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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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把联邦德国,日本和意大利这三个地球上的重要工业国家收入了世界民主阵营。1945年7月盟国发表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宣言明确要求日本政府,必须消除对民主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的重视必须成立。日本投降后,美国为日本精心设计了崭新的宪政民主的政治制度,把“和平宪法”赐予了日本。

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是日本第二部宪法。而日本第一部宪法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因为当时的天皇是明治天皇,又叫明治宪法(1890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

明治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日本是东亚第一个拥有近代宪法的国家。

当年的日本国民高度评价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兴高采烈,举国欢庆。“东洋卢梭”中江兆民则叹息说:“送到我们手中的这部宪法究竟为何物?是良玉?还是土瓦?大家还未看到其实质,就沉醉于其名称。国民之愚,竟至于此!”

中江兆民主张日本成为完全的民主国家,彻底废除军备、放弃战争、永久中立。他批评日本人浮躁、轻薄,指出:

“疆土狭小、民众寡少的国家,如不以道义自守,则无其他可凭恃”。对亚洲邻国,“我们最好与之结为兄弟邻邦,缓急相救,各自可以自动援助。妄图大动干戈,轻率以邻为敌,使无辜民众死于枪弹之下,那是下策”。

“不论我们国家是怎样的强盛,邻国是怎样的软弱,假如我们无缘无故派兵到邻国去,那么,结果怎么样呢?外表的事物终归是不能战胜理义的”。“在19世纪的今天,以武威为国家的光荣,以侵略为国策,强夺别人土地,杀害别国人民,一心想当地球的主宰者的国家,真是疯狂的国家啊!”

“大国人民和小国人民的区别,不是由于疆土的大小,而是由于他们的气质,胸襟的大小”。“如像中国,无论从其风俗习惯来说,抑或从其文物风格及其地势来说,作为亚洲小国的我国,应该与之友好,巩固国交,绝不可以怨相嫁。到了我国特产日益增加、货物丰富的时候,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在是我们的一大市场,是取之不尽的利益源泉。不考虑这一点,而按一时发扬国威的念头,以一言不合为借口挑起争端,我看是最坏的下策。”

日本的国家前途应是“建立民主、平等的制度,把人身的自由归还给人们,拆除城堡,撤消军备,对他国示以无杀人之意。同时,示意相信他国也无此意。使举国上下成为道德的花园、学术的田圃”,进而“使地球上各国合而为一个大家庭”。

日本帝国从1868年到1945年之间的兴衰,完全证实了中江兆民的远见卓识——日本在走上强国之路的同时,也走上了帝国主义的扩张之路,而祸根就潜伏在明治体制与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条文中。

明治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却没有确立日本人的基本民权。宪法第2章宣称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上述权利,只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随时可以收回。在宪法中,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议会作为天皇的立法辅助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非民选产生的日本贵族院,枢密院,重臣会议,御前会议等等也在严重制约着众议院。此外,天皇还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并独立统帅陆海军。

——显而易见,明治维新极不彻底。明治宪法采取了君主立宪制的形式,却斵丧了它的精神。明治宪法和明治体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专制内涵和军国主义色彩。这使日本在走上强国之路的同时,也随即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穷兵黩武的亡国之路。

要知道日本为什么会在1945年战败投降,看看明治宪法的下述条文即可:

第一章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 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 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 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 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 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 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 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 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 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 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 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条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日本臣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之权不得剥夺。

第二十五条 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

第二十六条 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之处分,依法律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下,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条 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三十条 日本臣民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

第三十一条 本章所定条款于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定条款,与陆海军法令或纪律不抵触者,准行于军人…

1908年8月27日,风雨飘摇中的中国满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拉开了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发展史的序幕。《大纲》23条,即系抄袭此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

——钱端升在《比较宪法》一书中指出:“宪法大纲只列君上大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韩大元教授指出:明治宪法和《钦定宪法大纲》,二者相同和相似的条文加在一切,共占91.3%。

满清的《钦定宪法大纲》充分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作风,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极端贫乏落后,值得百年后的人们深刻反思,我们不久还将提及。

1945年,日本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宣言》,宣布投降。根据宣言的原则,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将军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修改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要求。在《麦克阿瑟草案》的基础上,在美国大兵刺刀的威慑下,形成了《日本国宪法》(与财阀解散、农地改革等民主化改造同时起步)。《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昭和21年11月3日)正式公布,并于次年的1947年5月3日施行。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失效。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的,在日本国宪法中,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被规定成优先的)。它们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日本国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的改动。这应该是因为日本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修订起来非常麻烦。其修订程序是“必经各议院总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再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案,并经国民承认。要获得国民承认,必须经过特别的国民投票,或是在国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并必须获得半数以上之赞成。”

宪法序言说: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在日本新宪法中,主权在民,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只是一个摆设。他对国事不能主动过问,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并在事后得到内阁的承认。他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举行各种仪式。——这些条款,主要是美国为日本裕仁天皇量身打造的。

事实上裕仁天皇就是日本最大的战犯,为了有效控制日本,美国没有对裕仁提出起诉,加以逮捕,没有追究他发动战争的责任,把他绞死,但上天不可能放过他。——裕仁在位期间,指挥和策划日本相继发动了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甚至放纵日军血洗南京,罪恶滔天。他的对外侵略,四出征伐决策,总共导致了数千万无辜人民的死亡,所以上天给了他最严厉的惩罚——让他形神全灭。

跟充满兽性的日本军队比起来,纳粹德国的军队,简直是文明之师。日本军队给人类制造的痛苦,较之德军包括党卫军,至少要多十倍。

纳粹德国发动战争是为了恢复旧疆,报仇雪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日本军队发动战争则毫无道理,纯属趁火打劫。希特勒个人道德良好,裕仁则是一个无耻之徒,没有道德底线。他的名言是:“问题不在我们干了什么,而在于全世界对我们所干的事情有什么反应”。——几百万日本人为裕仁尽忠而死,裕仁自己却苟且偷生,不惜用日本女人的肉体,去贿赂美军。

1937年日本对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按照裕仁天皇的指示,侵华日军“视所有年龄在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中国男子为敌人”,尽力屠杀。“在长达八年的抗战中,成千上万的中国士兵被日军俘虏,但到1945年日军投降的时候,只发现了56名战俘!”

日本投降后,苏联、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将裕仁列为日本头号战犯。英国首相艾德礼、苏联统帅斯大林分别致电麦克阿瑟,要求严惩战争罪犯裕仁天皇,建议经公审后绞死。——裕仁如果悔罪自杀,也许上天还会留给他一线生机。

日本人的确缺乏是非观念。他们既崇拜善神,也崇拜凶神恶煞。归根到底,那是一个唯力是视的民族,魔性很大。

裕仁在前世早已经恶贯满盈了,上天让他最后赌一把。是绝处逢生,还是灰飞烟灭,看他自己怎么选。

每个灵魂都是上帝的碎片,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碎片屠割人类,把自己彻底污染了,要洗净它们不知要用尽无间地狱中的多少时日。

予以销毁,事实上也是出于上帝的仁慈。

销毁若干之后,上帝会再造同样数目的灵魂,加以补充,是不会弱化宇宙的。

宇宙中像他这种情况极少极少,普通人根本碰不上。据说上帝已经在考虑要废除这种绝罚,销毁天鼎。

以后可能会废除这种绝罚,太坏的可能会在下地狱后,再打入木石,让他们慢慢赎罪(是几万年,还是几亿年后废止,还不清楚)。

天父上帝是希望所有人都成为超级生命,永远在天上享受快乐幸福的。祂老人家拥有无限的富裕,无限的资源,不可思议的神通与创造力,足以满足所有的人。

从现实角度考虑,日本的居住环境确实相当恶劣:地震,核辐射,沉降……日本希望能获得一片优于日本本土的土地供子民生存……这个问题几十年内就会解决。

中日韩统一,东亚联邦,亚洲联邦建立后,所有日本人都可以随意迁居中国,所有中国人也可以随意迁居日本。两国居民互通婚媾,不会再有此疆彼界的狭隘轸域观念。

中国人的随和、大气与日本人的认真,虚心结合起来,可以取长补短,无往不利。

【日本宪法】的第二章是放弃战争

“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内谋求修改“和平宪法”的活动从未停止过。修宪运动从50年代鸠山内阁时期发端,一直发展到现在。“在战后的日本政治中一直处于执政党地位的自民党中的保守政治家们,围绕宪法第9条一直在对日本国宪法进行着批判”。所有修宪派都认为日本新宪法是被迫制定,是美国强加给日本的。鼓吹要自主制定宪法。

1954年自由党、民主党等组成宪法调查会,主张应对“天皇”、“放弃战争”等方面进行修改。1955年3月,首相鸠山在众议院回答质询时表示:宪法要修改,重点是第9条,前言也要修改。“为了自卫可以保持军队”,甚至“可以保持现代化的军队”。

修宪运动在岸信介内阁时期,进入了第一个高潮。在岸信介时期,修宪论者扬言一国宪法的制定应由本国人民的自由意志决定,在美军授意下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不能算数。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已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国民个人平均所得超过美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曾根首相提出了“日本战后政治总决算”,希望使日本成为政治大国,正常国家。日本政要小泽一郎则抛出了《日本改造计划》和《日本国宪法修改试案》,认为“和平宪法”阻碍了日本“为国际社会作贡献”,“在50年当中必须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最好是通过联合国,使日本可以象英、美、法那样向海外派遣军队,“采取行动,甚至参加作战”。

冷战结束后,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正常国家化”已经成为日本国民的整体价值取向,一些主张对外强硬的“鹰”派政治家人气急剧上升,民意有些时候已经开始向右翼倾斜。

事实上,日本政府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已绕过宪法重整军备并向海外派遣武装,“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911事件后,日本先后通过了“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案”、“海上保安厅修正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以及“有事三法案”等法案,建构了日本不受宪法第9条的约束的紧急事件因应机制,为自卫队能够派兵赴海外行动找到了所谓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26日,就任第90届内阁总理大臣的安倍,一上台便把修改宪法和让日本变成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定为他的两大目标。2012年12月26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选举,安倍晋三再次当选日本第96任首相。2014年12月24日,他连任日本第97任首相。

安倍认为“日本战犯不是罪犯”,多次为日本在二战中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开脱,亲自参拜靖国神社。他提出要修改宪法第9条,解禁集体自卫权。

2015年9月19日,日本参议院强行表决通过了安保法案。日本新安保法案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名为《国际和平支援法案》的新立法案,实质是日本向海外派兵的永久性法案,旨在授权政府允许日本自卫队随时在海外进行军事行动;二是由10部法律修正案组成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旨在从多个方面大幅修改日本行使武力的限制条件。

日本媒体空前一致地将此次新安保法的通过定位为“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重大转折”——日本从此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即当盟国遭受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日本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这等于是由过去放弃使用武力转为重新取得行使武力的权利,而且是不受条件限制地使用武力。

今后的日本将会按照“正常”国家的发展思路,为所欲为、毫无顾忌地发展军事力量。在国际社会上,日本军工企业在没有了法律限制之后,将全面回归国际军火市场,重现军工大国的实力。日本自卫队将堂而皇之地走出国门,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展现威力,施加影响。从此,积极主动的进攻性防卫,干涉性的海外用兵或将成为日本的新常态。

在和平宪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日本国内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此举是违宪的。早稻田大学教授长谷部恭男称,“创下可根据执政者的判断来改变宪法解释这一先例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日本现在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和平又安全的国家。如果自卫队成为美国战争的帮手在海外杀人的话,后果有可能殃及国内”。庆应大学名誉教授小林节愤怒地称,执政党此举“等同于掌权者的政变,简直不可想象”。美国舆论认为,“自信的日本抛弃坚持了70年的和平主义”,架空了和平宪法。德国《世界报》9月18日发表的文章断言,日本战后的和平主义宪法因此已经成了一张废纸。

日本NHK电视台报道称,该台为期三天的民意调查显示,赞成在本届国会通过安保法案的仅为19%。反对通过的高达45%。反对者大大超过赞成者。

新安保法案的强行通过引发了日本国内数十年来未见的大规模抗议活动。日本《产经新闻》调查显示,日本1.26亿人口中,参加反对新安保法案的人达到340万人,上百个日本城市都发生了反对新安保法案的示威游行。

日本宪法第三章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 【国民必备的条件】——请注意,这些小标题都是后加的,不是原文。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这里指的是日本国籍问题)。

第十一条【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这是美国人在防范日本政府以后耍花招。用下位法,暗中剥夺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

第十二条【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兴起个人,强调人权,以对抗日本政府。所谓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暗指可能复辟的法西斯势力。)

第十三条【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此条旨在破解日本根深蒂固的群体主义,随波逐流习惯,以确立个人本位。——追求幸福权概括了未来的无数人权条款,乃是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总称。此后法院通过个案进行宪法解释时,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1946年2月,麦克阿瑟规定的日本修宪三原则是:

(一)保留天皇制,但其权力必须受宪法的限制并从属于人民的最高意志;

(二)日本永远放弃战争和战争准备;

(三)废除日本国内现存的一切封建制度。这一条就是废除封建特权,废除华族的条文之一。

美国占领军对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实施了大规模的民主化改造。解除了日军武装,惩办了战犯,解除了法西斯分子的公职,取缔了147个极端民族主义组织,确立了日本人的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确立了男女平等,解散了财阀,帮助日本工人建立了工会,均分了土地,实行了教育民主化。

为日本走向真正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基础,功勋卓著,利在千秋,堪称是日本民族最大的恩主。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这里的公务员主要指日本官员,以前的日本高官都以天皇的旨意为进退,基本上谈不上民选。)

第十六条【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在地球上的某些落后国家,至今其公民还没有真正的请愿权。公民上访,原是出自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真的会威胁国家政权吗?)

第十七条【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公务员代表国家,他的不法举动,不作为或胡乱作为损害公民时,国家理宜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这是在针对战前日本的奴隶性拘役制度。被抓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即曾倍受此种制度的摧残。)

第十九条【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战前的日本警察和伪满洲国警察都曾经大肆抓捕思想犯,此款在针对那种陋法。)

第二十条【信教自由】

①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明治初年,日本“废佛毁释”,将神道定为国教。由政府出资扶持,并宣布政教合一,从此,崇拜神道教成了日本国民的义务。1941年修正的《治安维持法》规定,那些“邪恶的半宗教性团体”或者“任何散布不利于国家制度言论的宗教性团体”的成员将被判处长时间的徒刑。

日本投降后,在盟军要求下,日本政府宣布政教分离,废除了国家神道,宪法第二十条即针对此事。)

第二十一条【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还是在力纠旧的恶法之弊。)

第二十二条【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在世界上的某些国家,公民至今没有迁徙自由,试图移住国外曾经长时期等同于叛国,可以开枪当场击毙。美军的占领,竟让日本国民因祸得福,真是令人羡慕。)

第二十三条【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也是在针对旧法)。

第二十四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纯系为日本男人量身打造。众所周知,在战前的日本,盛行大男子主义,欺凌妇幼是日本男人的拿手好戏。妇女是日本男子的泄欲便器,其个人尊严从来没有被重视过,遑论什么两性平等。)

第二十五条【生存权,国家的社会使命】

①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二战后的德国宪法(第二十条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民主、社会之联邦国家),1958年的法兰西宪法(第一章 第二条)都宣布自己是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日本的1947年宪法,亦不遑多让,径直宣布了日本国民的社会权利,可见社会民主主义在战后已经成了势不可挡的世界浪潮。至此,传统资本主义的大转型基本完成。

相比之下,斯大林式的专制社会主义已经落伍,等待它们的命运,就是逐步被淘汰。

第二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日本宪法说的很清楚——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费用,父母有让子女上学的义务。

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的主体归于一人,完全违背了债权的成立,必须要有债权债务人两方为要素的法理。立法质量之低劣,良可慨叹!

按照权利说,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那么国家就应该承担其全部费用,让家庭分担大部分,大搞教育产业化,大赚黑心钱,属于明显的违宪行为。

按照义务说,则受教育是中国公民自己的义务,没国家什么事儿。无论一个家庭有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高学费,按照宪法的思路,他都必须履行义务,哪怕是砸锅卖铁,扒房售牛。

如果受教育是我的权利,我可以放弃;如果它是义务,我能不能放弃它?——把权利和义务归属、混同于同一人,事实上消灭了法律关系。这种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立法,跟放屁到底有什么区别?

第二十七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童】

①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③不得虐待儿童。

(这里的国民劳动权利,指的是他的工作权;说劳动也是义务,意在剥夺日本皇族、华族、武士以前不劳动的特权,与中国宪法在上面的混同完全是两码事。

日本从丰臣秀吉的时代起,就实行了兵农分离制度。武士完全脱离了生产。武士大多数穷困潦倒。江户时代的一个笑话说:“小武士的家里除了被子和锅,还有一块大石头,因为当他感到冷的时候,可以举石头取暖”。武士依附的主公犯了事,或是财政困难削减人手,低级的日本武士们就去作浪人,或者为黑社会当打手,成了社会的祸害——此条意在继续明治维新消灭武士阶级的改革。

不得虐待儿童指的也可能是日本在二战时曾经强征并奴役韩国童工和中国童工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日本普通工人月工资约30万日元上下,2012年日本职工月平均为31万4127日元,折合人民币大约是2万1千至2万5千元左右,工资那么高,应该永远感谢充满人道精神的美国占领军和美国政府。)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

①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以及其实际运作,证明日本并非纯粹的资本主义国家。

许多日本的知名人士都认为他们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比如已故的索尼前总裁盛田昭夫。不仅日本社会具有很强烈的社会主义特征,日本的企业也是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其次才考虑自己的利益,爱国情怀非常浓烈。

网友磐石先生认为:【现代的日本已经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他从收入分配制度等等方面入手分析,指出:日本的基尼系数只有0.28,是亚洲基尼系数最小的国家。

(世界上基尼系数最小的两个国家就是日本和丹麦。日本:0.28,台湾:0.32,香港:0.41,美国:0.43,德国:0.40,俄罗斯:0.47,瑞士:0.31,巴西:0.58,南非:0.64,中国:0.73,贫富差距世界第一。这是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披露的)

据日本经济白皮书揭示,平均起来,日本大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实际收入是新来公司上班的员工的七至八倍,90%以上的日本人认为自己是“中产阶级”。

日本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对高收入者不利,对低收入者有利。譬如说,日本的所得税采用的是高落差的累进税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对全年应税收入60万日元以下的,按10%的税率课税;对全年应税超过8000万日元的按75%的税率课税。

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很厉害。只有阔人才可能购置大量的固定资产,作为代价,他们必须纳大量的固定资产税。在日本,更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这是形容日本的赠与税、遗产税税率过高,以前是70%的税率,最近大概才降了一些。

日本的种种法律法规限制了富人聚财,使得他们在奔向巨富的道路上阻力重重。

日本政府还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低收入者的法律法规,在政策上有意识地对低收入者进行偏斜。比如,到偏远山区教书的教师可以取得双工资,以补偿恶劣的生活环境;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相对来说标准比较高),以保证弱者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比较充分,不至于因一场天灾人祸而制造出“贫困者”…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开支已经占到日本政府全部支出的40%以上……

第三十条【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日本国民真正的宪法义务可能只有一个依法纳税。前面的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义务,针对的是曾经不劳而获,完全脱产的武士。武士阶级是极力鄙视金钱,以贫困而自豪的一群怪人。明治维新之初(1872年),日本有士族42万5千人,加上家属合计194万人,每年领取的俸禄消耗了日本政府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样庞大的寄生阶级,虽然经过了日本政府的秩禄处分与士族授产等等政策的竭力改造,其士族意识的消除,寄生习惯的改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用法定手续的保障人权】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

(据说在乱世里日本武士可以随便杀人。在幕府时代,如果平民冒犯了武士,武士可以当场斩杀他。有些武士还会为了试刀而砍杀平民。维新至战败前的日本同样不尊重人权,视他人甚至自己的生命如同草芥。如果没有美国,日本只能称为强国,却谈不上成为文明国家。)

第三十二条【受裁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逮捕的要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禁止】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不可侵入居所】

①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避免刑讯逼供】

①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第三十九条【禁止追溯既往,禁止双重刑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以上各法条均意有所指。

二战前的日本政府对外逐步升级侵略战争,对内残酷镇压社会民主运动。通过了《治安维持法》,《战时刑事特别法》,《国家总动员法》,《战时行政职权特例》,《不稳文书临时管理法》,《国防保安法》,《言论、出版、结社等临时管理法》,《新闻纸等刊载限制令》等许多恶法。对国体(天皇制)和侵略战争持批判立场的一切言论统统都被定性为“犯罪”,日本政府甚至发明了“准备结社”罪,“预备犯罪”罪和“思想犯”,任意诬陷,逮捕,关押,虐杀公民。他们把本应由法官行使的拘传权改由检事行使,三审制改为二审制,禁止私人委托律师。对于本应刑满释放的罪犯,根据所谓“明显具有再犯同类罪行之虞”的荒唐理由,继续拘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为2年,但可以延长),人民的民主权利荡然无存。

日本法西斯政府在全国所有府县均设立了特高课,线人遍地,密探成群。栽赃陷害,“钓鱼”执法,各种卑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两个人在澡堂子里的窃窃私语,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公安警察经常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逮捕公民,摧残左翼人士,新宗教人士,民主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刑讯逼供,乃至虐杀,成了家常便饭(前日共中央委员岩田义道和左翼作家小林多喜二等人均死于特高的酷刑)。

后来的内阁首相(即军部首脑)甚至被天皇授予了“禁止、限制或废除现行法律”的大权,军部法西斯的暴虐独裁统治撕去了日本“文明开化”的最后一点伪装。肆意妄为,无法无天,直至恶报临头。

日本战败后,驻日盟军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发出了题为《关于废除针对政治性、公民性及宗教自由的限制措施的司令部备忘录》的指令,要求废止《治安维持法》等等,罢免内务大臣山崎严。释放政治犯,特别高等警察也被命令立即解散。——日本宪法所谓“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等等条款,除了推行普世价值外,也在针对这种刚刚经历的现实状况。

日本宪法第四章是【国会】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说明日本是议会制的民主国家。

日本国会由众参两院构成,两院代表由选举产生,没有资格限制。众议员的任期为四年,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临时国会,任一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内阁必须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议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会议记录除应特别保密者外,均须公布于众。以便让选民们知道,议员都在干什么。

在两院中,众议院有优先审议预算案的权利。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他们被要求出席答辩或作说明时,也必须出席。

第五章是【内阁】。日本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行使行政权时,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对国会共同负责。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必须总辞职。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能由军人充任。(大概是为了防止东条英机之流再次组阁。)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要:

一、诚实执行法律。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宪法及法律可以制定政令。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日本宪法第六章是【司法】。一切司法权均属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为了防止战前流弊,宪法规定不得设置特别法院。所有法官仅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即也相当于宪法法院。

宪法规定:政治犯罪、出版犯罪或关于宪法中的国民权利诉讼,一般须公开审讯。这显然也是因为有旧日本的前车之鉴。

日本宪法第七章是【财政】,财政权是国会的专属权力,包括内阁编制的每一财年预算案和收支决算审查。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加上舆论监督,再加上反对党的鸡蛋里挑骨头,虎视眈眈,政府想搞腐败,那是相当的困难。

战前日本皇室的费用是不受国家限制的。但根据新宪法,日本皇室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日本天皇没有被绞死完全出于美国占领军的善意,自然也不敢在财产问题上,掂斤播两,与盟军司令部数黑论黄,自寻死路。

在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480席,参议院有242席。相对于参议院而言,日本众议院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权力(譬如说日本众议院通过,但遭参议院提出异议的法案,若经日本众议院议员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则自动立为法律——日本国宪法第59条第二项)。众议院议员选举(又称总选举)采行小选区与比例代表并行的选制。在该选制下,每位选民拥有小选区票与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选出三百名小选区代表与一百八十名比例代表,一百八十名比例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的——这种制度显然取自联邦德国。

日本国民年满十八岁即有选举众议院议员及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权;年满25岁的日本国民有众议院议员的被选举权,年满30岁的日本国民有参议院议员的被选举权。

日本是多党制民主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等。战后日本的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一直由自民党执政,总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党总裁担任,直到1993年7月自民党在大选中失利)组织,该党的领袖(总裁)自然而然会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员)当中选择任命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与政府经常保持一致,较之美国式的三权完全分立,政府与国会经常打架,更加合理。

日本宪法的第八章叫【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体的长官,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拥有中央一级政府所没有的直接民主制。地方还拥有自己的财政及税收权。

日本地方自治的一个远景目标是贯彻民主主义,“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最好的学校”——公民通过在自己身之所寄的地方参加政治活动,学习民主政治的内涵,才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走向作出准确有力的判断。

日本宪法第九章是【修改宪法】。

第十章叫【最高法规】。其第九十七条庄严宣告: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则说: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