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时间: 2025-05-06 1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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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十二日国民会议通过,同年六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如左: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三条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

第四条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五条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中华民国国民依建国大纲第八条之规定,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建国大纲第九条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八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

第九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依法律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

第十一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二条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三条人民有通信通电秘密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四条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五条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六条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

第十七条人民财产所有权之行使,在不妨害公共利益之范围内,受法律之保障。

第十八条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用或征收之。

第十九条人民依法律得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二十条人民有请愿之权。

第二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有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权。

第二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应考试之权。

第二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公务之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六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及工役之义务。

第二十七条人民对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之行为,有服从之义务。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三章【训政纲领】

第二十八条训政时期之政治纲领及其设施,依建国大纲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自治依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之规定推行之。

第三十条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三十一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

第三十二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第四章【国民生计】

第三十三条为发展国民生计,国家对于人民生产事业应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四条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国家应积极实施左列事项︰

一垦殖全国荒地,开发农田水利。

二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

三实施仓储制度,预防灾荒,充裕民食。

四发展农业教育,注重科学实验,厉行农业推广,增加农业生产。

五奖励地方兴筑农村道路,便利物产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应兴办油、煤、金铁矿业,并对于民营矿业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应创办国营航业,并对于民营航业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选择职业及营业,但有妨害公共利益者,国家得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八条人民有缔结契约之自由,在不妨害公共利益及善良风化范围内,受法律之保障。

第三十九条人民为改良经济生活及促进劳资互助,得依法组织职业团体。

第四十条劳资双方应本协调互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

第四十一条为改良劳工生活状况,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法规。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施以特别之保护。

第四十二条为预防及救济因伤病废老而不能劳动之农民工人等,国家应施行劳动保险制度。

第四十三条为谋国民经济之发展,国家应提倡各种合作事业。

第四十四条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产销及价格,国家得调正或限制之。

第四十五条借贷之重利及不动产使用之重租,应以法律禁止之。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人因服务而致残废者,国家应施以相当之救济。

第五章【国民教育】

第四十七条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男女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四十九条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之监督,并负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

第五十条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一条未受义务教育之人民,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二条中央及地力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私立学校成绩优良者,国家应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五十四条华侨教育,国家应予以奖励及补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成绩优良,久于其职者,国家应予以奖励及保障。

第五十六条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金学额,以奖进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术及技术之研究与发明,国家应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五十八条有关历史文化及艺术之古迹古物,国家应予以保护或保存。

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五十九条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依建国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采均权制度。

第六十条各地方于其事权范围内,得制定地方法规。但与中央法规牴触者无效。

第六十一条中央与地方课税之划分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二条中央对于各地方之课税,为免除左列各款之弊害,以法律限制之:

一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妨害中央收入之来源。

三复税。

四妨害交通。

五为一地方之利益对于他地方货物之输入为不公平之课税。

六各地方之物品通过税。

第六十三条工商业之专利专卖特许权属于中央。

第六十四条凡一省达到宪政开始时期,中央及地方权限,应依建国大纲以法律详细规定之。

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一节中央制度】

第六十五条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

第六十六条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

第六十七条国民政府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六十八条国民政府行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

第六十九条国民政府授与荣典。

第七十条国家之岁入、岁出由国民政府编定预算、决算公布之。

第七十一条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

第七十二条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三条国民政府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

第七十四条各院院长及各部会长,以国民政府主席之提请,由国民政府依法任免之。

第七十五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依法署名行之。

第七十六条各院部会得依法发布命令。

第七十七条国民政府及各院部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节地方制度】

第七十八条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九条凡一省依建国大纲第十六条之规定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

第八十条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条县置县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综理全县政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二条各县组织县自治筹备会,执行建国大纲第八条所规定之筹备事项。县自治筹备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三条工商繁盛人口集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得设各种市区。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凡法律与本约法牴触者无效。

第八十五条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八十六条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与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第八十七条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国民政府应即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第八十八条本约法由国民会议制定,交由国民政府公布之。

第八十九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的第一部准宪法,为了全面展示国民党的政治理念,所以我们才全文予以了抄录。

为什么北伐战争1928年6月取得胜利,1931年5月国民党才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原来国民党内对于军政结束,国家进入训政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争议较大。曾经当过广东次帅的胡汉民认为,国父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全部遗教,足可作为约法,国民政府并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约法。基于胡汉民的建议,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1、追认此前由国民政府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及训政纲领继续有效;

2、以国父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

暂不制定约法,以国民政府组织法和训政纲领,补充孙中山的建国大纲。

但此时汪精卫、阎锡山、冯玉祥等人在北平西山开会,坚持要求制定约法,并另行成立国民政府与南京抗衡。这一派立即组织约法起草委员会,并最终在太原起草了一部约法草案,史称“太原约法”。

中原大战是在军事上的反蒋行动,《太原约法》则是在政治上反蒋的产物。1930年5月至11月,汪精卫联合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张发奎等,联兵70万,与蒋介石指挥的五六十万军队大战于中原。由于蒋后来以五百万现款和一千万公债收买了张学良,出兵入关援蒋。战局逆转,反蒋联军失败,《太原约法》遂成一纸空文。

1930年10月3日,基本结束中原大战的蒋介石在开封,电请国民党中央提前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商讨约法问题。由于胡汉民一派反对,争执不下。1931年二月二十六日,蒋介石软禁立法院长胡汉民于南京小汤山。3月2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蒋介石提出的成立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提案。约法拟定后,193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国民会议上通过,六月一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该临时宪法,原定在1936年结束训政时废止,但因日本在1931年9月18日发动侵华战争,制宪国民大会一拖再拖,所谓宪政的实施一直拖了十几年。

事实上,孙中山在晚年已经放弃了他的训政,党治,约法主张。军政之后,即应衔以宪政。如果孙中山没有早逝,北伐之后的中国可能已经跻身于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政民主国家行列,中国人民的自由解放可能已经提前实现。

从上文的《训政时期约法》可以看出,国民党虽然暂时公布约法,实行训政,但他们公开宣布的目标还是要在未来遵守孙中山遗嘱,促成宪政,授政民选政府,还政于民。蒋经国后来在台湾开启民主化大门,并不完全出人意外。

《约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和自由,相当充分,但它采取了法律限制主义,此后国民政府制定的大量特种刑事法律,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更是在实质上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与政治权利。

《训政纲领》第三十条规定: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

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第七十二条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第八十五条规定:“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在在都在刻意强调“党国一体”,“以党治国”,所谓训政成了国民党拒绝宪政,实施威权政治的手段和口实,“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完全变成了一纸空文。

在这三波复辟潮的第二波里,中国的民主化程度显然发生了进一步的倒退——从民初较为平等、民主的国民观和宪政立场上的大倒退。“难产的中国宪政化历程在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后,进入了更加令人遗憾的历史时期”(正如学者所说)。

在孙中山的设想中,人民应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创制权是“创法废法的权”,复决权即全民公决权),以管理政府。政府的权力应该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以治理国家。——人民拥有政权,政府拥有治权,实行“权能分治”。

孙中山常以诸葛亮与阿斗的故事说明“权能区分”的重要性。他说:中国“四万万人都像阿斗”,有权而无能,必须由诸葛亮那样的“先知先觉”者带领“后知后觉”的“阿斗”们来争取公权。让“后知后觉”者掌握四种“政权”,“先知先觉”者即国民党人则行使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他说:“欧美现在实行民权,人民所持的态度,总是反抗政府,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权和能照我所发明没有分开。中国要不蹈欧美的覆辙,应该要照我所发明的学理,要把权和能划分清楚。人民分开了权与能,才不致反对政府,政府才可以望发展”。

在他的五权中,在五权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很强势,司法权较弱,考试权甚至直接继承了迂腐不堪,荒谬可笑的科举制度——哪一个大政治家是考试考出来的?

至于监察权,台湾宪法专家李鸿禧指出:

“国父孙文发明了监察制度,将属于立法权中的弹劾权分离出来,另外成立监察院。在国外,弹劾权是国会两院制的国家才具有的,由下议院提出弹劾,上议院来审判。但是在我国:当监察院提出弹劾后,却没有国会可以审判,结果就将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监察院提起弹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判,这是违背法学、政治学学理的笑话。

弹劾是追究政治责任,不是追究法律责任。谁才能追究政治责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现在监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来追究行政机关人员的责任,这些人何德何能?”

孙的设计并不科学。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的学生宫泽俊义在一九三七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析》一书中指出,“现在欧美各民主国家,人民不但拥有孙文所称的政权,同时有治权,政权与治权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他所称的治权是人民的权力的本质,政权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方法”。——欧美的“阿斗”“权”与“能”都有,随时有“能”,并行使其“权”,以更换不适任的“诸葛亮”。

西方政治思想家对三权的集中非常害怕,讲究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实行横向与纵向分权。孙中山却要树立一个让五权分工合作的“万能政府”,并天真地以为老百姓有了所谓四权就可以防止独裁。殊不知汉献帝还有罢免曹丞相的权力呢,他敢用吗,他能用吗?

国民党一方面设国民大会为政权机关,设五院为治权机关,在五院之上设立国民政府主席或总统,另一方面又设立中央政治会议,再掺入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弄得不伦不类,一片混乱。

对于孙中山的训政,他的反对者陈炯明评论说:“此属君政时代之口吻,不图党人袭而用之,以临吾民。试问政为何物?尚待于训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机会,而大小官僚,反得藉训政之谬说,阻碍民治之进行”。

训政以官治取代民治,以吏为师。强调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党治国”,所谓“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把一人一党之法强加给一国,“开了利用宪法实行党治的先河”,事实上继承了君主政治的精神,逆流而动,与历史上的一切专制统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国民党的“训政不但没让中国人学会民主和自由,反倒让人们见识了什么是专制独裁”。训政毁灭了蒋介石,也毁灭了国民党。

《训政纲领》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的党国体制,使中国整个的国家机器变成了国民党中央的附属机构和一党专政的工具。中央政府在重大问题上,无论是立法、行政、监察,一切都要听命于党,听命于“中政会”,毫无独立性可言,严重窒息了中国原本就十分微弱的宪政民主生机,以党代政,暗箱操作,祸延至今,罄竹难书。

——国民党也是鼓吹“党权高于一切”的,按照胡汉民、孙科等人的说法:“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的发源之机关……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之连锁…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而非隶属于政治会议之下也。”——国民党的政治会议就相当于以后XXX的政治局。

当然,专制第二波的复辟并不彻底——“当时国民政府虽然明确规定训政时期不得自组政党以干涉国民党一党训政,但人民仍享有新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方面的相当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国民党虽以“训政”为名,实行‘一党专政’,但它从未否定过宪政”。从未明确说过坚决“不走邪路”。——“国民党至少在理论上始终承认宪政是自己的政治目标,训政只不过是为达到宪政的一种过渡政治。”

事实上的一党专政必然走向领袖的个人独裁。训政不久,蒋介石就出任了国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长,陆海空军总司令,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等要职。为了确保他的个人独裁,1928年十月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至1948年5月)随着蒋介石个人的进退起落屡次修订,共达十三次之多。——其规律是:如果蒋介石当国民政府主席,那么按此法规定,行政院长无足轻重;如果林森当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当行政院长,那么按此法规定,实权必定尽归行政院,国民政府主席就会成为虚衔,“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不能统帅陆海空军。

全面抗战开始后。8月17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发特授状,特授蒋为陆海空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1938年3月29日至4月1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选举蒋介石为国民党总裁,1939年1月,国民党设立党政军一元化的国防最高委员会,蒋介石出任委员长:“委员长对于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命令为便宜之措施”。1943年8月1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逝世。13日,国民党“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行政院院长,且继续担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委员长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最高领袖,独掌全国党政军大权的大独裁者。

在《训政时期约法》中,国民党人也在大谈国计民生。

他们也在讲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兴筑农村道路,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却对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这个关键问题只字不提,这是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十五条是“国家应兴办油、煤、金铁矿业,并对于民营矿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第三十六条是“国家应创办国营航业,并对于民营航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第三十七条是:“人民得自由选择职业及营业,但有妨害公共利益者,国家得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之”。——并不是一些无足轻重的具文。

国民党在发展经济上,早已在模仿苏联模式。美籍华人学者卞历南先生说:“国民党先于共产党搞计划经济和国有企业”,很有道理。——“国民党的‘党国体制’强调国有企业对国家的重要性”,他们并不想走自由市场经济之路,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亦表达了中国应该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样一个信念”。

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中国,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支配地位,但国民党在全国当政后,企图经由中央统一的、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政策达成其“建国”目标。开始建立国有经济。

1936年后,国民党及其党政系统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力量,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和战时经济统制,通过发行公债、苛捐杂税、商业投机、通货膨胀等各种手段,横征暴敛,巧取豪夺,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了大量官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负责管理、运作这些国家资本的权贵、豪门、世家、各级官员,利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情况日渐严重,一发而不可收拾,大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强烈批评。国民党内甚至也形成了以批判“官僚资本”为号召的特异现象。

“1945年8月,中国抗日战争获得最终胜利,国民党也因其执政党地位而基本垄断了战后接收,从日伪手中获得了其执政以来最大的一笔经济、文化、教育、社会资源”,“从而使国民党控制下的国家资本急速膨胀,并发展到其最高峰”。据估计,战后中国资本总值为142亿元,其中国家资本占54%(战前为32%);如果以分类计,则国家资本占产业资本总值的64%(战前为22%),占金融资本总值的89%(战前为59%)。——“国民党历经20余年的经营,已经建立了由国家政权掌控的、可以左右中国经济发展的、集中在官僚经营下的经济体系”。“生产量占全国产量的百分比为:电力50%以上,煤炭33%,石油100%,钢铁80%,有色金属90%以上,基本控制了中国的重工业生产。”政府拥有全国最大的十几个垄断性贸易公司,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为首的国家金融系统支配了整个中国的财政金融。

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发表社论抨击说:“官僚资本操纵整个的经济命脉……代表官僚利益的官僚资本,如果不从此清算,非仅人民的利益,备受损害,抑且工业化的前途,也将受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查一查,党内的官僚资本家究竟有若干?他们的财产从何而来?是国难财的累积,还是胜利财的结晶?是化公为私的赃物,还是榨取于民间的民脂民膏?并且应该追究一下,这些年中间把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一切政策和方案搁在一旁的,究竟是谁?把财政经济弄到今日不可收拾的田地的又是谁?然后实行一次大扫荡的运动,从党里逐出官僚资本的渠魁,并没收其全部的财产,正式宣告官僚资本的死刑。”

1946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中执委、海外部副部长赖琏指出:现在的经济,只见通货一天天膨胀,物价一天天高涨,可说民穷财尽,水深火热,老百姓的厌恶心理都集中到政府身上;病根所在,就是没有实行民生主义的财政经济政策,以致一切落空……官僚资本猖獗的结果,使工商凋敝,建设无从着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全国财富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可谓是危机四伏,大难临头。他要求必须实行官商分开,实行官吏财产登记,绝对不许官吏经商,以消灭官僚资本。

虽然国民党内有不少的明睿之士指出了致命危险,但国民党内的大多数权贵官僚还是贪恋既得利益,不能自拔。他们不愿改革,不愿出卖国企,废黜官僚资本。为了个人利益,置亡党亡国于不顾。

中共建政后,没收这些官僚资本,建立起了所谓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解放后的计划经济与国企制度,说到底只是1927年至1945年间国企的延伸,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简直就是翻版”。

在国民党的所谓训政时期,人权保障薄弱。政权由执政党的代表行使,重要法律由党解释,政府由党产生,对党负责,国民党的意识形态—三民主义被强加给了全体国民,爱国被偷换成了爱党。中国成了国民党一个团体的国家,实质上就是在搞一党专政,领袖独裁。

《训政时期约法》颁布不久,“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大举侵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生死关头,中国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抗日民主运动,要求“还政于民”,国民党的上层亦公开分裂。1931年10月,孙中山先生之子立法院长孙科提出了“速开党禁,实行民治”的主张。这一主张遭到行政院长汪精卫和监察院长于右任等人的公开反对,引发了一场全中国关于宪政与训政问题的大讨论。早日结束训政,可以发抒民气,振奋民心,强民强军强国,渐渐变成了全社会的共识。

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大会宣言提出:“开宪治,修内政,以立民国确实巩固之基础”,“国民大会须于二十五年(即1936年)以内召集之”。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之实施和修改”等八章。其要点为:

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中央政权由国民大会行使,中央治权由总统和五院行使;

二、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行政院长与各部会长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

三、国民大会为中央唯一政权机关。

1936年内,国大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首届国大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民选国大代表总额为一千二百名。除此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但因全面抗战爆发,原定于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一再延期,救亡压倒了民主。

——所谓“国民大会”出自孙中山的设计。孙中山认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简称“权”),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项治权(简称“能”),权能分立,既可以保障人民权利,又能提高政府效能。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人民应该先选出一个“国民大会”来替自己行使四权,国民大会选举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则可以行使治权。

孙中山先生的设计事实上并不科学:介于选举人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国民大会,作为选举人,人数太少、代表性不够,作为权力机关,它的人数又过多,没有效率。而且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的权限划分不清不楚,如果国民大会可以创制、复决法律,那么立法院的功能安在?——“更重要的是,孙中山没有意识到,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以及其他技术的进步,教育水平的提高,人民是可以直接选举监督政府的,完全没有必要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加上一道国民大会的屏障”。

正因为有上述缺陷,所以旧政协会议上,中共与民盟代表力主“无形国大”,即规定“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为国民大会”,这样国民大会就成了选民的代称,虽然由于国民党的极力反对,政协宪草仍然采取了有形国大的形式,但却不得不将它的权力大大缩小,使它仅限于制定修改宪法和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院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国民党退台后,国民大会除了六年一次“选举”“总统”外,基本上没什么用,成为一个鸡肋机关,“万年国代”,臭名昭著。1989年1月,台湾“立法院”不顾老“代表”们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了“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强迫他们退出政治舞台。2005年6月7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修宪提案,最终冻结了此一机构。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开放党禁,承认了中共和其它政党的合法性。释放了政治犯,关闭了反省院,解除了报禁,允许共产党的报刊和其他报刊公开发行。承认了中共的陕甘宁为特别行政区,改编了红军,派人组织了不少群众团体,人民有了某些自由民主。但也利用战时体制,建立起了高度集权的以蒋中正为中心的统治机器。

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极力主张、积极推进政改,多次在全国掀起了促进民主宪政的运动高潮。

(1938年3月1日,中共提出“建立民意机关”的主张。鉴于军事形势的危殆和外交上的孤立,国民党接受了这个主张,于同年7月在武汉建立了国民参政会。这是包括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在内的全国最高咨询机关。)

随着战局的稳定,1939年9月9日,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4次会议在重庆召开,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员们,一致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专制,实施宪政民主。中共参政员毛泽东、秦邦宪等7人在意见书中,提出要实现战时民主,严惩对民众和青年的非法压迫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战之权利。章伯钧等36人向大会提出《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主,而利抗战》议案。救国会参政员王造时等37人提出《为加紧精诚团结以增强抗战力量而保证最后胜利》议案,都提出了开放民主、实行宪政的要求。

9月16日,经过激烈争论,大会审议通过《请政府明令定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施宪政》议案。会后,国民参政会议长蒋介石根据大会的决议,指定各党派和无党派参政员董必武、黄炎培、张澜、左舜生、罗隆基、史良等19人组成宪政期成会,其任务是协助政府修改宪草,促成宪政。同年11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六中全会,表示接受国民参政会的决议,决定于1940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全国各地先后组织了宪政座谈会和宪政促进会。

运动兴起后,国民党右派采取各种手段加以阻扰,限制报刊刊登关于宪政的文章,派特务捣乱。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演说,指责国民党顽固派“他们是嘴里一套,手里又是一套”,“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

1940年9月18日,国民党中常委以“各地交通受战事影响,颇多不便”为借口,宣布原定的制定宪法的国民大会不能按期召开,会期另定。而后,由于战事吃紧,国内建立民主宪政国家的呼声暂时进入了低潮。

1944年,抗日战争进入战略大反攻阶段,胜利在望,一些争取民主宪政的组织和党派又开始活跃起来。1月1日,民主人士创办的《宪政月刊》在重庆出版,1月3日,民主人士沈钧儒等26人发起宪政问题座谈会。董必武在会上代表中共发言指出:“民主是讨论宪政的先决条件,更是今天动员人民参加抗战、加强团结的先决条件。没有民主,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就不能实现人民总动员,也不能认真地由人民研究宪草,宪草也就不可能实现”。1月5日,宪政月刊社召集宪政座谈会,与会人员纷纷要求实行民主,废除一党专制。

3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宪政问题的指示》,要求:“中央决定共产党积极参加宪政运动,以期吸引一切可能的民主分子于自己周围,以达到战胜日本、建立民主国家及壮大自己之目的……”。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逝世19周年大会上发表《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的演说,指出:“我们主张要实行宪政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开放党禁,实行地方自治。这是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当前各地人民的宪政运动,一致要求实施宪政,要先给人民以民主自由,只有有了民主自由,抗战力量才能源源不绝地从人民中间涌现出来,反攻准备才有坚实的基础。应立即召开国民大会,实施宪政”。

5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发表“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批评国民党排斥异己、拖延宪政、拒绝民主。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纷纷响应。各地大学生纷纷举行讲演会、座谈会,争取民主自由。

10月10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举行的双十节庆祝大会上要求国民党召开国是会议,取消一党专政,成立各党派联合政府,成立联合统帅部。联合政府成立后,立即召开人民普选的国民大会,以保证宪政的实施。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运动出现新的高潮。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也颁发了《宪政研究运动纲领》,企图把水搅浑,引导运动走入官方控制的轨道。

1945年8月15日,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八年浴血抗战终于取得了最后胜利,中国人民企盼着和平重建,民主自由。美苏等大国也从各自利益出发,明确表示不希望中国发生内战。经过1945年8月29日至10月10日重庆谈判,国共两党达成了“双十协定”。确定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实行普选,依革命的三民主义,建设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中国。

1946年1月10日,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于重庆召开。会议最后通过了五项协议,提出:改组国民党一党政府,实行委员会制,委员的一半要由国民党以外人士充任,作为结束“训政”到实施宪政的过渡政府。会议通过了制宪原则并大体同意了宪草修正案。1946年1月31日,国共两党一致通过了《军队国家化政协决议案》,明确提出“军党分立,军队不属于任何政党,只属于国家,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几乎为建立民主宪政的现代化中国扫平了最后的障碍。

不幸的是,中国历史在这里突然来了个急转弯,走向自由的脚步戛然而止。潜藏在所有中国人体内的专制魔性一夕复发,内战突起,自相残杀,国民党指责共产党妄图颠覆政府,所以要“戡乱建国”;共产党则痛斥国民党坚持一党专政,要依靠枪杆子,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1946年11月15日,在与中共和民盟等其他党派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国民党单方面决定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共产党拒绝参加,斥其为“伪国大”)。12月15日,大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月公布,4月国民党正式宣布“结束一党政府,成立多党政府”。

同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也就是曹锟宪法后,中华民国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开始生效施行。