得再有行会监视人的职务,亦不得再有职业行会、技术行会和手艺行会。法律不再承认宗教上的许愿,或其他违反自然权利或违反宪法的诺言。

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

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别外,都得无差别地担任各种职业和职务。

二、一切赋税都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三、同样的犯法处以同样的刑罚,不因人而有所差别。

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

各人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的自由,在出版之前著述不受检阅或审查,同时,各人有行使其所吸依的宗教的自由;

在遵守治安法规的条件下,公民有安静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

有向法定机关呈递其经个人签字的请愿书的自由。

立法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损害或妨碍本篇所载并为宪法所保障的那些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行使;但是,自由既只是得为一切无害于他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法律得规定若干刑罚来惩处破坏公共安全或他人权利的、从而也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宪法保障财产的不可侵犯,或者保障对财产的公平而预先的赔偿,如果依法认定为了公共的需要而须牺牲其财产的话。

供宗教支出及供一切公用事业之用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并永远由国家支配之。

宪法保障过去或今后按法律所规定的手续而转移财产的行为。

公民有选举或选择其宗教牧师的权利。

应行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助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废人,并对未能获得工作的壮健贫困人供给工作。

应行设立和组织为全体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应当是免费的,此类教育机构应按王国区划的配合渐次分布之。

应行规定国家节日,以便纪念法国大革命,保持公民间的友爱并使他们热爱宪法、祖国和法律。

应行制定一部为全王国所共同的民法典”。

第三篇《国家权力》也属于抽象的《权利法案》:

“第一条

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第二条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法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

第三条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由它协同国王的批准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

第四条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部长和其他负责官员按照下面所定的方式行使之。

第五条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再次起义,推翻了君主立宪派,逮捕了路易十六国王。9月22日废除君主制,宣布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经历了吉伦特派掌权(1792年-1793年),雅各宾派专政(1793年6月-1794年7月),热月党人(1794年7月-1797年)上台,督政府(1797年-1799年11月)和执政府统治(1799年11月-1804年5月)等阶段,曾先后颁布了《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等。

吉伦特派(Girondins)将没收的教会土地分小块出租或出售给农民。经过审判,国民公会1793年1月21日以叛国罪处死了路易十六。1793年,巴黎人于5月31日-6月2日第三次起义,推翻吉伦特派,建立起雅各宾派专政。

雅各宾派十分激进,颁布了《雅各宾宪法》,废除封建所有制,并实行恐怖政策,后于1794年7月27日被热月党人推翻。热月党人成立了新的革命政府--督政府,维护了共和政体和革命成果。1799年雾月十八日拿破仑发动兵变,控制了督政府,称第一执政。不久,公布了法兰西共和国八年宪法,重申废除封建等级制,法国为共和国,私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1802年又颁布了《共和十年宪法》。1804年5月拿破仑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拿破仑率军扫荡了欧洲封建势力,对于欧洲各国向近代转型,贡献巨大。

1793年6月24日由国民公会通过的新宪法,即共和元年宪法—雅各宾宪法,是近代革命史上最民主的一部宪法,它的颁布不仅对当时的法国,而且对当时整个欧洲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新宪法取消了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凡年满二十一岁的男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立法会议由普选产生,由立法会议任命的执行会议是最高执行机构。对于立法会议的立法,全国人民拥有否决权。宪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出版、集会、请愿乃至武装起义的权利,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雅各宾派对《人权宣言》作出了重大修改,并附于新宪法之前,这就是1793年版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此一《宣言》有三个特点:

一是把平等权列于人权之首,并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集体人权观念,与当今中国政府认为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不谋而合。

二是从反抗压迫出发,明确承认人民有“起义权”或革命权;

三是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救助权和受教育权等,与二战后人权观念的发展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不约而同,殊途同归。

——这部纸面上充满了激进色彩的人权宣言与雅各宾派实际奉行的恐怖统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证明了越次而上,躐等而进的过激革命理论往往会与最可怕的政治现实携手同行。

(中国和法国是世界上最热衷于立宪的大国,却似乎都没有打算认真遵循宪法——自1908大清《钦定宪法大纲》出笼,加上《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加上民国时期的10部宪法宪草,再加上中共的《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中国大概已经拥有了十七部宪法性文件。

法国人则制定过15部宪法,在西方大国中遥遥领先,最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二战后的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了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雅各宾《新人权宣言》中值得注意的有:

第一条: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

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

第三条:所有的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第四条:法律就是公共意志之自由而庄严的表现;它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它只得命令对于社会有益而公正的行为;它只得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

第五条:一切公民都同样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自由人民在选举时,除承认德行与才能之外,不知有其他偏好。

第六条:自由就是属于各人得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的权力;它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表现于下列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八条: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存其成员的身体、权利和财产而对各人所给予的庇护。

第九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

第十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被执法机关传唤或拘留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十八条:……在劳动者与雇用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

第二十二条:教育是各人所必需的。社会应尽其一切可能来赞助公共理智的发展,并使各个公民都得享受教育。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就是全体人民保证各人享受并保存其权利的行动;此种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第二十五条: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部分人民不得行使全体人民的权力;但经人民会集的各区应有完全自由地表示其意志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让自由的人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

第二十八条:人民经常具有重新审查、修改和更换其宪法的权利。这一代人不得使后代人服从他们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每一公民均有协助制定法律和选任代表或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条:公共职务在本质上是暂时性的;它不得被视为殊遇或褒奖,而应被视为义务。

第三十一条:人民的代表及公务员犯法决不应不受处罚,任何人皆无权主张自己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

第三十三条: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

第三十四条: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

第三十五条: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雅各宾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主要集中于《新人权宣言》。在《宪法》正文中只补充了寥寥数条:

公民的资格

第四条: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二十一岁者;

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外国男子,在法国有一年以上的住所,并

以其劳动为生者,或置有财产者,或娶法国女子为妻者,或收养子女者,或扶养老年人者;最后,凡外国男子被立法议会认定有功于人类者,均有行使法国公民权利的资格。

第五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因入外国国籍;

因接受不得民心的政府所授予的职务或恩赐;

因被判处受辱刑或体刑而尚未复权者。

第六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停止;

因被控犯罪;

因被缺席判决而在该判决尚未被放弃之时。

人民的主权

第七条: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

第八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

第九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

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

刑事裁判

第九十六条:关于刑事案件,除根据陪审员所得到的告发或根据立法议会所下的公诉令之外,任何公民不得受到审判。

被告人应有自行选定的辨护人或公设辩护人。

预审是公开的。

事实和意图应由陪审团宣布之。

刑罚应由刑事法庭适用之。

第九十七条:刑事审判员由选举会议每年选出之。

赋税

第一百零一条:任何公民均不得免除缴纳赋税的光荣义务。

权利的保障

第一百二十二条:宪法保障全体法国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

法国大革命

图/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

油画作品:自由领导人民(法语:LaLibertéguidantlepeuple)

 

把暴君送上断头台

图/1793年1月21日,巴黎革命广场,处决路易十六

英美革命的核心理念是自由,而法国大革命的核心理念是平等,一如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革命。

大革命爆发后,1789年8月,“法国人民的代表们”站在上帝面前,力图为全人类确定这样一些普遍有效的人权规范,以奠定未来几个世纪宪法的思想基础:天赋人权,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法治,人道,理性,博爱,军队国家化,宗教自由,分权制衡,反抗与革命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权宣言》和《拿破仑法典》被称为新社会的出生证书。它的基本原则主要由强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们自己锻造,英国的宪政实践和北美各州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亦清晰可见。但它的爆炸力、震撼力之波及整个世界,又远远超过了英美革命文献。

正如法国革命规模巨大,广泛深入,搏杀激烈,成果丰硕,彻底动摇了欧洲和地球上的君主专制制度一样——那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革命,有一种再造世界,改天换地的宏大抱负。

一个民族长期被专制制度强力压制,被封建贵族,贪官污吏肆意践踏,他的爆发,必然会释放出毁灭性的能量。大革命过程中的暴力、血腥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藐视,其实都源自政府多年来的谆谆“教导”,耳提面命——如托克维尔所说。

《91年宪法》直截了当废除了损害自由和损害权利平等的那些旧制度,把贵族、爵位、特权、等级差别、世袭裁判权统统扫入了历史的垃圾堆。《宪法》所昭示的唯一重要原则就是平等。宪法虽然也同样载明要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但显而易见,它们处于次要些的位置。破坏公共安全,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是法律要用刑罚来惩处的对象。

“宪法保障财产的不可侵犯”,但“依法认定为了公共的需要而须牺牲”的财产除外,这主要是教产。

法国大革命激烈反对的对象之一是法国天主教。1790年11月国民会议中投票决定将所有教会财产迳行没收充公,拍卖教产,废除宗教税(法国最大的地主——罗马天主教会对谷物征收什一税)。

《教士法》规定,主教及本堂神父由人民选举。国民公会通过了共和新历法,以1792年为共和元年,一年十二个月,一月三十日,以藉此取消教会的瞻礼主日。为了铲除宗教狂热和迷信,其后革命政府甚至命令关闭一切教堂,解散修道院,处死、放逐了一些不愿宣誓服从国家的神父。拿破仑虽然力图与教会和解,最后仍然俘虏、控制了教皇,占领了他的领地。

(旧制度下的法国是政教合一的政体,天主教是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教会监督反抗者,教导信徒服从君主。教士是尘世的地主、领主、什一税征收者、行政官吏,享有种种特权,激起人民强烈的仇恨乃是必然的。)

《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讲分权,但《91年宪法第三篇》“国家权力第一条”接着就大谈“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孟德斯鸠的理论马上被卢梭的理论压倒掩盖,分权制衡形同虚设。人权的保卫机关,护法神祇们已经随时准备一哄而散。

卢梭是倾向直接民主的,许多法国人也倾心于直接的大民主,对代议制疑虑重重。立法权只是暂时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宪法对财产的保障和对自然权利、公民权利的保障,随时都有可能被公共安全和公共需要吞噬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个人行、止和迁徙的自由在措辞上即有所保留——英国、美国人推崇个人权利,可以自由携带武器集会,而法国人集会,是公共安全第一,公民不能携带武器,且须安静,“遵守治安法规”,跟专制国家相似——阿克顿说,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人都对自由本身漠然置之,看起来也并非都是空穴来风。因为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十七条,主要就是对这些法国哲学家一部部高头讲章,皇皇巨著的提炼与浓缩。

毋庸置疑,法国《人权宣言》在世界民主化进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以至于2008年7月最后修改过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仍然在序言中声称:“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陈独秀在《法兰西与近世文明》中更是激情洋溢地赞誉说:“欧罗巴之文明。欧罗巴各国人民。皆有所贡献。而其先发主动者率为法兰西人…近世三大文明,皆法兰西人之赐。世界而无法兰西,今日之黑暗不识仍居何等…人类之得以为人,不至永沦奴籍者。非法兰西人之赐而谁耶?”——但对它的瑕疵,今天的我们仍然应该公正地指出,以利于未来中国的宪法修正与宪政施行。

《宣言》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社会一词不知所云。谁来代表社会?是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民?或者是议会?并没有严格界定。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公民有权亲身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远在信息时代之前二百年,几百万或者两千七百万法国公民如何能亲身确定种种赋税的必要?实在是难以想象。

第十三条: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这是为了取消在赋税方面的封建特权,值得赞扬。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这种力量不是为了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这一条,针对的是当时的法国国王,要把军权掌握在代表人民的议会手中,值得赞扬。

第十一条:公民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滥用自由”是专制政府最常用的借口。杨光先生认为,后来法国的革命机关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即以此款为根据。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这种立法,各色的法西斯国家百分之百会完全赞同。

第九条和第八条,讲的是无罪推定与禁止滥刑,值得赞扬。

第七条: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按照卢梭的说法:“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阶级分化,利益分化在所难免,神秘的公意如何能够达成?只有天知道)。“主权者”即人民一贯正确,永远正确,不可抗拒。“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而抗拒就会面临镇压,甚至送上断头台,但那是为了给你自由!——活脱脱一副暴民统治的可怕图景。

对于法国大革命与苏维埃共产主义革命中借着人民名义造成的混乱与血腥,伟大的卢梭显然不能推脱说,自己对此就没有一点责任。

《人权宣言》第六条:法律是公意的表达。——《人权宣言》所说,只能限定于自由民主社会。在专制社会中,法律不是什么公意的表达,而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颁布,是奴隶主、封建领主,或者篡夺了人民主权的黑帮,所拟定的强制性规范。法律的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宣传工具则负责洗脑,欺骗,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希望能够把被统治阶级变成一群白痴,让他们时时刻刻都能把权贵们的利益幻想成是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法律如何可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第五条: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咋看起来很正确,但问题是“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如果立法者心血来潮,朝令夕改,法律会不会侵犯人权?所以这一条措辞不够严密。

第四条: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其实真正需要限制的,主要是政府的权力。国家的凋萎,才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才是正道。

以赛亚·伯林曾提出了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

杨光先生就此指出:

与美国《权利法案》限制政府权力,以消极保障人权,要求“国会不得立法”大不相同,法国《人权宣言》过于信赖中央集权,一味倚重“主权者”与“法律”。将其视为无远弗届的建设性力量,试图以革命政权的无上权威来创造平等、创造人权,实在是已经误入歧途。罗伯斯庇尔手中,沾满同袍血渍的武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这一条针对的是当时的国王和教会,“任何团体”指的是教会,任何个人指的是国王。

对于代表国民,代表“公共意志”的革命机构,国民议会既没有警惕,也不曾主张加以限制。

《人权宣言》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反抗压迫是人的天赋权利之一,是洛克和卢梭的共同主张,但通过了《人权宣言》的革命政权同样可能压迫人民。

法国制宪会议就制定了一些压制“人权”的法令,如禁止集会和游行的《戒严法》,禁止同行业工人结社的《列沙白里哀法》。

1791年6月,路易十六出逃未遂。巴黎人民要求废除国王、建立共和国,同样遭到了“君主立宪派”的镇压,这就是7月17日造成了死50余人,伤数百人的“马尔斯校场流血事件”(法国人只是请愿,还没有起义)。——所以保障民权,还是以限制政府权力为关键

美国革命者汲汲于限制政府权力,对民众,对谢司起义(1786-1787年)的处理就更加温和些。由于杰斐逊等人的影响,谢司起义的参加者后来都被赦免。谢司本人先被判处死刑,一年后也被赦免。——杰斐逊甚至认为,偶尔发生一些小规模的动乱,是一件好事,在政治生活中是必要的,正如暴风雨在自然界中是必要的一样。民众起义本身表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蚀,动乱是使政府保持健康的一剂良药。正直的政府官员应对起义者宽大处理,不要采取高压政策,充分表现出了一位伟大政治家的深谋远虑、高瞻远瞩与吞吐日月的宽广胸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专家认为,这一条属于误译,“在权利方面……是自由的”于理不通。“任何人在权利方面只有是否能够平等享有的问题,却并无自由或不自由的问题,因为,自由本身就是诸多权利之一”。

《人权宣言》对于自由多有阐述。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四条写道:“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自由既然是诸多权利之一,如果声称“在权利方面,人是自由……的”,那就等于说“在自由方面,人是自由的”,这种理解和表述既有悖逻辑和常理,也不符《人权宣言》对自由的论述和界定。

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个体的差别,例如年龄、体质、智力和才能等。《人权宣言》并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它所主张的平等仅限于“在权利方面”,在起跑线上。

美国《独立宣言》的中译本,最重要的一句话同样译得大有问题。因为无神论的世界观作怪,“所有的人因受造而平等”被中国人故意错译成了“人人生而平等”。

范学德先生说:

“了解一种文化,必须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写《独立宣言》的那个年代,绝大多数移民来到美国的人,他们相信上帝,是基督徒。

这些美国的先祖们很清楚,人并不是生而平等的,无论是从长相的美丑,身体的强弱,天资的慧愚,还是家庭的贫富,人都不是生来就平等的。但是,无论这一切如何不同,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所创造的个人是平等的。这就牵涉到了三个观念:

第一,造物主。《独立宣言》承认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所创造的,人是一个受造者。

第二,人之平等就在于,人的生命中内在地包含了人之为人所不可剥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这一切不以外在的任何条件而转移…

第三,这样的自由,价值和尊严由于是上帝赋予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个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

……“所有的人是受造而平等的”,人们可以不赞成《独立宣言》中宣扬的这个的观念,但你却不能把它说成“人人生而平等”。这是明显的伪造,说谎”。

“很显然,作者要回答一个问题:人权的源头在哪里?不是在政府,而是在造物主。

因此,这些权利不是天生的,父母给的,(父母给的,父母就可以取回),也不是社会或者国家给的(他们也可以取回),而是造物主给的。这样,独立宣言的写作者在一开始就赋予人权一个神圣的源头——造物主。

很明显,宣言作者是在告诉英国政府,人所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不是你恩赐的,而是造物主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你没有任何权利剥夺这些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同样提到了造物主。

“序言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面前及其庇护之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

正文

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所以,《人权宣言》所说,人生来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也是因为这些权利出自上帝。与“人因受造而平等”完全是一个意思——未来的中国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宪法天衣无缝,让自己的人权观念无懈可击,就一定要更新自己的宇宙观,放弃那些不究竟的哲学。

1789年《人权宣言》的缺陷都分散—隐藏在激昂慷慨的革命辞句后面,并不引人瞩目。但在1793年版的雅各宾派新《人权宣言》和新《宪法》(罗伯斯庇尔主持通过了新宪法)中,错误开始急剧放大。

雅各宾派把神秘的公意和难以捉摸的社会共同幸福置于个人的幸福之上,把法律教条化、神圣化,声称要把篡夺主权的人立刻处死,认为人民应该经常修改-更换宪法。公共职务都是暂时性的,人民的代表即议员同样可以侵犯。甚至认为起义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用拉法耶特的话说:“对于革命来说,需要无秩序;旧秩序只是一种束缚,在这种情况下,起义是最神圣的义务”)。接受不得民心的政府所授予的职务或恩赐,被控犯罪,被缺席判决,被判刑,都可能丧失公民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人民公敌——反映出了典型的专制心态和不宽容精神。

到1793年,随着国内外局势越来越严峻,法国革命进入了生死存亡关头,国民公会开始集权于雅各宾派,雅各宾派则集权于少数人组成的公共安全委员会甚至罗伯斯庇尔,民主变成了事实上的集权。

公安委员会决定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己的政权,它设立革命法庭,简化审判程序,实行雅各宾专政,惩罚所谓罪犯和所谓叛徒,法国进入了大恐怖时期。——这是一个血腥的时代,国民公会的一位议员公开声称:

“少数派总是有罪的!”

圣鞠斯特认为不仅反革命分子应该处死,不积极参与革命的人、对革命和祖国表示冷漠的人也通通应该处死;

马拉认为仅仅对罪人判处死刑太温和,应该“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

丹东认为“恐怖即是今天的秩序”,否则政府将失去活力;

罗伯斯庇尔说,惩罚是仁慈的,宽恕才是残暴的,赦免坏人就是保护罪恶、窒息美德,革命就是“自由的专制”。

革命法庭只要根据审判者的“内心确信”,不需要任何证人或律师就可以决定被告有罪无罪,或者对“人民之敌”、“反革命”判处死刑,并不得上诉——于是,凡涉嫌叛国的人都被立即逮捕处死,许多被认为有可能背叛革命的人,也被处死,间谍被分派到民间,以寻找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约有4万名法国人被处决或者死于监狱。

对立面王后玛丽·安东内特,革命阵营的领袖们,如布里索、维尼奥、罗兰夫人、巴伊、巴纳夫等人都被推上了断头台,大约50万人被当做嫌疑犯受到监禁(1793年9月17日颁布法令,命令各地方当局逮捕一切嫌疑分子),许多受审者在革命法庭上被折磨得死去活来,天主教徒更是受到了空前的迫害。——在镇压敌人的同时,人民的个人的民主权利也丧失殆尽了,“《人权宣言》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免受酷刑、言论自由的规定至此完全沦为一纸空文”。

1794年,罗伯斯庇尔绞死了丹东,把埃贝尔派主要领导人送上了断头台。这种以残暴的手段处死持不同政见的同志,摧毁其政治派别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人权宣言的原则和民主政治的原理,实际上是对启蒙运动伟大人道理想的无情颠覆。

除此之外,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国民公会还对要求提高工资的罢工工人和雇农加以镇压(1793年10月初组建了下乡征粮的革命军,迫使农民交出粮食,如同后来的苏维埃政权),失去了自己的群众基础。

雅各宾派同时发动了一场新文化运动,对社会风俗、生活乃至衣着,都进行了革命。雅各宾派废除天主教,建立“理性教”,教堂成了崇拜理性的俱乐部和庙宇。每个人都必须公开表示支持共和国,禁止戴假发,而象征获得自由的红帽子,成了所有人的装饰物。人们以“公民”而不是先生小姐彼此称呼,鞠躬和亲吻妇女的手,就会被视为反革命行为。

雅各宾派把逃亡贵族和村社公地按人口分给农民,无条件废除封建义务。发布总动员令,武装法国人民,挫败反法同盟,是其历史功绩,应该肯定。

雅各宾专政是后来法西斯独裁专制及共产专政的前身,没有1794年7月27日的热月政变(国民公会宣布罗伯斯庇尔“不受法律保护”,加以逮捕、处决,热月党人释放大批嫌疑犯,废除限价法令,恢复了经济自由。据说,在罗伯斯庇尔死后,幽默的法国人在他的墓碑上刻了这样一段话“过往的行人啊!我罗伯斯庇尔长眠于此,请不要为我悲伤,如果我活着的话,那你就活不成了”),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暴行,恐怕将等同于后来的斯大林,恩维尔·霍查,波尔布特,金正恩。

对于93年的大恐怖,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总结是“人民受到了粗暴的对待,但它(社会)前进了”。可是,人的生命是无限宝贵的,是维持社会的唯一目的。社会的前进,如果以牺牲个人为代价,对于被牺牲者来说,那是非常不公正的。

法国大革命标榜自由,在一段时间里却走向了自由的反面,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如果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状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根除的”,那未来的我们就应该首先选择自由,然后再追求平等——历史表明,自由比平等更易于实现,而平等则比自由更能激发起人民群众的热情甚至宗教狂热。但过分地追求平等,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去换取平等,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鸡飞蛋打,两手空空。既得不到自由,也会失去平等。过去六十多年的某国历史,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一例。

大革命后,真实的权力,永远只可能由某些机构、某些个人去掌握、行使,它完全有被滥用的可能,走向议会专制、一党坐大,领袖独裁。

要保护人权,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与自由,除了在权力与权力之间构筑平衡,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划出鸿沟,建立隔离带之外,我们别无选择。

钱文军先生指出:

法国《人权宣言》与《独立宣言》区别在于有“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之限制;它的华丽辞藻凸现出共性权利对于个性权利的限制与蔑视,正是这种限制与蔑视的理念化,迎来了最原始的恐怖,在革命的名义下赤裸裸的兽性回归。

民主所代表的“多数人的统治”演变成“多数人的专制”,而这个“多数人”的概念又被扭曲成“第三等级”,一个特定的人群对其他人群权利的蔑视,这是灾难的起源。

这个差异导致两个《宣言》貌合神离背道而驰,尤其是当《独立宣言》进步到1787年的《宪法》与1791年的《权利法案》,酿成了美国独立与法国革命完全相反的结果,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差异。

美国式政体是形形色色专制的天敌。美国的概念将国家权力与民众对立起来,并努力使权力成为民众的仆役;而法国正相反,它把国家与人民空前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而人民是一体的,只能有一个意志,这样就使“多数人的统治”变为“多数人的专制”,从而可以用国家的名义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一党专制应属雅各宾派开创的事业。”

2009年,万里写道:

“涉及到怎么样让老百姓认清历史、认清现实,就是要认清一些基本事实。六十年来,我们说得最多的一段话是「几千万革命先烈换来了红色江山」。这是关于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最大理由之一。为了新中国,死了数千万人,这是基本事实。还有一个事实是,他们是为什么牺牲的?他们前仆后继,为的是当时我们中国共产党设立的目标和理想,现在,有多少老百姓知道那时共产党设立了什么具体目标?我知道,90年时,出过一本书,书名叫《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很快被查封了。

我让秘书找了一本我看看,用了一个周末的两天,我全部看完了,我还找了一些专门研究那段历史的专家来问了情况,他们告诉我,这本书里收集的,全部是我们党在三四十年代公开发表的社论、评论、声明,没有一份是伪造的。当时,我们党向全中国人民做了承诺,要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独立的国家。……这些承诺的确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那些牺牲的人就属于这部分人。

其实,那些承诺在毛主席三四十年代的许多著作中都有。可是,到了五六十年代都被那个毛泽东著作编辑委员会修改掉了。

我看到过一份文献研究室送来的原稿与修改稿,当时让我心里震动很大。现在,我能公开说出二十多年前我脑袋里就产生的疑问,这么个修改法,那几千万人不是白白牺牲了吗?那是白纸黑字,确实推翻了当年我们党的承诺。说轻了,这是不尊重历史;本质上,这就是违反政治伦理,这就等于是把我们党执政掌权的基础建在沙滩上,这能牢固吗?

历史总会把真相还给老百姓的,六十年不行,七十年,七十年不行,八十年,老百姓总要知道的。(《万里与中央党校年轻教授谈话全文》)

对于法国大革命,列宁总结说:“……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

法国大革命给世界带来的诸多变化,后人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

一、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运动的兴起。《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主权在民,立宪政府,民众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机器必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普遍为欧洲各国和世界各国所接受。使曾经备受推崇的开明专制成了昨日黄花。

二、法国大革命的出现,使民主不民主成了识别政治上的好与坏的标准。结果是封建特权、行会限制等皆被废除,宗教自由与出版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妇女的解放亦得以大踏步前进。

三、法国大革命触发了整个地球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法国大革命以「法兰西民族」这个概念替代了「法兰西王国」。拿破仑在欧洲的征服战争,激发了民族感情,使意大利人、萄葡牙人、西班牙人、普鲁士人、俄国人和奥地利人都意识到了自己是一个民族共同体。在此之前,人类对民族这一概念并不敏感。

四、法国大革命刺激起了人道主义思潮。法国在1789年开始解放农奴,使农奴制和奴隶制在欧洲各国次第被废除。

五、法国大革命对传统的彻底否定,卢梭对感觉的强调,推动了浪漫主义文学在欧美的勃兴。

六、法国大革命催发了共产主义运动的肇兴。第一共和国确认政府应该控制物价,人民有权获取食物,有权得到土地,任何人所拥有土地的数额不应超越其个人及家庭的耕种能力,及尝试将贸易和工业收归地方所有等等主张,成了近代所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源头。

七、法国取代英国成了人类理性的代言人。

八、开创了恐怖统治的时代。雅各宾派的恐怖政治使列宁、斯大林、希特勒、墨索里尼、毛泽东等许多二十世纪的政治家纷起效尤。

九、法国大革命使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大为减退。法国革命政府对教士权力的规制,对教会财产的充公,对教会教育权力的收回,继美国之后,再一次沉重打击了教会,使世界上宗教与政治分离的趋势变得不可逆转。

由于法国革命,无论是好是坏,这个世界已经变得大为不同。

地球上会出现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会出现一波又一波的民主化浪潮,并彻底席卷整个行星,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托克维尔说:“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它是普遍的和特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它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可谓是目光如炬,探骊得珠,深获天心。

学者一般认为,地球在近现代历史上总共出现过3次民主化浪潮,即:

以英国立宪,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第一次民主化浪潮;

以二战结束后被占领国和前殖民地国家的民主化为标志的第二次民主化浪潮(主要发生在1943到1962年之间);

从1974年葡萄牙民主开始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包括柏林墙倒塌、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北非和中东的茉莉花革命,中亚地区的一系列颜色革命。

——地球的第四次民主化浪潮,将结束北韩的独裁,叙利亚的野蛮,伊斯兰国的恐怖政治和地球上的所有专制政权,铲除那些最后的独裁者。

证明上天的一个设计:工业化的标配,就是民主化。

金佛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辖区内亿万行星上的民主。为此,许多高级生命正在为他建造新的“棠棣馆”(寓意人人平等,“四海之内皆兄弟”),并铺设-绘制联通所有行星的线路和线路图,忙的不亦乐乎。

金佛从这些线路图,就可以详尽地了解下面所有行星的历史进展,并把这些情况一一上传,从五佛直至至尊上帝。上帝据此会颁布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推进或扭转各个行星的历史走向。

为了各个行星的民主,金佛会经常在“望间塔”上,对准特定行星念诵咒语。这种咒语会聚拢起一串串惊雷,直奔目标而去,威力巨大;它会令黑帮内部你争我夺,自行引爆,卡扎菲之流死于非命,横尸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