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结婚的权利受联邦保护。
不得以信仰、夫妇中一方的贫穷、双方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上的原因而对其婚姻施加妨碍。
凡在一州或国外依照当地法律结婚者,在联邦全境都承认有效。
婚前所生的子女得因其父母随后结婚而被认为合法。
不得向夫妇的任何一方征收批准费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税。
——在中国大陆,妇女生育需要提前登记,申领生育指标,办理准生证。婚前生育要交罚款,与一百多年前瑞士人的开明做法恰恰相反。
第五十五条
(一)出版自由受保障。
(二)……广播和电视应促进听众和观众发展文化和自由发表意见,并有助于他们的消遣娱乐……广播、电视的独立性和设计节目的自主权受保障(后一条是后来修改过的。)
——出版自由获得保障,是近代许多仁人志士几百年艰辛奋斗的结果。英国革命(1640-1642年,议会斗争;1642-1649年,内战)推翻了君主专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原则,也为出版自由奠定了基础。
伟大的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就写下了反对书报审查制的里程碑式的论文《论出版自由》,并向革命中的英国国会提出,出版许可制度在半个世纪后在英国终于被叫停。由于启蒙运动,由于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弥尔顿的这一思想日渐在世界上受到推崇。由此在世界文明史上,确立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真理可以自我修正”的光辉理念。作为革命者,弥尔顿主张:
第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着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
第二,自由地持有主张、自由地抒发意见,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同生命权一样神圣而不可剥夺。
第三:自由地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自由地讨论,乃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他说: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既是对理性的藐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的圣像”。——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其实就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这种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
言论—出版自由不可避免会带来有害的毒素,但健康的理性完全能够抵御它,只有让真理与谬误进行“自由而公平”的较量,人们才会不断增强判断力、免疫力和鉴别力。书报检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它会使人民除了用斗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任何旁的东西。
弥尔顿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为集团利益而自食其言,重复封建王朝钳制出版的政策。如果那样,革命的国会议员就会像旧的统治者一样的暴虐、武断和专横。
在历史上,叛教者茹里安下令禁止基督徒研究外教学术,使基督徒几乎陷入了无知和迷信状态。
事实上,上帝不会把人们永远限制在一切规定好了的幼稚状态之下,却是要他用理智来选择。考验是通过对立物达到的。一个出世未久的幼童,只是因为不知道恶的诱惑和堕落者所允诺的最大好处而抛弃了恶,那便是一种无知的善,而不是一种真纯的善。如果对成年人每一种行为的善恶问题都加以规定、限制和强迫,那么美德将徒具空名,善行也无须赞扬,公正和节制也就没有任何好处了。
上帝赋予亚当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不然的话他就会变成一个木偶。上帝要在我们身上产生情欲,在我们周围设置享乐之物,就是为了要让我们发扬美德,节制、公正、自治。“德与恶本是一体,消除其中之一,便会把另一个也一起消除了”。没有恶,善也无法彰显。
法律如果限制了本性无定、并且可以无分轩轾地产生善果与恶果的东西,那就是忤逆上帝。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对书籍的限制极为严格,然而他们并不比其他地方的人民更好、更诚朴、更明智、更纯洁一点点。
(杰斐逊认为,为了打开真理的大门,加强靠理性检验一切事物的习惯,出版自由甚至比言论自由更为重要,因为后者只影响少数人,而前者可以影响全国各个角落。如果在报纸与政府之间必须二者去一,我宁愿先去掉政府。
一个共和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言论自由,“政府的立法权力只能干涉行动,而不能干涉意见”,人民有权利批评政府,不管这种批评对或不对。
人们意见之不同,各如其面,是合乎自然法则的,“所以应该以同样宽容的态度对待。”“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它自由表达出来的话,它总会胜利的,……谬误会失去其危害性,当被允许自由地去反对它的时候。”)
第五十六条 公民有结社的权利,但结社的宗旨和使用的方法丝毫不得违反法律或有害国家。各州法律可规定必要的措施,对滥用此项权利现象进行镇压。
——结社自由在各项自由权利中,出现较晚。英国在1825年才废除了禁止结社法。在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即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结社权的明文规定(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暗含的结社自由权,已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195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了信仰和思想的提高而从事于结社自由,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的一种不可分割的方面”)。一般认为最早在宪法中涉及公民结社权规定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然而在一八七四年的瑞士宪法中,我们却看到了上述规定,领异拔新,出乎意表。
二战后,结社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在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中得到了肯定。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9部涉及了公民结社的权利。
中共建政之前对结社自由也非常重视,1946年中共在《新华日报》上发表社论宣称:
“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
今天中国大陆结社自由的状况……
……
第五十七条 请愿的权利受保障。
1689年10月,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权利法案》。《权利宣言》称:“向国王请愿是一种权利,所有监禁及追诉皆为非法”。
在北美殖民地各州,请愿权早已存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在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的。明称: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求申雪的权利。”
瑞士人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有请愿权,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关于请愿权的条款。宪法第四十一条往往被解释为说的就是请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国公民信访的权利,就是以宪法的上述条款为依据……
第五十八条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由正常法官审理的权利,因此,不得设立特别法庭。教会审判权应予废除。
——这一条在针对天主教的宗教法庭,大概也是针对加尔文之流所提出的。
早年的日内瓦是一个习惯于瑞士式自由的共和城市,法惹勒和加尔文改教后,罗马天主教被逐出了该城,一五三六年五月一日,日内瓦人民投票表决,接纳新教统治该城。加尔文指导下的日内瓦教会规定,该市居民都须是归正宗信徒(完全遵守约翰·加尔文《归正神学》),必须服从该宗的教律。
加尔文迅速在日内瓦建立起独裁统治,使日内瓦成了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共和国。加尔文哀叹上帝所创造的人是“一堆垃圾”,在《基督教原理》中说:“当我们仅从天赋方面看一个人,我们会发现他从头到脚,一无是处。如果在他身上还有一些值得赞扬的,那也是来自上帝的恩赐”。
加尔文说:为了维护信仰的纯洁(实质上就是维护他的教义,尽管在《基督教原理》一书中,加尔文曾写到:“把异端处死是罪恶的,用火和剑结束他们的生命是反对人道的所有原则的”),他宁愿无罪者受到折磨,也不愿让一个罪人逃脱上帝的审判。在他统治的头五年里,在只有三万人口的日内瓦,绞死了十三人,斩首十人,烧死三十五人,赶出家门七十六人。因为害怕而自行逃到瑞士其他城邦的还不在其内。巴尔扎克后来痛斥说:“加尔文的宗教恐怖统治比法国革命最坏的血洗还要可憎”。
提出“肺循环理论”的西班牙生理学家塞尔维特,反对“三位一体”说,当他越狱逃至日内瓦,托庇于老朋友加尔文时,却被加尔文操纵的当地的宗教法庭于1553年以火刑烧死。烧死塞维特斯凸现了加尔文的独断、暴戾和野蛮。——这件事及所有类似事件也告诉我们:
只要搞政教合一,所有的正教都会演变成实质上的邪教。五洲四海,推古验今,概莫能外。
处死所谓异端是罪恶的,既有违人道又亵渎教义。加尔文的对手,法国的传道士和神学家塞巴斯蒂安·卡斯特利奥指出:“当我思考什么是真正的异端时,我只能发现一个标准:我们在那些和我们观点不同的人们的眼里都是异端”。——在道德上,强迫一个人去信仰他所不信的教义,强迫一个人公开声明接受一种他所反对的信仰,是虚伪的;在智慧上,强制入伙只能招来一些懦夫和伪君子,是极端的愚蠢。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曾经请求上帝宽恕那些迫害他的人。而他的那些所谓的信徒,千百年来,却很少遵从他的仁爱教诲。
迫害异端的宗教裁判所在19世纪终于衰落了,但直到19世纪六十年代,罗马教廷仍然在颁布针对异教和异端的《邪教汇编》。天主教廷在1945年和1948年曾经两次再版《禁书目录》,其中涉及许多世界知名的作家和思想家,如:大小仲马、左拉、福楼拜、斯汤达、蒙田、乔治桑、笛福等,思想家如:康德、笛卡尔、洛克、休漠、斯宾诺沙、柏格森、卢梭、伏尔泰、狄德罗、孔德、霍布士、莫尔、米勒、布鲁诺、爱德华·吉本、伊拉斯莫等。
延绵数世纪的宗教迫害,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正式宣告结束,梵蒂冈于1965年颁布了《宗教自由宣言》,明确宣布放弃“持谬见的人无任何权利”的不宽容传统。
自此以后,罗马教廷开始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宗教自由,走上了上帝真正赞许的光明之路。
第六十四条
(三)在发生侵犯生命和身体完整的犯法行为时,联邦和各州应注意使受害者得到帮助;如犯法行为使受害者遇到物质困难,则此项帮助应包括公正的赔偿。
——在犯法犯罪行为使受害者遇到物质困难时,由国家帮助受害者,彰显了民主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值得后进国家学习。
第六十五条不得对政治犯判处死刑,禁止施用肉刑。
政治犯,也被称作政治异见人士或持不同政见者,是被执政当局认定为反对政府或颠覆国家,并且要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逮捕、关押的一些人。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抛弃了这个过时的概念,世界上依然保留政治犯罪名的,大概只有北朝鲜了。其它国家与时俱进,已经把它置换成了颠覆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间谍罪,或者吸毒嫖娼罪,偷税漏税罪。
昂山素季在联合国演讲时说:“一个国家的监狱里有一个政治犯,这个国家就不会有良心;有两个,这个国家就让人恶心;有三个,这就不是国家;有四个,亡国就是解放”。
被判处死刑,被施用肉刑的政治犯的名字,足足可以占据许多本书。因为问题敏感,我们只能是危行言逊,三缄其口,对此避而不谈了。
人类在逐步走向文明。18世纪末期在国际法中,形成了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今天,在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政治犯不得引渡。
在1793年大革命中颁布的法国宪法中,有“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一款。
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
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
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的内容。
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匈帝国,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所谓叛国罪,阴谋颠覆合法政府罪,或所谓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要予以引渡,抓回本国来治罪。所以那时的欧洲革命者,都一窝蜂跑到了民主国家。列宁就经常在日内瓦、维也纳、曼彻斯特、伦敦,巴黎搬来搬去。一战爆发后,列宁居住在奥匈的波罗宁镇时,曾被当局短暂扣押。所以随后他就搬到了瑞士的伯尔尼,后来又搬到了苏黎世。
列宁的大作《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就是于1916年春,在苏黎世完成的。
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现代许多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写入了宪法,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意大利宪法第10条。中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苏黎世风光
第七十一条 除人民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联邦议会由下述两院组成:
(一)国民院;
(二)联邦院。
第七十二条国民院由瑞士人民选举的两百名代表组成。国民院议席在各州及半州之间按其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州和半州得至少拥有一个议席。
第八十条联邦院由各州的四十六名代表组成。每个州推举两名代表;在分为两个半州的州,每半州推举一名代表。
——这是对美国宪法的模仿。美国宪法第一条是,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
众议院议员人数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议员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人组成。
第七十四条瑞士男人和妇女在联邦选举和表决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瑞士男人和妇女凡年满二十岁,未被联邦立法或其居住州立法被夺政治权利者,均有权参加选举和表决。
——这应该是后来修改后的条文。瑞士是民主超前,文明超前,但社会是比较保守的一个国家。(前面的宪法第四条:男人和妇女权利平等,应该也是后来修改过的。本人不察,特此致歉!)
1906年芬兰妇女争得选举权;1913年挪威妇女取得选举权;英国于1918年给予30岁以上的妇女以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赋予男女同等选举权;日本国是1945年;法国是1946年;1971年,瑞士女性才终于在联邦各州获得了选举权。相比之下,有些阿拉伯国家的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些国家男性与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至今形同虚设。
为了在社会上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瑞士联邦政府设立了特殊的妇女掌权日。根据规定,每年1月的前四天,都是瑞士的“妇女掌权日”。在为期4天的节日中,家里大小事务全由妇女说了算,男人统统“歇菜”。一向对家务不屑一顾的瑞士男人,在这几天里必须老老实实地听从家庭主妇的安排,如果做得不好,可能还要随时返工。
第八十九条
(一)联邦法律与联邦命令必须经过两院批准。如有五万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八个州提出要求,则联邦法律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应交付全民表决。
——这就是所谓复决权,即公民以投票方式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或法律应否生效作出最后裁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理论依据是“主权在民”学说。它虽然还没有成为一项被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普遍权利。却是二十一世纪以后的人类政治运作的发展方向,是直接民主制的光辉体现。以此,我们可以补救代议制度之各种缺陷。相比之下,选举权只是一种间接民权而已。
由人民自己来实现制度创新,瑞士做得最早,可能也做的最好。在瑞士各州,公民创制既适用于制宪问题,也适用于普通立法问题。公民提出修改宪法的原则,如果得到联邦议会的赞同,则由议会根据此种原则直接制定成法律草案。交付公民复决。如果议会不赞成此种原则,亦须先将此种原则交付公民复决……
十九世纪中叶,由瑞士人所建立、所发展起来的直接民权制度,公民所享有的创制,复决,选举权,曾经令孙中山先生大为歆慕。他认为中国应该学习瑞士,使“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法国大革命期间,西耶尔根据民主法则,第一次提出了人民“制宪权”的问题)。但他的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四项直接民权,并以人民的四权控制政府的五权(立法、行政、考试、监察、司法)——所谓的“以权制能”的思想,是值得商榷的。
二战之后,实施公民投票制度的国家愈来愈多(法国在1793年时曾就当时国民公会所制定之九三年宪法,提交全国公民投票),如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意大利、法国、丹麦、瑞士、荷兰……中华民国政府遵循总理遗训,也立法实施了公民投票制度,以解决重大的政治争议。
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举行是否脱离英国独立的全民公投。反对独立派赢得了55%的选票,勉勉强强保住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统一完整。
各国都对创制权的行使设置了以下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一、法定人数的限制—为了防止创制权被滥用,如意大利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经五万人的连署可以提出创制案”;
二、事项的限制—增加公民负担的有关法案,如预算案、租税案、俸给案等不得由公民创制,以免公民利用创制权来减免负担,危及国家财政。
用全民公决的形式,是不是也可以用来直接罢免总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