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军阀割据的严峻现实,曹锟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力图维护北京中央政府的权威。
它所规定的民权,虽然广泛,却依旧缀上了“非依法律”等限制词,随时准备予以剥夺。比较特别的是其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应该是借鉴了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和第十条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与直系军阀总是把英美视作自己的同盟者。英美也多次支持直系,以抵制日本在华势力的扩张,应该不无关系。当然,吴佩孚是以救国救民的“爱国将军”的姿态出现的,英美与直系的关系,表现得并不如日皖、日奉关系那样公开而露骨。
一般认为,曹锟宪法是一部联邦制的宪法,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但在具体条文中,联邦和联省这类敏感字眼并没有被触及。
这部宪法的第五章是【国权】。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规定: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一外交。二国防。三国籍法。四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五监狱制度。六度量衡。七币制及国立银行。八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九邮政、电报及航空。十国有铁道及国道。十一国有财产。十二国债。十三专卖及特许。十四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十五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第二十四条规定: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一农工、矿业及森林。二学制。三银行及交易所制度。四航政及沿海渔业。五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六市制通则。七公用征收。八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九移民及垦殖。十警察制度。十一公共卫生。十二救恤及游民管理。十三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
一省教育、实业及交通。二省财产之经营处分。三省市政。四省水利及工程。五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六省债。七省银行。八省警察及保安事项。九省慈善及公益事项。十下级自治。十一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
前项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共同办理。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性质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遇有争议由最高法院裁决之。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左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一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二二重课税。三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四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五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
第二十八条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
前项解释之规定,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
第二十九条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经国会议决,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用累进率分配其负担。
第三十条财力不足或遇非常灾变之地方,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十一条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三十二条国军之组织,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出四分之一。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国军之额数由国会议定之。
第三十三条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不得自置常备军,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
第三十五条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前项之处置,经国会否认时,应中止之。
第三十六条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之规定制止之。
第三十七条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第三十八条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
宪法的第十二章是【地方制度】。规定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本宪法及国家法律相抵触。省自治法由省议会、县议会及全省各法定之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组织省自治法会议制定。
省议会是单一制的代议机关(也就是说,没有两院),议员直接选举。省设省务院管理行政。以省民直接选举之省务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任期四年。现役军人非解职一年后不得被选。省务院长由省务员互选产生。
住居省内一年以上之中华民国人民,享有完全的省民权利。
县设县议会,在自治事项上拥有立法权。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产生。县参事会赞襄之。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议会议决。县在负担省税的十分之四额度内拥有保留权。县有财产及自治经费,省政府不得处分。县自治经费不足时,可以请求省库补助。县在其自治事项上拥有完全的执行权,省不得干涉。
省县自治行政机关违背国家法令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
《曹锟宪法》规定地方自治,对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一一明白列举,甚为合理,非常值得我们注意。其“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也正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倡,其各省自治的联邦制方案与世界潮流颇为一致。近年来得到了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
该宪法的联邦体制在2008年左右逐渐引起了中国大陆学者的兴趣,关于联邦制的讨论逐渐热烈。有的学者认为,该宪法的联邦体制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虽然联邦国家中央权力可能被削弱,形成地方分离的倾向。但是从二战后多数联邦国家实践来看,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只要处理得当,地方分裂主义倾向就会逐渐克服”。——海外中国XX运动所提出“联邦共和国”口号,更与该宪法的联邦制度遥相呼应。
可惜该宪法为贿选国会所定,难以服众,广州的中华民国军政府从不承认这部宪法。中共也不承认这部宪法,毛泽东曾经在1940年评价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表现出了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
《曹锟宪法》的第六章是【国会】。它规定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会以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由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众议院议员由各选举区选民按人口比例选出。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国会自行决定开会,闭会。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可以延长。国会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进行。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可以联名通告开会。大总统也可以牒集开会。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立。
众议院认定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可以以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众议院可以对国务员提出不信任决议。由参议院审判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得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判定。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可以咨请政府查办。两院议员可以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议院质问之。两院可以各自受理国民之请愿。
——可以看到,《曹锟宪法》的两院制国会基本上仿自美国,早期美国参议院的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出的。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之后,才改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宪法第七章是【大总统】。规定大总统行使中华民国的行政权;以国务员之赞襄之。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的“总统选举会”选举。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满四分三的当选。如果两次投票无人当选,由第二次得票较多的二人角逐。得票过半者当选。大总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下一任大总统。大总统就职时需要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其执行。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大总统可以发布命令。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统帅陆海军。经国会之同意,可以宣战,缔结条约。
大总统可以依法律宣告戒严。但国会如果认为没有戒严之必要,应宣告解严。大总统经最高法院同意,可以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
大总统可以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的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过二次,但每次不得超过十日。
大总统在国务员受国会的不信任决议时,如果不免去国务员之职,就得解散众议院。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的同意。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五个月内应举行下届之选举。大总统除叛逆罪外,不受刑事诉究。
在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大总统的权力比较有限。复旦大学的徐矛先生指出:与《天坛宪法草案》相比,曹锟宪法大总统标题下有20条完完全全抄自前者。但删去了对扩大总统权力十分需要的两条:即天坛宪草第六十五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前项教令,须以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还有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这是当年野性难驯的袁世凯坚持要加进宪法里去的,删除这些,证明曹锟并未操纵宪法的制订。
曹锟读过几年私塾,16岁卖布为生。后来立志从戎,应募入伍,上了天津武备学堂。虽然平生喜欢练书法,画国画,也颇有文才,却未必精通宪政。宪法中的这一节,或许是出于他的疏漏,要不就是他根本没有打算执行这部宪法。
曹锟宪法第八章是【国务院】。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赞襄大总统并对众议院负责任。——类似英国向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第九十五条: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这一条,显然也制约了曹锟自己的权力。
曹锟宪法第九章是【法院】。规定“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法院之审判需要公开,但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可以秘密进行。
“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法官在任中,非受刑法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都是些非常先进的条款,值得后人称赞。
曹锟宪法第十章是【法律】。规定两院议员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草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不得再行提出。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对此,大总统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国会覆议。如果两院仍执前议,那就得公布。未经请求覆议之法律案,逾期即成为法律。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这非常好的几条,显然是取自美国宪法。
曹锟宪法第十一章是【会计】,讲的是课税,税率,国债,政府预算,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都要由国会议定。管理国家的岁出岁入也是国会的禁脔,不容政府染指。但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履行条约所必需者,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继续费,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后来1925年12月段祺瑞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就进一步规定:国家的教育经费“以行政费金额的十分之二为最低限度”。
(“段记宪草”是“一部体现现代宪政精义的宪法”。“北洋时期,制宪所需要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条件都不够完备,却产生了形式比较规范、内容较为全面的近现代宪法。1925年宪草即是其中之一”。
“它以贿选宪法为蓝本,继承了贿选宪法的优点,因而“规范体系的完整、立宪技术的优化,以及制度设计和内容的完整性,都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它“第一,确立了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系……第二,规定人民享有相应的民主自由……第三,建立“国事法院”,拟进行宪法诉讼”……)
曹锟宪法第十二章是【地方制度】,前面已经说过。
第十三章是【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不必提及。
曹锟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所推翻,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学术界的总结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为优秀的宪法。该宪法本身具备司法独立,多党制约,新闻自由等种种特征,两院制国会已在美国国家体制中证明其优越性,且联省自治的联邦制方案与世界潮流一致。近年来有学者对该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其有较高的法学价值并不失世界潮流”。
1913年3月,宋教仁被袁世凯暗杀,孙中山力主南方各省起兵讨袁。由于实力不足,二次革命旋即失败,孙中山转往日本寻求援助。
1914年,孙中山在日本建立中华革命党,并两次发表讨袁宣言。1915年10月25日与宋庆龄在日本结婚。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称帝。在袁准备称帝期间,孙中山的中华革命党和梁启超的进步党等组织曾派人赴云南策动武装起义。
1915年12月25日,前云南督军蔡锷与云南将军唐继尧等人通电全国,反对帝制,在昆明宣布云南独立,旋即组织约2万人的讨袁护国军北伐。
他们提出的四项主张是:
与全国国民戮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于中国;
划定中央地方权限,俾各省民力能有自由之发展;
建设名实相符的立宪政体,以适应世界潮流;
以诚意巩固邦交,增进国际团体之致格。
袁世凯三路攻滇失败,加上在外交上又连遭挫折,被迫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撤销帝制,仍为大总统。为彻底推翻袁的独裁统治,1916年5月1日,孙中山回到上海,发表《讨袁宣言》,号召推翻袁世凯。5月8日,已独立的滇、黔、桂、粤等省在广东肇庆成立对抗北洋政府的军务院。不久,陕西、四川、湖南等省相继宣布独立。袁境益窘,6月6日忧病而死。
1917年7月张勋复辟,孙中山号召护法,南下广州,组织护法政府并就职为大元帅,誓师北伐。后被桂、滇各系架空,被迫去职。
1919年10月,孙中山改中华革命党为中国国民党。1920年8月,陈炯明击退盘踞广州一带的桂、滇系,请孙中山重回广州,1921年4月7日选孙中山为大总统。1922年5月,直奉战争直系获胜,恢复约法和国会。在粤国会议员纷纷北上。陈炯明主张停战,实行联省自治,而孙主张继续北伐,产生激烈冲突,陈炯明于1922年6月炮击总统府,孙中山离粤退居上海。
1923年1月,孙中山与急于打破孤立的苏联政府全权代表越飞在上海会面,引入外援改造国民党、建立党军。在会后发表的《孙越宣言》中俄方宣称,会从外蒙古撤军,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主权,承诺不在中国进行共产革命,认为共产主义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1923年双方合作后,苏俄方面给予重回广东的孙中山大量武器和财政援助,并派出军事顾问帮助孙中山建军。以苏共为模式重组中国国民党。隔年3月,黄埔军校成立,孙中山同意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中国国民党。9月4日,孙中山在广州组建北伐讨贼军,以谭延恺为总司令,联合卢永祥、张作霖、段祺瑞,“共抗直系”,准备进行北伐。
10月23日,冯玉祥在北京发动政变推倒大总统曹锟,邀孙中山北上,共襄国事。
1925年1月1日孙中山抵北京后肝癌病发住院,1月20日以后病重,3月12日上午病逝,享寿60岁。
1940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通令全国,赞扬孙“倡导国民革命,手创中华民国,更新政体,永奠邦基,谋世界之大同,求国际之平等,光被四表,功高万世”,明令全国自4月1日起,尊称其为“中华民国国父”。南京汪精卫建立的亲日政权则自1941年5月29日起,尊称孙中山为中华民国国父。
孙文的思想综合了中国历代和欧美各家学说,也有少部分属于独创,见识高远,博大精深,允为中国近现代第一。但其“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论,“万能政府”论,值得研讨。
(人民之权又称为政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府之能又称为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为“五权宪法”。)
孙中山提倡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度”,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主张渐进主义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说。即军政时期,优先消灭军阀土匪,应实行军管。训政时期优先民众训练,应实行一党执政。全国半数以上县市具有选举罢免地方首长之条件时,则召开国民大会,制订宪法,还政于民,实行多党竞争的现代政治制度。
在经济思想方面,他提倡社会互助,社会主义。在国际政治上,则提倡大亚洲主义和天下为公,世界大同。著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等书,相当经典,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的《孙中山全集》共十一卷。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病逝北京,和平统一无望。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决心“打倒军阀”。5月21日,中国国民党二届二中全会召开,通过北伐决议案,1926年7月4日,中央临时全体会议通过《国民革命军北伐宣言》,宣言说:
“本党从来主张用和平方法,建设统一政府,盖一则中华民国之政府应由中华人民自起而建设,一则以凋敝之民生不堪再经内乱之祸。故总理北上之时,即谆谆以开国民会议解决时局号召全国。孰知段贼于国民会议阳诺而阴拒,而帝国主义者,复煽动军阀益肆凶焰。迄于今日,召集国民会议以谋和平统一之主张,未能实现,而且卖国军阀吴佩孚得英帝国主义者之助,死灰复燃,竟欲效袁贼世凯之故智,大举外债,用以摧残国民独立自由之运动。帝国主义者复饵以关税增收之利益,与以金钱军械之接济,直接帮助吴贼,压迫中国国民革命,间接即所以谋永久掌握中国关税之权,而使中国经济生命陷于万劫不复之地。吴贼又见国民革命之势力日益扩张,卖国借款之狡计势难得逞,乃一面更倾其全力攻击国民革命根据之地。既勾结匪徒,扰乱广东,又纠集党羽侵入湘省。本党至此,忍无可忍,乃不能不出于出师之一途矣。
本党敢郑重向全国民众宣言曰:中国人民一切困苦之总原因,在帝国主义者之侵略,及其工具卖国军阀之暴虐;中国人民之唯一的需要,在建设一人民的统一政府。而过去数年间之经验,已证明帝国主义者及卖国军阀实为和平统一之障碍,为革命势力之仇敌。故帝国主义者及卖国军阀之势力不被推翻,则不但统一政府之建设永无希望,而中华民国唯一希望所系之革命根据地,且有被帝国主义者及卖国军阀联合进攻之虞。本党为实现中国人民之唯一的需要——统一政府之建设,——为巩固国民革命根据地,不能不出师以剿除卖国军阀之势力。本党为民请命,为国除奸,成败利钝,在所不顾,任何牺牲,在所不惜。本党惟知遵守总理所昭示之方略,尽本党应尽之天职;宗旨一定,死生以之。愿全国民众平日同情于本党之主义及政纲者,更移其平日同情之心,进而同情于本党之出师,赞助本党之出师,参加本党之作战,则军阀势力之推倒,将愈加迅速,统一政府之建设,将愈有保障,而国民革命之成功,亦愈将不远矣。
统一政府建设万岁!
国民革命成功万岁!
中国人民自由解放万岁!
中国国民革命军万岁!”
7月9日,国民革命军8个军约十万人,正式出师北伐。在民众和苏俄的支持下,士气高昂的北伐军高歌猛进,迅速击溃吴佩孚军主力,10月10日攻克武昌(吴佩孚军约30万),11月占领九江、南昌,歼灭孙传芳军主力(孙传芳军约20万),仅半年时间,就控制了中国南方的大部分省区。国民革命军的冯玉祥部则控制了西北地区。1927年4月和7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和武汉国民政府领袖汪精卫,先后在上海和武汉镇压中共,驱逐苏俄在华势力。
1928年,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四派约70余万人联合发动二次北伐,围攻军阀张作霖(约40万军队)。4月7日,蒋介石下总攻击令,各路同时发动,连战连捷。6月,北伐军进入北京。1928年12月29日,张作霖之子张学良通电全国,宣布东北易帜,从即日起服从国民政府。至此北伐完成,中国实现了形式上的再次统一。
依据孙中山《建国大纲》之规定,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蒋介石担任了训政时期最高领导机关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确立他在国民党内的领导地位。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始设于1924年7月,孙中山去世后,演变为权力核心。1928年成为训政时期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国民政府的国务活动,实际上在代表国民党行使政权。——是体现国民党“一党训政”,“以党治国”统治模式的典型组织。)
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组织“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从1931年5月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行宪,国民党施行训政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