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时间: 2025-05-06 10:17:20 3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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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8日,南京革命政府的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是五千年文明中华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涉及公民权利的主要是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三章是【参议院】

约法规定在民选的国会成立之前,“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的职权是: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度量衡,公债等等。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并以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参议院可以对国务员提出质问书,并要求他出席议会当场答复。可以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案件。参议院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认为国务员失职或违法时,可以弹劾。

参议院议决的事件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可以否决参议院议决事件,但当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那就得听参议院的。

参议院是临时性的,至国会成立之日自行解散。

《临时约法》的第四章是【临时总统】

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得票满三分二以上者当选。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临时大总统可以发布命令。可以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临时大总统可以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临时大总统可以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可以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亦须经参议院同意。临时大总统可以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其中的大赦还要经参议院同意。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临时副总统可以代行其职权。

《临时约法》的第五章是【国务员】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国务员须副署之。

国务员可以出席参议院会议并发言。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可以交参议院覆议一次。参议院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临时大总统就须将其免职。

《临时约法》的第六章是【法院】

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织之。由另外的下位法规定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暂时不管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法院之审判一般须公开进行。“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转职,解职。

最后的第七章是【附则】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国会的组织法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制定。而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将由国会制定。在“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最后一条即第五十六条说:“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临时约法》颁布前过渡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由起义各省都督府的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3日议决通过(1912年1月2日修正),并由来自10个省的共22名都督府代表签字确认的。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的权力等等,是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因为施行短暂,不甚著名,我们就不复制,研讨了。

武昌起义

纪念馆

南京临时大总统府旧址

可以看到,《临时约法》关于政体的设计是举棋不定的,兼采美国,法国之制:“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此事其来有自,并非偶然。

在制订《临时约法》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同盟会会员占33人,立宪派占8人,袁世凯的代表一个没有。为了抑制即将继位的袁世凯的野心,他们将原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为孙中山量身定做的总统制改成了这种趋近于责任内阁的制度,以架空袁世凯,但改的并不彻底。

革命党人的计划是,让黄兴或宋教仁出任内阁总理,再加上由自己控制,权力巨大的临时参议院,足以把袁世凯变成一个傀儡。

《临时约法》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不仅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权力亦裁归参议院。参议院可以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它具有同意权甚至是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发布命令,统率全国海陆军,任免文武官员,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它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度,也许是鉴于民国初年的混乱局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彻底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它庄严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这是破天荒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重大进步。

从此,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个人自由的原则深入人心,再难撼动,成了此后历次中国革命的旗帜。

《临时约法》在中国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崭新政治体制,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树立了发展自由经济的观念。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感情。

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中,它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民权宪章。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进步。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和各项民主权利,中国的知识分子纷纷组织政党社团,创办报刊杂志,大量介绍西方先进国家的文化,科学,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陈旭麓先生说:“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孙中山先生虽然对《临时约法》颇有微词,也曾经揄扬说:“约法与国会,民国之命脉也”。——为了维护这部《约法》,他甚至不惜发动战争。

毛泽东说:“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至1914年5月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但其影响十分深远,屡起屡废。在南方政府部分,它从未被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失其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